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2482277/2020-13530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省交通运输厅 |
组配分类: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2020-12-31 |
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贯彻落实《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访问次数: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浙江省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根据我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现状,结合国家、交通部的相关文件精神要求,在前期通过多次调研、座谈、专题研讨会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通知。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法规依据与相关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次修正,2014年3月15日实施)
(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次修订,2017年5月1日实施)第十二条:考试培训、兴趣班或者辅导班、驾驶员培训等营利性教育培训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明确教育培训项目和目标,课程内容和时间,师资资质资格及其具体授课时间,教学培训地点、条件及设施,收费项目和标准,解除合同条件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国家和省对教育培训资格、预收费用最高限额等有规定的,应当遵守该规定。
经营者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未按照约定提供教育培训或者其工作人员有辱骂、体罚学员等严重违反教育规范行为的,消费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经营者应当退还相应费用,并依法赔偿损失。
(三)《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市场中介机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市场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中介服务活动实施行业监督管理。第八条:市场中介机构应当在经营场醒目位置明示营业执照、机构资质证书,公布服务项目、服务流程、收费标准、监督电话等事项。第十一条:市场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应当依法与委托人订立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市场中介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中介服务行业组织可以制定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参照使用。
(四)《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8号)。 主要任务第一项第二条:推行计时培训计时收费,先培训后付费的服务措施。
二、相关内容解读
(一)第一条解读
该条明确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应当与学员签订书面合同,对合同的内容参照《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机动车驾驶培训先学后付、计时收费模式服务合同(示范合同)〕的通知》(交运发〔2016〕164号)(2016年10月1日实施)执行。
(二)第二条解读
该条明确落资金的存管和支付方式,保证资金安全和学员权益。
1、落实先培后付:按照先培训后付费的要求,学员完成当次培训后,驾驶培训经营者的计时培训系统会记录,并传送至第三方支付平台,学员指令确认支付后,资金存管方再将当次培训费用支付给驾驶培训经营者。
2、确保资金安全:实际操作培训费用是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者自己收取的,一般占学驾总费用的80%以上,其它理论知识培训费、教材费、考试费等是驾驶培训经营者方便学员而代缴纳的,大部分市情况都是如此,因此,本条对实际操作培训费用作了规定,应当存入第三方支付平台,保证了学员的预缴资金安全,使得学员在对教练员或者驾驶培训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不满意的情形下可以相对方便地更换教练或者驾驶培训经营者,也可以解决因驾驶培训经营者停止经营而使得学员无法再培训的问题,最大程度保护了学员的权益。
3、明确权利义务: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者、学员、第三方支付平台方应当签订资金存管协议,明确三方支付平台结算时限和权利义务、违约责任。
(三)第三条解读
该条主要明确严重违反教育规范行为的解决方式,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有辱骂、体罚学员等严重违反教育规范行为或者经营者有违反合同约定行为,导致消费者无法继续接受培训或者继续培训无法达到预期效果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退还相应费用,并要求依法赔偿损失,经营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费之日起五日内予以退还。
(四)第四条解读
该条是按照《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对中介经营的规定,明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介机构场所规范及收费方式。当前市场上出现了多家学驾中介机构(包括互联网学车中介),现有的收费方式是学员将学车的全部费用全部转入中介机构的账户,再由中介机构根据和驾驶培训经营者(或教练员)的有关协议将学车产生的费用转入驾驶培训经营者(或教练员)的账户,该方式存在着不足:一是不符合驾驶培训行业“先培后付”的收费模式;二是费用无法得到有效监管,学员的资金安全无法保证,发生了不少学员与中介之间的纠纷,并且退钱难;三是驾驶培训经营者(或教练员)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证。因此需要明确除中介收取的中介费用外,其余的学车费用也应当按“先培后付”的要求,存入银行监管账户等第三方支付平台。
(五)第五条解读
该条引用了驾驶员培训经营者违反《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和《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让公众清晰知晓引用的具体规定。《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经营者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为的,由教育、人力资源、工商、道路运输等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市场中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未作法律责任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责令改正,对市场中介机构可以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解读机关、解读人
《通知》解读机关为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解读人:金海明,联系电话:0571-87810955。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贯彻落实《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