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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2482277/2020-13529 文件编号:浙交〔2020〕115号 发布机构:省交通运输厅
统一编号:ZJSP17-2020-0009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2020-12-30
主题分类:知识产权 有效性:有效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贯彻落实《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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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交通运输局、义乌市交通运输局: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充分保护学驾学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8号)、《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二条和《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6号)第五条、第十一条相关规定,现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费用存管与支付方式规定如下:

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应当与学员签订书面合同(含电子合同),明确学驾车型、培训内容与学时、培训服务地址(地点)、费用与支付方式、培训流程与预约考试学时要求、学员的权利和义务、培训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的终止与解除、违约责任等。

合同内容参照交通运输部和工商总局印发的《机动车驾驶培训先学后付、计时收费模式服务合同(示范合同)》。

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和学员签订培训合同后,实际操作培训费用应当存入银行监管账户等第三方支付平台。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学员、第三方支付平台应当签订资金存管协议,明确三方资金结算时限和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第三方支付平台凭学员的当次培训学时确认指令,按照当次培训学时和培训合同约定的价格将当次培训费用支付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教练员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变相以其他方式预收费用。

三、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者、教练员或其工作人员有辱骂、体罚学员等严重违反教育规范行为或者经营者有违反合同约定行为,导致学员无法继续接受培训或者继续培训无法达到预期效果的,学员有权要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退还相应费用,并要求依法赔偿损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应当自学员要求退费之日起五日内予以退回。

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介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示营业执照、机构资质证书,公布服务项目、服务流程、收费标准、监督电话等事项。市场中介服务费由中介机构收取,实际操作培训费用的处理方式按照第二、三条执行。

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处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介机构有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处理。   

本通知自2021年2月1日起实施,原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印发的《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贯彻落实<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通知》(浙运〔2018〕24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12月30日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贯彻落实《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通知.doc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贯彻落实《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通知.pdf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贯彻落实《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通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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