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全省交通运输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
各市交通运输局、义乌市交通运输局,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省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省港航管理中心、省交通工程管理中心: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发改体改规〔2022〕397号)和《浙江省发展改革委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贯彻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浙发改体改〔2022〕205号)要求,现将《全省交通运输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印发给你们。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分为禁止和许可两类事项,对禁止准入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核准,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许可准入事项,行政机关依法依规作出许可决定或由市场主体依法准入。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外业务,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市场主体以告知承诺方式获得许可但未履行信用承诺的,撤销原发放许可,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综合监管制度,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明确的监管职责,对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未明确监管职责的,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全面夯实监管责任。
请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加强负面清单的信息公开工作,按照《全省交通运输系统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事项“八统一”材料汇编》要求及时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公布事项的名称、流程、办理要件等内容,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切实提升交通运输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
附件:1.全省交通运输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
2.与全省交通运输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9月13日
附件1:全省交通运输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