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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正式修订印发

发布日期:2025-02-24  信息来源:旅游导报

近日,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对《浙江省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分配和管理。


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原则上为3年。到期后,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3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时调整专项资金政策。


细化支持对象、明确分配方式。专项资金重点保障省级履行相应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省级可综合考虑不同时期发展目标和市县财力水平,对市县事权事项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重点支持:普通国省道支出、内河航道及沿海港口支出、农村公路支出、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发展支出、综合交通应急保障支出、交通运输行业监管及执法支出、综合交通运输发展支出、省委省政府明确的重点工作任务。


●普通国省道支出

指用于普通国省道建设养护中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部分的支出,主要包括普通国省道新改建、养护工程和日常性养护等支出。


●内河航道及沿海港口支出

指用于重要内河水运及沿海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养护发展中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部分的支出,主要包括内河航道和沿海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及维护、内河航道专项养护及例行养护等支出。陆岛交通码头建设(含提升改造)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省级对列入省级规划的陆岛码头建设(含提升改造)项目给予一定时期内支持。


●农村公路支出

指省级根据“四好农村路”助推乡村振兴战略任务,对市县农村公路建设和日常养护给予一定时期资金支持的支出。


●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发展支出

指省级根据浙江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发展需求,对市县通用机场建设运营等给予一定时期资金支持的支出,主要包括通用机场建设、运营、短途运输及低空经济发展支出。


●综合交通应急保障支出

指综合交通应急保障中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部分的支出,主要包括公路水路应急保障基地建设及运营、应急抢险装备设施配置及维保、应急演练等支出。


●交通运输行业监管及执法支出

指交通运输行业监管及综合执法履职能力建设中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部分的支出,主要包括交通运输执法设施建设与装备配备及运维、公路与运输服务监管、水路运输及港口服务监管等支出。


●综合交通运输发展支出

指根据中央及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对综合交通运输发展专项性工作按照专项政策给予阶段性资金支持的支出,主要包括公路水路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升级、现代化交通物流体系、交通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综合交通运输绿色低碳发展、一流强港建设发展、综合交通产业发展、交通科技与成果转化等支出。


《办法》提到,提高绩效目标对市县预算安排的指导约束,确保专项资金预算安排与绩效目标相匹配、与任务清单相衔接。同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对绩效评价等发现问题整改不到位或无法整改的,明确省级将视情给予资金调剂、收回等惩戒措施。


□来源:浙江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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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四大改革原则和要点

《办法》围绕适应预算改革、落实问题整改、匹配行业发展等现实需求,保持专项资金支持方向不变、支持方式不变,以事权划分为依据调整支出分类、以预算分配任务化管理为主要原则调整管理方式、以满足改革精神及重大决策部署需要调整支出范围,实现“支出重点更聚焦、零基预算更深化、业财联动更突出”,切实提升交通专项资金管理质效,为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资金要素保障。


《办法》主要体现四大改革原则和要点:


一、适应财政事权划分改革,突出新形势下重点履职支出。


按照交通运输行业的业务领域细化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对象,将原办法4大类支持内容细化明确为国省道、内河航道及沿海港口、农村公路、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发展、综合交通应急保障、交通运输行业监管及执法支出、综合交通运输发展支出等七大类支出,更清晰地支撑行业条线精细化管理的要求。


二、按照事权匹配、分配透明、以事定支原则,厘清专项资金支持对象的支出范围和管理方式。


结合省财政专项资金改革要求,从专项资金顶层设计上明确省补资金支持边界和分配方式,厘清具体分配标准或分配因素。明确7大类支出共27项具体支出内容和范围,细化形成项目法分配具体支出及分配标准体系7项;形成因素法分配具体支出及分配因素26项,按“任务清单”管理的因素法支出21项。


三、强化业财联动,优化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组织管理。


按照零基预算管理要求,对建设项目资金安排,实行“项目法+资金意见函”的预算安排前置约束,推动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与年度资金供给间的相互衔接和约束,有效避免无序承诺补助导致省级资金兑现的压力;对因素法资金安排,以“任务清单”形式强化资金政策导向和使用约束,推动形成市县谋划-申报、省级审核-下达-考核的闭环工作机制,加强省级和市县、业务和财务在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上的工作协同和联动。


四、严格资金使用约束,强化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明确预算编制和资金下达时,根据年度计划、任务清单等提出具体资金安排建议,并细化资金绩效目标,提高绩效目标对市县预算安排的指导约束。结合专项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将市县仍存在的因素法资金用于物业费、水电费等基本支出列入专项资金禁止支出内容,进一步约束市县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并压实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绩效问题整改的主体责任。


下一步,省级将加强交通专项资金保障制度建设,完善“1+1+N”交通专项资金支持领域的项目管理制度体系,推动出台水运基础设施建设养护、“四好农村路”建设、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发展等项目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省级资金保障,为高水平建设交通强省、民航强省和当好“省域现代化先行”开路先锋提供坚实的财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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