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2482277/2023-13354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省交通运输厅 |
组配分类: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2023-08-10 |
2023年径山镇“四好农村路”建设项目拟中标单位公示书
访问次数:兹有建设单位杭州市余杭区径山镇人民政府的2023年径山镇“四好农村路”建设项目(招标编号:A3301100140280051001231)现予公示,公示时间从2023年8月5日至2023年8月7日公示三天。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人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联系方式:招标人:0571-88583660、交通局:0571-88729235,接到投诉或持有异议的电话,招标人应在公示结束前与交通局取得联系,反馈情况。
附拟中标工程简况:
招标单位 | 杭州市余杭区径山镇人民政府 | 代理机构 | 天阳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 ||
工程名称 | 2023年径山镇“四好农村路”建设项目 | 工程地点 | 杭州市余杭区径山镇 | ||
中标单位 | 浙江水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资质等级 | 三级 | 资质等级编号 | / |
交易证 编号 | / | 法人代表 | 李志上 | 委托代理人 | / |
中标价格 | 3821.0990万元 | 中标工期 | 180日历天 | 质量等级 | 合格 |
建造师 | 杜利莉 | 资质证号 | 浙2332016202305655 | ||
中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中标时间 | 2023.8.4 | 公示时间 | 2023.8.5-8.7 |
杭州市余杭区径山镇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0日
否决投标原因及依据:
序号 | 被否决投标单位 | 被否决原因 | 否决投标的依据 |
1 | 杭州临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 拟委任安全负责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资格评审 |
2 | 杭州永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拟委任技术负责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资格评审 |
3 | 宁波仁禾建设有限公司 | 拟委任技术负责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资格评审 |
4 | 宁波市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拟委任项目负责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资格评审 |
5 | 和海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投标人的财务状况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资格评审 |
6 | 浙江喆瑞建设有限公司 | 拟委任项目总工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资格评审 |
7 | 湖州天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拟委任项目负责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资格评审 |
8 | 浙江国建建设有限公司 | 拟委任项目负责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资格评审 |
9 | 重庆川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 拟委任项目负责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资格评审 |
10 | 嘉善大江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拟委任项目负责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资格评审 |
11 | 浙江风云建设有限公司 | 拟委任技术负责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资格评审 |
12 | 天工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拟委任安全负责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资格评审 |
13 | 浙江千航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 拟委任项目负责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资格评审 |
14 | 浙江嘉润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 拟委任技术负责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资格评审 |
15 | 上海明凯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拟委任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资格评审 |
16 | 浙江路航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 拟委任技术负责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资格评审 |
17 | 温州胜联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 投标函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填写 | 第二信封形式与响应 |
投标人投标不良行为记录表
项目名称:2023年径山镇“四好农村路”建设项目
开评标时间:2023年8月4日
招标人名称:杭州市余杭区径山镇人民政府(盖章) | |||
投标行为 | 具体行为表现 | 标段及投标人名称 | 备注 |
是否积极配合招标人要求 | 同一次招标中同一投标人在同一标段多次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 | 无 | |
无故不参加现场踏勘和投标预备会 | 无 | 因故不参加的,应有书面情况说明 | |
同一投标人同时递交了2份及以上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 | 无 | ||
不按时反馈补遗书确认函 | 无 | ||
无故未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 无 | 因故不签字的,应有书面情况说明 | |
招标人认定的其它情况 | 无 | ||
是否无故放弃投标 | 无 | 因故放弃投标的,应有书面情况说明 | |
投标文件中虚报、瞒报、提供虚假资料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废标的 | 无 | ||
其他情况 | 虚假举报投诉、经查不实的 | 无 | |
无正当理由拖延合同签订的 | 无 | ||
招标人认定的其他情况 | 无 | ||
经投诉举报等被查实投标文件中虚报、瞒报、提供虚假资料,或存在串通投标等不良行为 | 无 |
注:1、备注栏主要填写投标人有以上行为时的理由,需提供书面的佐证材料。
2、招标人应按《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第七十条的要求,对有关投标不良行为与评标结果一并公示。投标人对投标不良行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事项。招标人应当及时做好投标不良行为的异议处理工作,并将处理结果报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