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2482277/2023-13374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省交通运输厅 |
组配分类: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2023-08-17 |
G15沈海高速宁波西坞至麻岙岭段改扩建工程土建施工监理第TJJL2标段中标公示
访问次数:交易登记号:G3302010000007662001
建设(招标)单位:浙江宁波甬台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代理单位:北京中交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G15沈海高速宁波西坞至麻岙岭段改扩建工程土建施工监理第TJJL2标段
最高投标限价: 21388133元 开标时间:2023-08-14
公示时间:2023年8月17日至2023年8月21日
预中标单位:杭州交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预中标单位资质资格:公路工程专业甲级监理资质
评标得分:99.34分
项目负责人姓名及资格证书名称和编号:沈祥海;监理工程师,编号:JGJ1131891
副总监:彭国政
预中标价:20850000元
工期:监理服务期为69个月。
质量目标为所辖施工标段交工质量评定(均)为合格,且满足分项工程合格率 100%,路面行驶质量指数 RQI≥95;标段工程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90 分及以上且工程质量等级为优良,路面行驶质量指数 RQI≥94。(其中,路面质量要求适用于 TJJL3、TJJL4 标),安全目标为:所辖施工标段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不发生较大及以上社会影响事件。所辖施工标段(均)符合部、省行业及属地市级政府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
预中标单位资格条件业绩
1.业绩名称:杭新景高速公路建德寿昌至开化白沙关(浙赣界)段项目
该业绩证明对象:沈祥海(总监)
建设单位:杭新景高速公路(衢州段)工程建设指挥部
与评审有关的时间、规模、技术指标及其他要求:2013.01-2014.03;担任副总监理工程师;高速公路;最长的桥梁为1758米
提交证明材料内容:浙江省信用交通服务平台网页截图;监理项目评定书。
2.业绩名称:杭州湾大桥北接线(二期)工程项目
该业绩证明对象:沈祥海(总监)
建设单位:嘉兴市杭州湾大桥北接线二期工程建设指挥部
与评审有关的时间、规模、技术指标及其他要求:2016.07-2019.09;担任总监理工程师;高速公路;最长的桥梁为1791.805米
提交证明材料内容:浙江省信用交通服务平台网页截图;监理项目评定书。
3.业绩名称:G25 长深高速德清至富阳段扩容杭州段工程第 JL1 监理合同段
该业绩证明对象:彭国政(副总监)
建设单位:杭州绕城高速公路西复线杭绍段工程建设指挥部
与评审有关的时间、规模、技术指标及其他要求:2017.09-2020.02;担任桥梁专业监理工程师;高速公路;最长桥梁为 4449米
提交证明材料内容:浙江省信用交通服务平台网页截图;监理项目评定书。
4.业绩名称:小林至东湖连接线工程、小林至东湖连接线工程(海宁段)第 JL01 监理合同段
该业绩证明对象:杭州交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杭州余杭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
与评审有关的时间、规模、技术指标及其他要求:2017.01-2018.11;一级公路;特大桥1座,共6029.78延米
提交证明材料内容:浙江省信用交通服务平台网页截图;监理项目评定书。
5.业绩名称:G25 长深高速德清至富阳段扩容杭州段工程第 JL1 监理合同段
该业绩证明对象:杭州交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杭州绕城高速公路西复线杭绍段工程建设指挥部
与评审有关的时间、规模、技术指标及其他要求:2017.09-2020.12;高速公路;最长桥梁为潘板坪区特大桥,桥长 4449米
提交证明材料内容:浙江省信用交通服务平台网页截图;监理项目评定书。
公示期间社会各界如有异议或投诉可通过以下方式反映:
1.项目招标(代理)人电话:0571-81061973
2.项目招投标监管机构电话:0571-87813859
投标人投标不良行为记录表
项目名称:G15沈海高速宁波西坞至麻岙岭段改扩建工程土建施工监理第TJJL2标段
开标时间:2023年8月14日
招标人名称:浙江宁波甬台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盖章) | |||
投标行为 | 具体行为表现 | 标段及投标人名称 | 备注 |
是否积极配合招标人要求 | 同一次招标中同一投标人在 同一标段多次购买资格预审 文件或招标文件 | 无 | |
无故不参加现场踏勘和投标预备会 | 无 | ||
同一投标人同时递交了2份及以上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 | 无 | ||
不按时反馈补遗书确认函 | 无 | ||
无故未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 无 | ||
招标人认定的其它情况 | 无 | ||
是否无故放弃投标 | 无 | ||
投标文件中虚报、瞒报、提供虚假资料 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废标的 | 无 | ||
其他情况 | 虚假举报投诉、经查不实的 | 无 | |
无正当理由拖延合同签订的 | 无 | ||
招标人认定的其他情况 | 无 | ||
经投诉举报等被查实投标文件中虚报、瞒报、 提供虚假资料,或存在串通投标等不良行为 | 无 |
注:1、备注栏主要填写投标人有以上行为时的理由,需提供书面的佐证材料。
2、招标人应按《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第七十条的要求,对有关投标不良行为与评标结果一并公示。投标人对投标不良行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事项。招标人应当及时做好投标不良行为的异议处理工作,并将处理结果报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