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引号:11330000002482277P/2026-1010458587 文件编号:浙交〔2026〕1号 发布机构: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组配分类:政策文件及解读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ZJSP17-2026-0001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26-01-04 有效性:有效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市交通运输局,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台州市海洋经济发展局,省交通集团、省海港集团,厅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26年1月4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强化责任落实和事故教训汲取,加强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运输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办法》(交安监规〔2025〕5号)、《浙江省安全生产通报警示约谈实施办法(试行)》(浙安委〔2018〕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浙江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厅)对交通运输行业开展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工作。

本制度所称警示,是指以警示通报、提示函或提示单提醒行业或有关单位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和有关问题,提出防范改进的工作要求。

本制度所称约谈,是指对安全生产管理不力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相关省属企业、交通建设项目参建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督促整改谈话。

本制度所称挂牌督办,是指督促安全生产管理不力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相关省属企业、交通建设项目参建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暴露的问题或不足进行整治。

二、警示

(一)适用情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厅应及时对行业印发警示通报:

(1)发生典型行业性的较大事故的;

(2)发生有重大影响的一般事故、险情或突发事件的;

(3)连续发生事故、险情或突发事件,经研判安全生产形势趋于严峻的;

(4)其他需要警示通报的情形。

2.对于发生影响恶劣事故的或某一地区连续发生事故险情的,省厅将对相关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送安全生产工作提示函;视情报请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建议其根据规定对相关设区市政府进行安全生产警示告知。

对于交通运输相关省属企业发生影响恶劣事故的或连续发生事故险情的,省厅将对交通运输相关省属企业发送安全生产工作提示函,视情抄送浙江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3.对于非本辖区发生的行业典型事故险情或研判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省厅将结合季节特点、行业规律对行业印发工作提示单。

(二)实施过程

警示通报、提示函和提示单由省厅相关部门(单位)按照业务领域负责起草,涉及多领域的由省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厅安委办)牵头起草,按程序报批后印发。其中,警示通报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存在问题、有关工作要求等。

三、约谈

(一)适用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厅对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相关省属企业、交通建设项目参建单位进行约谈:

(1)发生较大涉险事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2)连续发生多起一般事故,致30日内事故死亡人数超过4人的;

(3)安全生产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中,组织不认真、排查整改不到位的;

(4)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构成《浙江省安全生产通报警示约谈实施办法(试行)》规定需约谈属地政府情形的,从其规定。

(二)实施过程

1.省厅书面通知被约谈单位,告知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和约谈要求。厅安委办商省厅相关部门(单位)提出约谈建议,报厅领导批准后印发通知。

2.被约谈单位收到约谈通知后,应当准备书面约谈材料,包括基本情况、原因分析、教训汲取、整改措施等内容。

3.约谈由厅领导或授权省厅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主持,省厅相关部门(单位)按照业务领域承办,厅安委办参加。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新闻媒体列席,根据政务公开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4.省厅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形成约谈纪要并印发被约谈单位,抄送厅安委办。被约谈单位涉及交通运输相关省属企业的,视情将约谈纪要抄送浙江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5.被约谈单位应按照约谈纪要的要求完成问题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省厅相关部门(单位),抄送厅安委办。

四、挂牌督办

(一)适用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厅及时实行挂牌督办:

(1)警示、约谈提出需限期完成整改、举一反三专项整治的;

(2)事故险情造成严重社会舆情,问题整改任务重、难度大的;

(3)发生较大事故或性质恶劣一般事故的;

(4)上级督导检查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需省厅督促整改的;

(5)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情形。

(二)实施过程

1.挂牌督办通知内容包括督办事项、整改要求、整改时限、挂牌周期等。省厅相关部门(单位)提出挂牌督办建议,报厅领导批准后印发挂牌督办通知。挂牌督办相关情况应在省厅相关网站或相关媒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2.被挂牌督办单位应及时制定和完善整改方案,收到挂牌督办通知起30日内报省厅相关部门(单位),并抄送厅安委办。整改方案应包括目标任务,责任部门(人),整改措施和时间安排等内容。

3.被挂牌单位每季度至少报送一次工作开展情况,直至摘牌核销。

4.被挂牌督办单位按照要求完成整改后,应将整改情况通过门户网站、信息公示栏等方式进行公示,公示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将整改情况报省厅相关部门(单位),提出核销申请。

5.省厅相关部门(单位)收到核销申请后,会同厅安委办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的评估核实(评估核实难度大的,可至多延至25个工作日),提出核销意见报厅领导。厅领导同意核销的,印发核销通知;不同意核销的,告知理由,并责令继续整改。

6.被挂牌督办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应当说明原因,制定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并报省厅相关部门(单位)申请延长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抄送厅安委办。

五、其他事项

(一)交通运输行业发生重特大事故、相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等情形,由交通运输部、省安委会(办公室)等进行约谈、挂牌督办的,省厅不再重复开展。

(二)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本地区的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工作制度。

(三)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不替代或减轻政务处分、行政处罚。

(四)交通建设项目参建单位因发生事故被约谈、挂牌督办的,根据相关规定实施信用评价。

(五)本制度自2026年2月4日起实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工作制度〉的通知(浙交〔2024〕123号)同时废止。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工作制度》的通知.pdf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工作制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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