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2482277/2021-13765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省交通运输厅 |
组配分类: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2021-11-08 |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访问次数:为巩固提升交通建设工程信用评价专项整治成果,助力纵深推进清廉交通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交通建设市场管理,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对《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中的动态评价指标作了补充完善,细化了指标分类,形成了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信用评价负面清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改背景
现行《办法》已经提出了动态评价概念,但根据一年多的试行情况来看,仍然存在评价时效性差的问题,特别是项目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等重大失信事件后,涉事企业的真实信用等级不能及时调整,对企业的失信惩戒不能立竿见影,不利于行业管理。同时,由于评价周期长,容易出现选择性评价、修改评分等暗箱操作问题,影响结果公平、公正。
本次修改,拟通过补充完善严重失信行为清单、细化判定依据、分类分级确定信用等级降级标准和影响时间等,进一步完善交通建设工程信用评价工作,努力实现“严重失信一票否决、失信惩戒迅速见效”的目标。
二、修改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若干意见》。
三、主要内容
本次修改主要是对《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细化完善,并进一步明确评价主体责任。主要内容如下:
(一)严重失信行为清单化。对《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作进一步梳理,从安全管理、质量管理、合同履约、弄虚作假行为和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等5方面,对从业主体的严重失信行为进行了分类描述和界定,梳理了从业单位15条和主要从业人员13条严重失信行为,形成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两张负面清单。同时,逐条明确了失信行为的认定单位和认定依据,便于负面清单的规范化使用。
(二)降级措施和时效差异化。按照各类失信行为严重程度、影响层面的不同,提出差异化惩戒措施,细化调降等级(降为D级或降一级、降二级)和影响时间(从业单位1-3年,从业人员3-5年)。通过宽严结合,引导从业企业和从业人员积极整改、努力向好。
(三)进一步明确各方主体责任。要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在本单位或其他同级管理部门认定从业主体发生负面清单所列不良行为后,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送至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在收到书面报告后,24小时内将从业主体的负面清单不良行为进行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且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不良行为主体的信用等级调降。
解读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联系人:俞淼
电话:0571-87802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