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2482277/2023-12625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省交通运输厅 |
组配分类: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2023-01-16 |
余杭区东西向快速通道良祥路互通工程景观绿化第LH01标段招标评标结果公示
访问次数:余杭区东西向快速通道良祥路互通工程景观绿化第LH01标段招标已于2023年1月13日公开开标,于2023年1月13日完成评标工作,现将评标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3天;如对评标结果的真实性有异议,请根据国家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投诉。
监督机构:余杭区交通运输局
地 址:余杭区五常街道浙财科创中心A幢
电 话:0571-88729235
邮 编:310023
招标人:杭州余杭区交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杭州市余杭区莫干山路1950-1号
邮 编:310023
电 话:0571-88729292
杭州余杭区交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月16日
施工招标评标结果
推荐中标候选人 | 投标报价 (元) | 工期 (日历天) | 安全目标 | 质量目标 | 拟委任项目经理 | 项目技术负责人 | 综合 得分 | 排序 | ||
姓名 | 证书名称 | 证书编号 | ||||||||
山东海川建设有限公司 | 4295974 | 180 | 不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 合格 | 李庆彬 | 工程师 | 鲁200501433300463 | 颜坤 | 99.94 | 1 |
中标候选人相关业绩
业绩证明对象 | 业绩名称 | 建设单位(项目业主) | 与评审有关的时间、规模、技术指标及其他要求 | 提交证明材料内容 |
山东海川建设有限公司 | 绿化管养项目及耿井片区绿化建设工程 PPP 项目 | 东营市东营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 | 竣工时间2019年8月20日,合同金额11915.9万元。 | 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质量证明文件 |
李庆彬(项目经理) | 绿化管养项目及耿井片区绿化建设工程 PPP 项目 | 东营市东营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 | 担任项目经理,合同金额11915.9万元。 | 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质量证明文件 |
否决投标原因及依据
序号 | 被否决投标单位 | 被否决原因 | 否决投标的依据 | 询问核实情况 |
1 | 浙江卓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未提供业绩证明材料 | 依据“招标文件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2 资格评审标准”和“招标文件 第三章 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的“(6)投标人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资格、项目经理在岗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已询问核实 |
2 | 江苏华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未提供工程师及以上的技术职称,未提供项目经理的业绩证明材料 | 依据“招标文件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2 资格评审标准”和“招标文件 第三章 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的“投标人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资格、项目经理在岗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已询问核实 |
3 | 浙江佳诚邦闳建设有限公司 |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未提供工程师及以上的技术职称,未提供项目经理的业绩证明材料 | 依据“招标文件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2 资格评审标准”和“招标文件 第三章 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的“投标人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资格、项目经理在岗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已询问核实 |
4 | 扬州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未提供有效的业绩证明材料(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未体现项目经理姓名) | 依据“招标文件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2 资格评审标准”和“招标文件 第三章 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的“投标人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资格、项目经理在岗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已询问核实 |
5 | 杞梓林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中,合同工程内容中除绿化工程外还有其他工作内容,但业绩证明材料中未体现绿化工程的合同金额在人民币500万元及以上 | 依据“招标文件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2 资格评审标准”和“招标文件 第三章 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的“投标人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资格、项目经理在岗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已询问核实 |
投标人投标不良行为记录表
项目名称:余杭区东西向快速通道良祥路互通工程景观绿化第LH01标段
开评标时间:2023年1月13日
招标人名称:杭州余杭区交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 |||
投标行为 | 具体行为表现 | 标段及投标人名称 | 备注 |
是否积极配合招标人要求 | 同一次招标中同一投标人在同一标段多次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 | 无 | |
无故不参加现场踏勘和投标预备会 | 无 | 因故不参加的,应有书面情况说明 | |
同一投标人同时递交了2份及以上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 | 无 | ||
不按时反馈补遗书确认函 | 无 | ||
无故未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 无 | 因故不签字的,应有书面情况说明 | |
招标人认定的其它情况 | 无 | ||
是否无故放弃投标 | 无 | 因故放弃投标的,应有书面情况说明 | |
投标文件中虚报、瞒报、提供虚假资料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废标的 | 无 | ||
其他情况 | 虚假举报投诉、经查不实的 | 无 | |
无正当理由拖延合同签订的 | 无 | ||
招标人认定的其他情况 | 无 | ||
经投诉举报等被查实投标文件中虚报、瞒报、提供虚假资料,或存在串通投标等不良行为 | 无 |
注:1、备注栏主要填写投标人有以上行为时的理由,需提供书面的佐证材料。
2、招标人应按《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第七十条的要求,对有关投标不良行为与评标结果一并公示。投标人对投标不良行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事项。招标人应当及时做好投标不良行为的异议处理工作,并将处理结果报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