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2482277/2018-10929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浙江省交通厅 |
组配分类: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2018-07-13 |
《浙江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访问次数:一、背景及必要性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交通运输部及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不断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强化落实交通运输安全监管责任,省厅组织开展了“安全生产规范年”、“打非治违”和“平安交通”建设等一系列安全生产专项行动,有效地促进了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的逐步稳定好转。但我省交通运输行业仍存在着安全生产基础薄弱、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非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一般等级事故总量偏高、安全生产法规制度体系尚待健全、对危害安全生产秩序行为的惩处机制还不完善等问题。为不断完善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法治体系,强化对违法违规企业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政府监管与社会监督相互配合的安全生产监督机制,根据上级有关工作部署,结合我省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厅安委办制定了《规定》,要求将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的企业、车船和有关驾驶人员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以督促和警示有关企业和人员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切实维护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秩序,有效防范事故发生。
二、起草过程
2015年3月起,我厅安委办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规定》的调研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参照交通运输部相关规定,拟定了《规定》初稿。之后,我厅发文至各市交通运输局和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运管局、省交通工程监管局及厅机关相关处室征求意见,修改完善。
2017年4月,我厅召开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专题会议,厅机关各处室负责人,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运管局、省交通工程监管局及省机场局分管领导及业务处室负责人参加会议,对《规定》做进一步讨论,形成正式稿。
三、主要框架及内容
《规定》共二十条,涵盖了制定的目的、职责分工、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情形、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程序、公布内容与公布期、惩戒措施等内容。
(一)关于适用范围。《规定》界定适用领域为道路、水路运输及公路水路工程建设领域,适用上述领域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的列入和移除以及数据库的管理和相关企业和人员的惩戒等管理工作。
(二)关于职责分工。《规定》明确要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行业管理机构,嘉兴、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运管局、省交通工程监管局,根据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工作。省厅指导全省道路、水路运输及交通重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工作。
(三)关于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情形。《规定》按照分类管理、突出重点的原则,依据各类行为对安全生产的危害程度,选择其中对安全生产具有严重影响的事项,分别规定了企业、营运性车船及相关驾驶员应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情形。
《规定》明确了企业应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几类情形,一是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含重大污染事故,下同)的;二是6个月内连续发生2起及以上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的;三是列入国家、部、省、厅及省级行业局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挂牌督办事项,拒不整改或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四是虽未造成较大以上事故,但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五是其它需厅及省级行业局列入重点监管的。
(四)关于列入和移除重点监管名单程序。《规定》对列入和移除重点监管名单的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
1、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程序。列入重点监管名单主要履行下列程序:一是审核有关信息,提出拟定名单。审核信息主要包括审核有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审核有关信息是否属于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情形,并根据审核结果,提出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建议。二是告知当事人,听取陈述和申辩。该环节在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同时,重点听取有关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并进行核实,以确保该项工作的公正、公平,避免出现不必要的争端。三是报送交通运输部门核准,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四是送达,并向社会公布。
2、移除重点监管名单程序。移除重点监管名单有两种情形:一是公布期满移除。公布期满,由公布名单的单位将企业、营运性车船、驾驶员信息从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公布栏中移除。二是完成整改,依申请移除。企业、营运性车船、驾驶员在公布期内完成隐患或缺陷整改的,可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移除申请,经交通运输部门检查整改合格的,可将其从重点监管名单中移除。企业、营运性车船、驾驶员从重点监管名单移除后,其被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档案应继续保留在重点监管名单数据库,以供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安全监督管理中使用和备查。
(五)关于公布方式、公布内容及公布期。《规定》对相关内容提出了明确要求。
1、公布方式。为了便于信息查询和共享,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规定》明确了重点监管名单应通过政务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2、公布内容。《规定》将重点监管名单向社会公布的信息限定为企业的名称、营业地、法人代表;营运性车船、驾驶员名称、船员职务证书或从业资格证书号码、列入重点监管名单事由等与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的信息。
3、公布期。《规定》根据企业、营运性车船、驾驶员安全隐患或缺陷整改所需时间,确定企业、营运性车船、驾驶员的公布期限为6-12个月,并规定在公布期内的企业、营运性车船、驾驶员再次发生应列入重点监管名单情形的,应当相应延长其公布期限为1-2年。
(六)关于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惩戒措施。《规定》明确对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企业、营运性车船,应采取“责令定期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增加安全检查频次、安全约谈以及挂牌督办”等管理措施,以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及时了解企业安全生产隐患和问题的整改情况,指导督促其整改存在的突出问题;同时,还可以使企业及有关人员充分认识到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安全意识,改进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和问题。营运性车船驾驶员被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反映出其安全意识淡薄、安全技能不高等问题,应强化教育培训。因此,《规定》明确要求对被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驾驶员应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同时强调在法律法规框架内,采取暂扣或吊销船员适任证书、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等处罚措施,提高其违法行为成本。
企业、营运性车船连续2次以上被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反映出其安全生产存在隐患和问题较多,应对其实施严格安全监督管理。因此,《规定》要求对列入重点监管名单2次以上的企业、车船实施安全生产评估或检查,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适当的行政处罚。
此外,《规定》还要求对被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企业、营运性车船和驾驶员,取消当年安全生产各项评比资格,在公布期限内不得参加招投标、不得扩大经营范围等。
(七)关于安全监管人员违规的惩戒措施。《规定》明确了对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管人员违反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影响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工作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八)关于《规定》的贯彻执行。考虑到各地交通运输安全发展水平、安全监管重点内容等存在较大差异,为便于各地充分结合各自实际,抓好贯彻落实,《规定》明确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结合本地本行业实际,制定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实施细则。以促进辖区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公众更好的理解、遵守和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