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正式施行
《湖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已于2023年7月28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2023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是全市首部交通运输领域地方立法,也是全省首部非副省级城市道路运输领域地方立法。对促进中小城市网约车等新业态的发展和解决监管中遇到的问题,具有较强的借鉴和推广意义。
据了解,《湖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为以下四个主要特色亮点提供了法律保障:
一是引导绿色低碳转型。围绕生态文明典范城市创建,固化全市出租汽车行业电动化、市场化、融合化等“三化”改革经验,要求新投放客运出租汽车须为新能源车型,并同步完善新能源配套设施,为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二是提升行业共富支撑。降低新业态企业经营门槛,允许巡游车融合网约车经营。统一从业人员条件,将驾驶员从业年龄限制从60周岁延长到65周岁。加大对从业人员的人文关怀,明确了驾驶员褒扬激励举措,打破从业户籍限制,为新业态从业人员提供单项工伤保险等。
三是优化市场营商环境。降低平台经济准入门槛,在运力投放上减少行政干预,建立运力监测和动态调整机制,实现市场化动态调整。明确了巡游车运价可由市场调节,提升经营者积极性。同时,规定了经营退出情形,降低市场调节失灵的影响。
四是强化行业监督管理。完善法治营商环境,推行审慎包容监管和数字化监管。明确了建设全市统一的客运出租汽车监管系统,通过数字化转型实施行政审批、监管;在客运枢纽建立执法部门综合查一次机制,强化信息共享和执法协同,减少多头执法;明确了年度服务质量考核相关制约措施。(湖州交通运输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