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2482277/2023-13359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省交通运输厅 |
组配分类: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2023-08-11 |
524国道秀洲王江泾至新塍公路工程TJ03标段招标评标结果公示
访问次数:524国道秀洲王江泾至新塍公路工程TJ03标段已于2023年8月9日公开开标,2023年8月10日评标,现将评标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3天;如对评标结果的真实性有异议,请根据国家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投诉。
监督部门: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地 址:浙江省人民政府1号楼
邮政编码:310000
电 话:0571-87052904
行业监督: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地 址: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常秀街1250号
邮政编码:314001
电 话:0573-83682639
招标人:嘉兴市秀洲区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东升西路1581号秀宏大楼
邮政编码:314000
电 话:0573-82648361
嘉兴市秀洲区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8月11日
524国道秀洲王江泾至新塍公路工程TJ03标段招标评标结果
标段 | 中标候选人 | 投标报价(元) | 工期 | 综合得分 |
TJ03 | 浙江省建投交通基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741239793.00 | 1080日历天 | 99.89 |
项目负责人证书 | 项目负责人证书编号 | 投标资质 |
公路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市政道路(桥梁)高级工程师证书;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 | 浙1332016201643457;G3300297307;浙交安B(17)G00545 | 公路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主要人员信用评价及评分
序号 | 主要人员 | 姓名 | 信用评价 | 得分 |
1 | 项目技术负责人 | 林金勇 | A | 0.1 |
2 | 项目经理 | 梁新福 | A | 0.3 |
3 | 安全负责人 | 徐贤调 | A | 0.1 |
中标候选人业绩
1、资格条件业绩
该业绩证明对象 | 业绩名称 | 建设单位(项目业主) | 与评审有关的时间、规模、技术指标及其他要求 | 提交证明材料内容 | 在投标文件的位置 | 评标结果 |
浙江省建投交通基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牵头人) | G322(56 省道)文成樟台至龙川段改建工程 PPP 项目 | 浙江鹏成交通投资有限公司 | 交工日期:2020 年 8 月 21 日;公路等级:一级公路;工程内容:包含桥梁工程、路基、路面等 | “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综合管理服务系统”中打印的含有系统水印的《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业主证明 | 招标附件--业绩表 | 通过 |
项目经理:梁新福 | G322(56 省道)文成樟台至龙川段改建工程 PPP 项目 | 浙江鹏成交通投资有限公司 | 交工日期:2020 年 8 月 21 日;公路等级:一级公路 | 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业主证明 | 招标附件--业绩表 | 通过 |
2、评分业绩
无。
否决投标原因及依据
序号 | 被否决投标单位 | 被否决原因 | 否决投标的依据 | 组织询问核实情况 |
1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 业绩不符合要求 |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需同时包含(路基、路面、桥梁),该单位提供业绩未包含桥梁 | 由专家投标决定不符合业绩最低要求 |
2 | 安徽昌达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投标保证金不符合要求 | 3.4.1投标保证金未与投标项目(标段)关联成功 | 已核实 |
投标人投标不良行为记录表
项目名称:524国道秀洲王江泾至新塍公路工程TJ03标段
开评标时间:2023年8月9日-2023年8月11日
招标人名称:嘉兴市秀洲区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 |||
投标行为 | 具体行为表现 | 标段及投标人名称 | 备注 |
是否积极配合招标人要求 | 同一次招标中同一投标人在同一标段多次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 | 无 | |
无故不参加现场踏勘和投标预备会 | 无 | 因故不参加的,应有书面情况说明 | |
同一投标人同时递交了2份及以上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 | 无 | ||
不按时反馈补遗书确认函 | 无 | ||
无故未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 无 | 因故不签字的,应有书面情况说明 | |
招标人认定的其它情况 | 无 | ||
是否无故放弃投标 | 无 | 因故放弃投标的,应有书面情况说明 | |
投标文件中虚报、瞒报、提供虚假资料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废标的 | 无 | ||
其他情况 | 虚假举报投诉、经查不实的 | 无 | |
无正当理由拖延合同签订的 | 无 | ||
招标人认定的其他情况 | 无 | ||
经投诉举报等被查实投标文件中虚报、瞒报、提供虚假资料,或存在串通投标等不良行为 | 无 |
注:1、备注栏主要填写投标人有以上行为时的理由,需提供书面的佐证材料。
2、招标人应按《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第七十条的要求,对有关投标不良行为与评标结果一并公示。投标人对投标不良行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事项。招标人应当及时做好投标不良行为的异议处理工作,并将处理结果报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填报人:李祺琛 审核人:胡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