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2482277/2024-12220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省交通运输厅 |
组配分类: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2024-08-08 |
浙江省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申领操作指南
访问次数: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交运函〔2024〕390号)文件要求,便于各市、县(区、市)相关部门及企业申领、审核、发放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顺利推进我省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工作,现制定《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申领操作指南》。
一、补贴范围及标准
对城市公交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更换动力电池,给予定额补贴。每辆车一次性补贴8万元;对更换动力电池的,每辆车一次性补贴4.2万元。补贴资金车龄8年及以上,即2016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下同)注册登记的城市公交车车辆更新和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更换。
(一)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指报废老旧城市公交车,并购买纳入《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之一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
(二)更换动力电池。指对老旧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进行全套更换,更换后的动力电池应在2024年1月1日后生产,质保年限不低于5年,且满足GB38031—2020《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并符合行业管理部门关于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更换事项公告要求。
二、申报要求
(一)申请时间。补贴申请分五个批次。拟申请补贴资金的申请人(被控股的区县公交公司可由控股公司统一申请),分别在2024年8月28日、9月28日、10月28日、11月28日及2025年1月6日前,向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填报提交《市县(市、区)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车辆更新与动力电池更换汇总表》《市县(市、区)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车辆更新明细表》《市县(市、区)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更换明细表》(见附件1-3),并提供2024年7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的佐证材料。相关材料原则上按“一车一档”以PDF格式整理报送至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1.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应提供报废车辆的首次注册登记时间、车辆识别代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以及新购车辆的识别代号、车辆型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等信息与佐证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加盖公章)。
2.更换动力电池。应提供更换动力电池车辆的车辆识别代号、旧动力电池包数量、旧动力电池包编码,更换后的动力电池包数量、动力电池包编码、生产日期等信息,以及动力电池更换合同(含动力电池安全合规性要求)和验收证明等佐证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加盖公章)。
三、补贴审核
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补贴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当地相关职能部门根据申报材料的要求,进行审核并反馈结果。
(一)审核车辆报废凭证。审核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出具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由公安车管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是否符合规定,报废车辆的首次注册登记时间、车辆识别代号等信息是否完整。
(二)审核更新车辆凭证。审核由车辆销售企业出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由公安车管部门出具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是否符合规定,车型是否纳入《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新购车辆的识别代号、车辆型号等信息是否完整。
(三)审核电池更换凭证。审核由动力电池更换服务提供商出具的《更换动力电池验收证明》和动力电池更换合同(含动力电池安全合规性要求)是否规范,以及更换动力电池车辆的车辆识别代号、旧动力电池包数量、旧动力电池包编码,更换后的动力电池包数量、动力电池包编码、生产日期等信息是否完整。
(四)补正要求。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审核部门将补正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
四、补贴发放
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总体按85:10:5比例共担,可根据政策成效和省里最新工作要求动态调整。超出中央下达我省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任务的补助资金,省与市县承担比例另行确定,并纳入2025年省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政策实施期结束后,按照《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有关要求进行清算。
(一)资金预拨。补贴资金规模根据各地车辆2024年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的计划,按60%先预拨至市县财政部门。
(二)资金发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补贴资金安排建议,同级财政部门按程序拨付补贴资金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规定发放。剩余补贴资金待中央补贴到位后一次性清算支付。
流程图如下:
五、工作要求
各地交通运输局应当于2025年2月15日前,通过交通运输部统一启用的“城乡道路客运燃料消耗信息申报与补贴管理系统”(yb.motcats.com.cn)填报本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情况,并从中导出报表(格式详见附件1-3)加盖公章。由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汇总后,加盖公章报送至省交通运输厅。
各地交通运输局应根据本具体实施细则,会同当地相关部门做好老旧公交车按时报废、补贴申请审核、补贴资金审查等工作,按要求做好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年度绩效自评等工作。各地财政部门对资金拨付进行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发放及时。
各地应当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和我省相关文件要求,加强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严防伪造、变造相关证明等情况,确保专项补贴资金发放合法合规。不得违规要求将报废公交车和报废动力电池交售给指定企业,不得另行设定具有地域性、技术产品指向性的补贴目录或企业名单。
附件:1.市县(市、区)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车辆更新与动力电池更换汇总表
2.市县(市、区)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车辆更新明细表
3.市县(市、区)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更换明细表
附件1:市县(市、区)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车辆更新与动力电池更换汇总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