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海事辖区内河运输船舶分级分类动态监管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为规范船舶安全监督管理,促进航运高质量发展,服务交通强省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规定,我厅起草了为规范船舶安全监督管理,促进航运高质量发展,服务交通强省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规定,我厅起草了《浙江省地方海事辖区内河运输船舶分级分类动态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4月18日至4月27日。公开征求意见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联系单位: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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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曲少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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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海事辖区内河运输船舶
分级分类动态监管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加强船舶安全动态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生命至上、人民至上”理念,遵循依法实施、公正公开、协同高效、清廉便民的原则,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海事监管机制,建立健全内河运输船舶分级分类动态监管体系,提高船舶差异化监管和精细化服务水平,切实提升优化海事营商环境,护航世界一流强港建设。
二、船舶安全等级
船舶安全等级是运用大数据分析方法,与海事信用管理和重点跟踪船舶监督管理等制度相衔接,对内河运输船舶进行综合质量动态评定,依法确定的安全等级。
(一)评定对象。在我省地方海事辖区航行、停泊、作业的内河运输船舶。
(二)评定标准。船舶安全等级评定内容包括基本资质、交通事故、违法行为、安全检查、绿水积分、正向激励等六大部分。具体要素指标、计分标准和有效期详见附表1、2。发生要素指标对应情形的,加减相应分值。
记分有效期1年以下的,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即时恢复原有分值;记分有效期超过1年的,每满一年恢复年均分值。绿水积分按照船舶水污染物上岸接收等情况进行实时动态记分、销分。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执法监督等变更评定信息的或者因异议属实而变更评定信息的,按变更后的信息调整分值。
(三)评定等级。内河运输船舶安全等级评定基础分为1000分,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分别对应优秀、良好、中等、较差、差。具体等级与分值为:AA级:X≥1000分,A级:950分≤X<1000分,B级:850分≤X<950分,C级:750分≤X<850分,D级:X<750分。
(四)评定方式。根据评定规则,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系统共享、人工录入等方式及时采集相关信息,省交通运输信用综合管理服务系统实时动态计算评定结果,并通过浙江信用交通网站向社会公开。
(五)异议处理。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及其从业人员对评定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信息产生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更正申请。经审核属实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从数据源头及时予以更正。
三、船舶分级分类监管
(一)监督检查。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内河运输船舶安全等级实施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除举报投诉、重点跟踪、涉嫌违法和上级指定检查等情形外,对于AA、A、B、C、D级内河普通货物运输船舶,船舶安全监督周期分别为12个月、9个月、6个月、4个月、2个月;对于AA、A、B、C、D级内河客运、危险品运输等重点船舶,船舶安全监督周期分别为9个月、6个月、5个月、3个月、2个月。
船舶安全等级发生动态变化的,按照其最低等级对应的监督周期实施安全监督。周期届满后首抵目的港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开展船舶现场监督。发现存在需要进一步进行安全检查的船舶安全缺陷的,应当按规定启动船舶安全检查程序。
(二)评定等级为AA级的内河运输船舶可以享有下列便利措施:
1.在诚信示范船舶评比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2.水上服务区优先安排停泊、使用岸电;
3.持续保持AA等级满180天的,每年可享受同等条件下优先过闸1次;
4.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措施。
(三)对评定等级为D级的内河运输船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取消参评交通运输相关荣誉称号和其他奖励的资格;
2.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措施。
(四)船舶过闸联动管理。
1.评定等级为D级的内河运输船舶过闸的,应当在待闸锚地或者划定的电子围栏区域内进行申报;船闸运行单位应当按其规定对D级船舶申报信息等情况进行实船核查。
2.船舶不遵守过闸规则强行过闸或者未如实提供过闸信息的,导致船闸停止运行2小时及以上的,船闸运行单位可以对其实施延后过闸措施。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贯彻落实。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机构、工作流程,切实抓好制度的宣贯实施,开展本辖区内河运输船舶分级分类动态监管督导和培训工作。省厅将适时对各地各单位相关工作落实情况开展督查,并列入年度绩效考评。
(二)做好信息归集校核。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源头数据质量把控,需要人工录入的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录入,并做好与“浙闸通”“船检通”等应用的数据共享和业务联动。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用信息应当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管理办法》和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有关海事信用管理制度的规定做好归集和管理。
(三)推广应用船舶码。按照 “一船一码”的要求,建立应用内河运输船舶码,全生命周期归集船舶的基本信息、违法处罚、交通事故、绿水积分、正向激励等信息。管理部门通过船舶码对船舶实施“一码查询、一码监管”,船户、企业可通过船舶码自助处理处罚案件、异议或者修复船舶信息等事项,实现“一码办理、一码服务”。
(四)严格落实闭环管理。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全省统一的标准,进一步完善智能卡口和AIS基站建设布局,实现运输船舶动态监管全覆盖。责任单位应当统筹调派力量,及时办理“内河航运智控应用”下发的检查任务工单,按要求严格实施精准检查。发现船舶存在缺陷或者安全隐患的,应当按规定明确整改要求及时限,做好闭环管控;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转至省法治交通平台依法处置。检查任务工单超过规定时限未处理或者未达到规定办理比例的,相关信息推送至省厅阳光监管平台。
本办法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表1
浙江省地方海事辖区内河运输船舶安全等级评定标准
序号 | 评定指标 | 记分标准 | 有效期 | 备注 | |
一、基本资质(共3项) | |||||
1 | 《船舶国籍证书》失效 | -300分/次 | 证书失效之日至恢复有效之日 | ||
2 | 《内河船舶安全与环保证书》失效 | ||||
3 | 《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失效 | ||||
二、交通事故(共5项) | |||||
1 | 船舶发生一般等级以下水上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 | -30分/次 | 1年 | ||
2 | 船舶发生一般等级以下水上交通事故负对等及以上责任 | -60分/次 | 1年 | ||
3 | 船舶发生一般等级水上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 | -90分/次 | 2年 | ||
4 | 船舶发生一般等级水上交通事故负对等及以上责任 | -180分/次 | 3年 | ||
5 | 船舶发生较大等级以上水上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 | -180分/次 | 3年 | ||
三、违法行为(共65项) | |||||
1 |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 | -30分/次 | 1年 | ||
2 | 船舶未按规定如实记录油类作业、散装有毒液体物质作业、垃圾收集处理情况 | -30分/次 | 1年 | ||
3 | 船舶未按规定保存《油类记录簿》《货物记录簿》和《船舶垃圾记录簿》 | -30分/次 | 1年 | ||
4 | 船舶在港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污染清除作业活动,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 -30分/次 | 1年 | ||
5 | 船舶未遵守特殊保护水域有关防污染的规定、标准 | -30分/次 | 1年 | ||
6 | 船舶在港靠泊期间未按照规定使用岸电 | -30分/次 | 1年 | ||
7 | 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 | -30分/次 | 1年 | ||
8 | 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航行、避让和信号规则规定 | -30分/次 | 1年 | ||
9 | 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告、航行警告规定 | -30分/次 | 1年 | ||
10 | 未按照规定显示号灯、号型或者鸣放声号 | -30分/次 | 1年 | ||
11 | 未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 | -30分/次 | 1年 | ||
12 | 船舶停泊未按照规定留足值班人员 | -30分/次 | 1年 | ||
13 | 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 | -30分/次 | 1年 | ||
14 | 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 | -30分/次 | 1年 | ||
15 | 未按照规定随船携带或者保存《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 | -30分/次 | 1年 | ||
16 | 触碰航标不报告 | -30分/次 | 1年 | ||
17 | 过闸船舶未按照规定如实提供过闸信息 | -30分/次 | 1年 | ||
18 | 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 | -60分/次 | 1年 | ||
19 | 未按规定使用溢油分散剂 | -60分/次 | 1年 | ||
20 | 从事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过驳作业的,未按规定填写防污染检查表及落实防污染措施 | -60分/次 | 1年 | ||
21 | 违反规定载运污染危害性质不明的货物 | -60分/次 | 1年 | ||
22 | 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 | -60分/次 | 1年 | ||
23 | 未按照规定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遮挡或者污损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 -60分/次 | 1年 | ||
24 |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 -60分/次 | 1年 | ||
25 | 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 -60分/次 | 1年 | ||
26 | 运输危险化学品,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 -60分/次 | 1年 | ||
27 | 船舶载运包装危险货物或者B组固体散装货物离港前,未按照规定将清单、舱单或者详细配载图报海事管理机构 | -60分/次 | 1年 | ||
28 | 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逾期不改正 | -60分/次 | 1年 | ||
29 | 未按有关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或者未将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 | -60分/次 | 1年 | ||
30 | 实施危害航标的行为 | -60分/次 | 1年 | ||
31 | 实施危害航标辅助设施的行为 | -60分/次 | 1年 | ||
32 | 实施影响航标工作效能行为的行为 | -60分/次 | 1年 | ||
33 | 危害航道设施安全 | -60分/次 | 1年 | ||
34 | 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 -60分/次 | 1年 | ||
35 | 船闸区域从事上下旅客、装卸货物、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活动 | -60分/次 | 1年 | ||
36 | 船闸区域从事烧焊等明火作业 | -60分/次 | 1年 | ||
37 | 不按照规定保持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 -60分/次 | 1年 | ||
38 | 超核定载重线载运货物 | -60分/次 | 1年 | ||
39 | 集装箱船装载超过核定箱数、装载限额,滚装船装载超出检验证书核定的车辆数量 | -60分/次 | 1年 | ||
40 | 船闸区域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进行洗(清)舱作业 | -60分/次 | 1年 | ||
41 | 弄虚作假欺骗海事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 | -90分/次 | 2年 | ||
42 |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 | -90分/次 | 2年 | ||
43 | 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残油、废油 | -90分/次 | 2年 | ||
44 | 一百总吨以上内河货船未按照要求安装并使用生活污水收集、存储装置,向水体排放生活污水 | -90分/次 | 2年 | ||
45 | 船舶在内河水域排放有毒液体物质的残余物或者含有此类物质的压载水、洗舱水及其他混合物 | -90分/次 | 2年 | ||
46 | 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行为 | -90分/次 | 2年 | ||
47 | 擅自进出内河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 | -90分/次 | 2年 | ||
48 | 未按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 | -90分/次 | 2年 | ||
49 | 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 | -90分/次 | 2年 | ||
50 | 未经核准乘客定额载客航行或者超乘客定额载运旅客 | -90分/次 | 2年 | ||
51 | 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 | -90分/次 | 2年 | ||
52 | 拒绝、阻碍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 -90分/次 | 2年 | ||
53 | 申请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船舶识别号 | -90分/次 | 2年 | ||
54 | 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 | -90分/次 | 2年 | ||
55 | 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 | -90分/次 | 2年 | ||
56 | 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 | -90分/次 | 2年 | ||
57 | 过闸船舶不服从调度指挥,抢档超越 | -120分/次 | 2年 | ||
58 | 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 | -120分/次 | 2年 | ||
59 |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未经检验合格投入使用 | -120分/次 | 2年 | ||
60 | 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擅自航行或者作业 | -120分/次 | 2年 | ||
61 | 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 -120分/次 | 2年 | ||
62 | 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 | -120分/次 | 2年 | ||
63 | 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超出《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经营范围 | -120分/次 | 2年 | ||
64 | 未按规定取得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从事航行或者其他有关活动等行为 | -120分/次 | 2年 | ||
65 | 擅自改装客船、危险品船增加《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载客定额、载货定额或者变更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种类 | -120分/次 | 2年 | ||
四、安全检查(共2项) | |||||
1 | 船舶安全检查滞留 | -60分/次 | 1年 | ||
2 | 列入重点跟踪船舶名单 | -120分/次 | 2年 | ||
五、绿水积分(共3项) | |||||
1 | 绿水积分分值为800(含)-1000(不含) | -30分 | 持续动态 | ||
2 | 绿水积分分值为500(含)-800(不含) | -60分 | |||
3 | 绿水积分分值为500以下 | -90分 | |||
六、正向激励(共3项) | |||||
1 | 举报水上交通安全或船舶污染防治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 +30分/次 | 1年 | ||
2 | 获得市级以上党政机关(不含下设机构)授予的在评优创先、安全生产、污染防治、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荣誉称号的 | +90分/次 | 2年 | ||
3 | 参与应急抢险、自然灾害救援、水上交通事故救援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 +90分/次 | 2年 | ||
七、负面清单(共11项) | |||||
1 | 船舶发生较大等级以上水上交通事故负对等及以上责任 | -300分/次 | 3年 | 取消有效期内的正向激励加分 | |
2 | 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肇事逃逸 | -300分/次 | 3年 | ||
3 | 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 -300分/次 | 3年 | ||
4 | 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匿报、毁灭水上交通事故相关证据 | -300分/次 | 3年 | ||
5 | 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 | 300分/次 | 3年 | ||
6 | 内河运输船舶非法从事海上运输 | -300分/次 | 3年 | ||
7 | 在内河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 -300分/次 | 3年 | ||
8 | 禁止船舶过闸的情形下强行过闸或者因未如实提供过闸信息导致船闸停止运行 | -300分/次 | 3年 | ||
9 | 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被列入交通运输行业严重失信黑名单,或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司法机关联合惩戒黑名单 | -300分/次 | 列入之日起至移出之日止 | ||
10 | 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不履行水上交通行政决定被依法行政强制执行 | -300分/次 | 3年 |
注:1.内河运输船舶安全等级评定指标实施动态调整。2.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规定,违法行为适用减轻处罚的,扣分分值减半;违法程度为严重以上的,双倍扣分;适用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处理的,扣分分值和有效期减半。3.一个自然年度内一项违法行为发现两次以上且被行政处罚的,每次(第一次正常扣分)双倍扣分。4.违法行为以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决定书和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为依据。5.负面清单与其他评定指标存在重叠的,执行负面清单进行记分。
附表2
浙江省地方海事辖区绿水积分记分标准
序号 | 一类指标 | 二类指标 | 描述 | 分值 | 说明 |
1 | 船舶水污染物未按规定上岸接收 | 船舶垃圾 | 上岸接收时间超过N天(N≥7,取7的倍数),每7天扣一次分 | -10*(N/7)分 | 1000分封顶 |
2 | 上岸接收量低于每人0.23公斤/人·天 | 月度核算扣分 | 月度送交量低于最低测算值20%以下的扣30分,20%-50%扣60分,50%以上的扣100分 | ||
3 | 船舶生活污水 | 上岸接收时间超过N天(N≥15,取15的倍数),每15天扣一次分 | -20*(N/15)分 | 1000分封顶 | |
4 | 上岸接收量低于5升/人·天 | 月度核算扣分 | 月度送交量低于最低测算值20%以下的扣30分,20%-50%扣60分,50%以上的扣100分 | ||
5 | 船舶含油污水 | 上岸接收时间超过N天(N≥90,取90的倍数),每90天扣一次分 | -80*(N/90)分 | ||
6 | 上岸接收量低于25升/月 | 季度核算扣分 | 季度送交量低于最低测算值20%以下的扣30分,20%-50%扣60分,50%以上的扣100分。 | ||
7 | 船舶水污染物按规定上岸接收 | 船舶垃圾 | 按规定时间(7天)上交一次 | +8分/次 | 每天1次封顶 |
8 | 月度送交量高于最低测算值 | +30分/次 | |||
9 | 船舶生活污水 | 按规定时间(15天)上交一次 | +15分/次 | 每月5次封顶 | |
10 | 月度送交量高于最低测算值 | +30分/次 | |||
11 | 船舶含油污水 | 按规定时间(90天)上交一次 | +30分/次 | 每季度2次封顶 | |
12 | 季度送交量高于最低测算值 | +50分/次 | |||
13 | 防污染知识和法规学习(每人每天3次答题机会) | 船员参加防污染知识和法规学习 | 正确率达60%以上 | +1分/人/次 | 每船封顶10分/天,每月封顶200分 |
14 | 正确率达90%以上 | +2分/人/次 | |||
15 | 正确率达100% | 额外+3分/次 | 每船封顶3分/天,每月封顶60分 | ||
16 | 监督举报 | 船舶污染物偷排、直排 | 举报船舶污染物偷排、直排,经查证属实的 | +30分/次 |
注:内河货运船舶水污染物最大接收间隔期、最低交岸接收量两项指标,由省港航管理中心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辖区实际状况,实施动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