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2482277/2024-13488 | 文件编号:浙交〔2024〕139号 | 发布机构:省交通运输厅 |
统一编号:ZJSP17-2024-0009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2024-11-27 |
主题分类:公路 | 有效性:有效 |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铁路桥下空间保护性利用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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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浙江省铁路桥下空间的安全环境管理和保护性利用工作,进一步提升铁路沿线环境水平,建设美丽浙江,现对浙江省铁路桥下空间的保护性利用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所称的铁路桥下空间,主要是指铁路高架桥下方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可使用空间。覆盖浙江省境内的所有铁路,包括国家铁路和地方(合资)铁路等。
铁路桥下空间保护性利用,是指在对铁路桥下空间进行安全环境治理过程中,通过盘活铁路桥下土地资源,建设公共绿地、口袋公园、群众体育健身场所等项目,以用代管有效消除铁路安全环境隐患。其中铁路桥下净高3-5米的,桥下空间仅能用于绿化;桥下净高小于3米的,桥下空间不适合保护性利用,铁路部门另有规定按其规定执行。
开展铁路桥下空间保护性利用相关工作,需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后实施,不得影响铁路运营安全。
二、总体原则
(一)依法合规。铁路桥下空间保护性利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生态保护区等管控区域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安全可靠。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及铁路用地受法律保护。项目建设管养单位应确保铁路桥下空间保护性利用项目安全可靠,不得有危害铁路设施设备等行为。
(三)服务公益。铁路桥下空间一般用于公共绿地、口袋公园、群众体育健身场所等公益性项目。公益性项目的运营收入原则上仅能用于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及项目维护、管养相关工作。
(四)权属不变。开展铁路桥下空间保护性利用工作,任何方式任何项目都不改变原有土地权属关系和用地性质。保护性利用协议中铁路运输企业对收回铁路桥下空间使用权的情形有约定的,项目建设管养单位应按约定做好腾退和撤出。
三、实施内容
以下项目可按照因地制宜原则选择实施。
(一)公共绿地。以种植多年生低矮草本植物、低矮匍匐型灌木为主,不得种植爬藤类植物,不得种植影响列车瞭望、易倒伏侵限及影响接触网供电设备的高大乔木,不得影响桥梁设备日常检查维护。
(二)口袋公园。是指面向公众开放、规模较小、形状多样、具有一定游憩功能的公园绿化活动场地,建设时宜与属地新农村建设、美丽浙江建设和“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等相结合。
(三)群众体育健身场所。如篮球场、(气)排球场、羽毛球场、乒乓球场、门球场、广场舞场、五人制足球场等。用做球类运动场地时,需设置带有顶网的全封闭防护。
(四)其他不影响铁路运营安全的项目。按“一事一议”原则,由项目建设管养单位与铁路管理部门和产权单位商议确定。
四、工作要求
(一)方案编制。项目利用单位按照“一项目一方案”原则编制建议方案,明确建设管养单位和资金来源,结合自身建设需求,主动对接铁路运输企业,初步达成一致意见。
(二)项目申报。建议方案初步达成一致意见后,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设计方案。设计方案完成编制后,项目建设单位向铁路运输企业提出书面申请。铁路运输企业按规定组织设计方案审查、提出审查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及时修改完善设计方案,并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
(三)协议签订。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后,项目利用单位即可与铁路运输企业商定使用期限和费用等事宜,签订使用协议。具体费用可以按“一事一议”原则确定。
(四)项目实施。项目实施可采用自建、委托代建或订单模式。项目施工单位应具有涉铁施工经验。
1.自建模式。涉铁影响较小的公益性项目,可由建设单位负责施工、监理、监测等招标并组织项目实施,安全管理依法由建设管养单位负责。
2.委托代建模式。对施工专业性强、技术复杂、安全要求高等类型的项目,可依法由铁路运输企业组织代建实施,施工、监理、监测等招标委托代建单位实施;项目建成后的安全管理由项目利用单位负责。
3.订单模式。项目利用单位可以向铁路运输企业提出保护性利用功能诉求“订单”,铁路运输企业按“订单”投资建设,项目建成后由利用单位使用,使用年限、费用等按“一事一议”原则商定。
(五)过程监督。项目实施接受铁路运输企业的监督。路地双方要加强日常对接和问题沟通。在进行挖掘或吊装等需要用到大型机械作业时,项目建设单位要主动联系铁路运输企业安排人员旁站。
(六)项目验收。铁路桥下空间保护性利用项目一般采用“一阶段”验收,由项目建设(代建)单位牵头,组织项目管养单位、铁路运输企业等开展,并形成书面验收意见。
(七)运行管理。铁路桥下及沿线空间保护性利用项目的日常运行管理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落实管养单位负责维护保养、履行秩序管理,并设置公示牌。项目投产使用前,建议项目管养单位与铁路运输企业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各自安全职责。项目利用单位不得擅自改变铁路桥下及沿线空间保护性利用项目的使用用途,或以任何形式转让给第三方。项目管养单位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建立并畅通联络机制,共同加强例行巡查,确保安全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本实施意见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项目流程图
2.省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省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名单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11月27日
附件2.省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省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名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