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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2482277/2021-13764 文件编号:浙交〔2021〕127号 发布机构:省交通运输厅
统一编号:ZJSP17-2021-0015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2021-11-01
主题分类:公路,水运 有效性:失效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修改《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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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交通运输局、义乌市交通运输局,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

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浙交〔2019〕184号)第十二条修改为“从业主体发生负面清单(详见附件)所列的严重不良行为时,直接按对应的降级标准、影响时间进行实时动态惩戒。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本单位或其他同级管理部门认定从业主体发生负面清单所列不良行为后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送至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在收到书面报告后24小时内将从业主体的负面清单不良行为进行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且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不良行为主体的信用等级调降”。

本修改内容自2021年12月10日起施行。

附件:1.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负面清单    

2.交通建设工程从业人员信用评价负面清单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11月1日

附件.docx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修改《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wps

关于修改《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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