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2482277/2021-13659 | 文件编号:浙交〔2021〕104号 | 发布机构:省交通运输厅 |
统一编号:ZJSP17-2021-0014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2021-09-26 |
主题分类:财政,水运 | 有效性:有效 |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航道设施重置价格参考标准(2021年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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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航道设施的保护管理,保障航道安全畅通,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航道设施重置价格参考标准(2021年修订)》(以下简称《参考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损坏航道设施的,当事人应当按照航道设施的建设技术规范和航道主管部门明确的时限等要求,自行或者委托有相应航道施工或者养护资质的单位予以修复、更换或者重置,及时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损坏航道设施对通航安全影响较大的,应当立即组织实施。对通航安全影响较小的,可与航道养护一并实施。
二、航道设施修复、更换或者重置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代履行的具体费用可按照《参考标准》支付;对未列入《参考标准》的航道设施,可参照《参考标准》中类似航道设施或以近期市场价为原则,确定支付费用。修复、更换或者重置涉及的具体工程量或航标等产品数量,根据航道设施被损坏前最近项目的竣工图纸和依法公布的航道维护尺度确定。
三、发现损坏航道设施情形的,设区的市、县(市、区)航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做好调查取证,并制作《航道设施修复、更换或者重置确认书》。《航道设施修复、更换或者重置确认书》应当如实记录航道设施的损坏情况,并明确实施方式、时限等事项。
四、本规定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省航道设施重置价格参考标准》(浙交〔2012〕36号)同时废止。
附件:《航道设施修复、更换或者重置确认书》式样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9月26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航道设施重置价格参考标准(2021年修订)》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