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2482277/2023-13308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省交通运输厅 |
组配分类: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2023-07-31 |
104国道绍兴东湖至蒿坝段改建工程(上虞段)竣(交)工质量评定试验检测第JJG01标段招标评标结果公示
访问次数:104国道绍兴东湖至蒿坝段改建工程(上虞段)竣(交)工质量评定试验检测第JJG01标段已于2023年7月27日公开开标,2023年7月28日评标,现将评标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3天;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招标人未按期答复异议事项,或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人的答复不满意的,或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令2004年第11号)、国家九部委2013第23号令办理。
行业主管部门: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地 址:绍兴市镜湖新区凤林西路135号交投大厦
电 话:0575-85200032
邮政编码:312000
招标人:绍兴市上虞区交通投资有限公司
地 址:绍兴市上虞区称山北路306号客运中心交通大厦11楼
电 话:0575-82963992
邮政编码:312300
绍兴市上虞区交通投资有限公司
2023年7月31日
评标结果
标段 | 中标候选人 | 投标报价(元) | 拟派项目负责人 | 拟派项目负责人资格证书编号 | 综合得分 |
第JJG01标段 | 浙江浙交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 5067008 | 成玉柱 | (公路)检师0710255CQS | 99.16 |
主要人员信用评价及评分
序号 | 主要人员 | 姓名 | 信用评价 | 得分 |
1 | 项目负责人 | 成玉柱 | AA | 0.3 |
否决投标原因及依据
序号 | 被否决投标单位 | 被否决原因 | 否决投标的依据 | 组织询问核实情况 |
1 | 长沙理工检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 未提供投标文件清单说明 | 根据评标办法第二信封初步评审要求,内容齐全完整。 | 询问投标的单位是否未提供清单说明,对方答复情况属实 |
中标候选人业绩
1、资格条件业绩
该业绩证明对象 | 业绩名称 | 建设单位(项目业主) | 与评审有关的时间、规模、技术指标及其他要求 | 提交证明材料内容 |
浙江浙交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 鄞州至玉环公路椒江洪家至温岭城东段公路工程竣(交)工质量评定检测 | 台州市路泽太高架快速路有限公司 | 完成时间:2020.12.24,一级公路,交工质量评定检测【检测内容含桥梁(桥梁荷载试验)、隧道等】 | 业绩承继说明、合同协议书、交工验收证书、业绩证明 |
项目负责人成玉柱 | 温州绕城高速公路西南线工程交工质量评定 | 温州绕城高速公路西南线有限公司 | 高速公路,交工质量评定检测(检测内容含桥梁、隧道),担任项目负责人 | 业绩承继说明、合同协议书、交工验收证书、业绩证明 |
2、评分业绩
该业绩证明对象 | 业绩名称 | 建设单位(项目业主) | 与评审有关的时间、规模、技术指标及其他要求 | 提交证明材料内容 |
浙江浙交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 温州绕城高速公路西南线工程交工质量评定 | 温州绕城高速公路西南线有限公司 | 完成时间:2018.1.17,高速公路,交工质量评定检测【检测内容含特大桥梁、1公里及以上隧道】 | 业绩承继说明、合同协议书、交工验收证书、业绩证明 |
投标人投标不良行为记录表
项目名称:104国道绍兴东湖至蒿坝段改建工程(上虞段)竣(交)工质量评定试验检测第JJG01标段
开评标时间:2023年7月27日-2023年7月28日
招标人名称:绍兴市上虞区交通投资有限公司(盖章) | |||
投标行为 | 具体行为表现 | 标段及投标人名称 | 备注 |
是否积极配合招标人要求 | 同一次招标中同一投标人在同一标段多次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 | 无 | |
无故不参加现场踏勘和投标预备会 | 无 | 因故不参加的,应有书面情况说明 | |
同一投标人同时递交了2份及以上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 | 无 | ||
不按时反馈补遗书确认函 | 无 | ||
无故未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 无 | 因故不签字的,应有书面情况说明 | |
招标人认定的其它情况 | 无 | ||
是否无故放弃投标 | 无 | 因故放弃投标的,应有书面情况说明 | |
投标文件中虚报、瞒报、提供虚假资料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废标的 | 无 | ||
其他情况 | 虚假举报投诉、经查不实的 | ||
无正当理由拖延合同签订的 | |||
招标人认定的其他情况 | |||
经投诉举报等被查实投标文件中虚报、瞒报、提供虚假资料,或存在串通投标等不良行为 |
注:1、备注栏主要填写投标人有以上行为时的理由,需提供书面的佐证材料。
2、招标人应按《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第七十条的要求,对有关投标不良行为与评标结果一并公示。投标人对投标不良行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事项。招标人应当及时做好投标不良行为的异议处理工作,并将处理结果报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