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2482277/2022-00311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省交通运输厅 |
组配分类: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2022-05-05 |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发放《内河船舶综合证书》的通告
访问次数: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内河船舶证件管理制度创新,优化水运营商环境,根据《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1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推广浙江省籍内河普通货船“多证合一”改革举措的通知》(交办海函〔2020〕1721号)及《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面推广内河普通船舶“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浙交〔2020〕111号)要求,决定自2022年3月21日起发放《内河船舶综合证书》。现将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浙江省地方海事辖区登记的所有内河普通货船类船舶和省内营运客船、渡船、公务船等船舶。
二、实施机构
杭州、嘉兴、湖州、绍兴、金华、衢州、丽水市交通运输局。
三、相关事项
由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统一记载《内河船舶安全与环保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个体)》《船舶营业运输证》等船舶证书信息的《内河船舶综合证书》(原为“多证合一”《内河船舶证书信息薄》,按照《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名称改为《内河船舶综合证书》)。《内河船舶综合证书》同时采用电子证书和纸质证书形式,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核发《内河船舶综合证书》后,《内河船舶安全与环保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个体)》《船舶营业运输证》等船舶证书不再核发,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要求单独核发的除外。
《内河船舶综合证书》有效期一般为五年,光租船舶和老旧船舶的证书有效期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老旧运输船船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船舶抵押、光租、变更等情况在《内河船舶综合证书》上予以动态签注。现有已经登记的船舶,初次申请签发《内河船舶综合证书》的,其有效期起止时间与原船舶国籍证书一致。船舶营运检验和年度核验合格后,在《内河船舶综合证书》船舶检验(核验)栏签署意见,盖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电子印章。
四、办事地点
各市、县(区)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窗口。
五、咨询电话
省级:0571-88909583;
杭州:0571-87008719;
嘉兴:0573-82132091;
湖州:0572-2506972;
绍兴:0575-88002568;
金华:0579-82586650;
衢州:0570-3031256;
丽水:0578-2090309。
特此通告。
附件:1.《内河船舶综合证书》电子证书式样
2.《内河船舶综合证书》纸质证书式样
3.《内河船舶综合证书》办事指南(试行)
4.《内河船舶综合证书办理申请书》
5.申请签发《内河船舶综合证书》相关材料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