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海事辖区内河运输船舶信用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已反馈)
为规范我省内河运输船舶信用管理工作,促进航运高质量发展,服务交通强省战略,我厅起草了《浙江省地方海事辖区内河运输船舶信用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6月21日-7月1日。公开征求意见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联系单位:省港航管理中心
联系人:刘文涛,电话:0571-88909318、18268253050,邮箱:t_artisan@163.com。
浙江省地方海事辖区内河运输船舶信用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内河运输船舶信用管理工作,促进航运高质量发展,服务交通强省战略,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海事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在浙江省地方海事辖区通航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过闸的内河运输船舶信用信息采集、信用记分和等级评定、信用奖惩、信用转移和修复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航运企业、内河船员等主体的信用评价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海事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执行。
二、内河运输船舶信用信息归集
(一)内河运输船舶基础信息主要包括: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营运证等船舶证书、文书信息,船舶所有人及经营人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件号码、船舶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船舶相关人员信息。
(二)内河运输船舶不良信息主要包括:活动信息包括船舶航行、停泊、作业、过闸等过程产生的行政处罚、水上交通事故、船舶安检滞留、船舶违规过闸、船舶污染物异常排放(船行分信息)等海事不良行为信息。其中,以下行为认定为内河运输船舶严重不良信息:
1.发生较大等级以上水上交通事故负对等责任及以上;
2.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谎报、匿报、毁灭水上交通事故相关证据;
3.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肇事逃逸;
4.持伪造、变造、转让、买卖、租赁的船舶证书文书;
5.内河运输船舶非法从事海上运输;
6.在内河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7.被列入交通运输行业严重失信黑名单,或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司法机关联合惩戒黑名单的;
8.其他严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信用信息归集原则。信用信息归集应当按照“谁管理、谁采集、谁录入”的原则,依法依职责采集内河运输船舶信用信息;信用信息归集尽可能通过网络数据共享获得,由信息产生者直接录入。数据遵循“一数一源”的要求,按照“谁采集、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保障源头信息准确、及时、全面。
(四)信用信息更正。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对船舶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信息产生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修改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经审核属实的,应从数据源头及时予以修改。
三、内河运输船舶信用评价
(一)内河运输船舶的信用等级和分值。内河运输船舶信用评价基础分为1000分,船舶信用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分别对应优秀、良好、中等、较差、差。具体分值与等级为:AA级:X≥950分,A级:900分≤X<950分,B级:750分≤X<900分,C级:700分≤X<750分,D级:X<700分。
(二)内河运输船舶的评价方式。内河运输船舶信用评价采取记分制,按照《内河运输船舶信用评价记分标准》(附表1)进行记分。信用分值和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进行实时计算和实时应用。信用评价实行一票否决制,凡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每次记300分,不足300分的,扣完为止,且2年内不受理其升级申请。
四、内河运输船舶信用结果应用
(一)分级分类监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交政研发〔2018〕181号)和浙江省有关信用奖惩要求,在资质审核、业务办理、日常监督、专项检查、评优评先等方面根据内河运输船舶信用等级,分级实施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依法依规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各级主管部门应与市场监督、金融监管、海事法院等部门和单位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三)对信用等级为AA级的内河运输船舶,主管部门可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1.在行政许可过程中给予业务办理“绿色通道”“容缺受理”待遇;
2.在财政资金申请、部省示范项目和诚信示范船舶评比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3.在各类日常监管、专项检查工作中优化监管安排,按照法定最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行政检查;
4.在荣誉表彰、评先评优、品牌创建、重点发展项目时优先考虑;
5.通航管控期间优先安排通行;服务区优先安排停泊;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过闸;
6.推荐货主优先选择其承运货物;
7.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放宽信贷条件,给予信贷优惠政策;
8.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9.联合惩戒机制确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四)对信用等级为D级的内河运输船舶,主管部门可采取下列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
1.交通运输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等工作中,列为重点审查对象;
2.在行政管理中,取消过闸远程申报、重点物资优先过闸、船行分兑换等已享受的行政便利措施;
3.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提档增加抽查比例和频次;
4.不得参评交通相关荣誉称号和其他奖励,限制享受客渡运船舶燃油补助等政策扶持;
5.联合惩戒机制确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五、信用转移和修复
(一)内河运输船舶信用转移。内河运输船舶所有权或船舶更名的,该船舶原信用评价信息随之转移,信用等级不变,信用奖惩措施延续。
(二)内河运输船舶信用修复。内河运输船舶信用评价可以通过信用记分有效期和信用信息异议等方式修复。
六、附则
(一)内河运输船舶船行分。根据船舶污染物排放相关信息,实时生成内河运输船舶船行分,积分基础分为1000分,采用动态管理,作为船舶信用评价的指标之一。积分按照《内河运输船舶船行分记分标准》(附表2)执行。
(二)本细则自2022年XX月XX日起施行。
附表:1.《内河运输船舶信用评价记分标准》
2.《内河运输船舶船行分记分标准》
附表1
内河运输船舶信用评价记分标准
代码 | 类别 | 项目 | 记分/分 | 时效/年 |
1 | 水上交通事故责任信息 | 船舶发生一般等级以下水上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 | -30 | 2 |
2 | 水上交通事故责任信息 | 船舶发生一般等级以下水上交通事故负对等责任 | -40 | 2 |
3 | 水上交通事故责任信息 | 船舶发生一般等级以下水上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 -60 | 3 |
4 | 水上交通事故责任信息 | 船舶发生一般等级水上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 | -60 | 3 |
5 | 水上交通事故责任信息 | 船舶发生一般等级水上交通事故负对等责任 | -120 | 4 |
6 | 水上交通事故责任信息 | 船舶发生一般等级水上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 -180 | 5 |
7 | 水上交通事故责任信息 | 船舶发生较大等级以上水上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 | -180 | 5 |
8 | 水上交通事故责任信息 | 船舶发生较大等级以上水上交通事故负对等责任及以上 | -300 | 7 |
9 | 行政处罚信息 | 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过驳、过境停留、进行装卸 | -60 | 5 |
10 | 行政处罚信息 | 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 | -30 | 3 |
11 | 行政处罚信息 | 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残油、废油 | -60 | 5 |
12 | 行政处罚信息 | 一百总吨以上内河货船未按照要求安装并使用生活污水收集、存储装置,向水体排放生活污水 | -60 | 5 |
13 | 行政处罚信息 | 船舶超过标准向大气排放船舶动力装置运转产生的废气 | -30 | 3 |
14 | 行政处罚信息 | 船舶在内河水域排放有毒液体物质的残余物或者含有此类物质的压载水、洗舱水及其他混合物 | -60 | 5 |
15 | 行政处罚信息 |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 | -30 | 3 |
16 | 行政处罚信息 | 船舶未按规定如实记录油类作业、散装有毒液体物质作业、垃圾收集处理情况 | -30 | 3 |
17 | 行政处罚信息 | 船舶未按规定保存《油类记录簿》《货物记录簿》和《船舶垃圾记录簿》 | -30 | 3 |
18 | 行政处罚信息 | 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 | -30 | 3 |
19 | 行政处罚信息 | 未按规定使用溢油分散剂 | -30 | 3 |
20 | 行政处罚信息 | 船舶在港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污染清除作业活动,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 -30 | 3 |
21 | 行政处罚信息 | 从事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过驳作业的,未按规定填写防污染检查表及落实防污染措施 | -30 | 3 |
22 | 行政处罚信息 | 船舶未遵守特殊保护水域有关防污染的规定、标准 | -30 | 3 |
23 | 行政处罚信息 | 违反规定载运污染危害性质不明的货物 | -30 | 3 |
24 | 行政处罚信息 | 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 | -30 | 3 |
25 | 行政处罚信息 | 船舶在港靠泊期间未按照规定使用岸电 | -30 | 3 |
26 | 行政处罚信息 | 在办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行为 | -60 | 5 |
27 | 行政处罚信息 | 不按规定安装、开启或使用AIS | -30 | 3 |
28 | 行政处罚信息 | 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 | -30 | 3 |
29 | 行政处罚信息 | 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 | -30 | 3 |
30 | 行政处罚信息 | 移动平台、浮船坞、大型船舶、水上设施拖带航行,未经船舶检验机构进行拖航检验 | -30 | 3 |
31 | 行政处罚信息 | 试航船舶未经试航检验并持有试航证书 | -30 | 3 |
32 | 行政处罚信息 | 未按照规定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遮挡或者污损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 -30 | 3 |
33 | 行政处罚信息 |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 -30 | 3 |
34 | 行政处罚信息 | 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船员法定文书 | -30 | 3 |
35 | 行政处罚信息 | 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船员法定证书、文书 | -60 | 5 |
36 | 行政处罚信息 | 未按照规定擅自夜航 | -60 | 5 |
37 | 行政处罚信息 | 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在能见度不良时航行规定 | -60 | 5 |
38 | 行政处罚信息 | 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航行、避让和信号规则规定 | -30 | 3 |
39 | 行政处罚信息 | 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告、航行警告规定 | -30 | 3 |
40 | 行政处罚信息 | 超抗风等级、超越核定航区(线)航行 | -60 | 5 |
41 | 行政处罚信息 | 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半潜的物体 | -30 | 3 |
42 | 行政处罚信息 | 擅自进出内河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 | -60 | 5 |
43 | 行政处罚信息 | 未采用安全航速航行 | -30 | 3 |
44 | 行政处罚信息 | 在限制航速的区域和汛期高水位期间未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航速航行 | -30 | 3 |
45 | 行政处罚信息 | 未按照规定显示号灯、号型或者鸣放声号 | -30 | 3 |
46 | 行政处罚信息 | 不依法履行救助义务 | -90 | 5 |
47 | 行政处罚信息 | 弄虚作假欺骗海事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 | -60 | 5 |
48 | 行政处罚信息 | 未按照《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者采取措施 | -30 | 3 |
49 | 行政处罚信息 | 按照规定应当在相应的缺陷纠正后申请复查而未申请 | -30 | 3 |
50 | 行政处罚信息 | 未按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 | -30 | 3 |
51 | 行政处罚信息 | 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 -30 | 3 |
52 | 行政处罚信息 | 运输危险化学品,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 -30 | 3 |
53 | 行政处罚信息 |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或船用配载危险货物的容器未经检验合格投入使用 | -30 | 3 |
54 | 行政处罚信息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 | -60 | 5 |
55 | 行政处罚信息 | 船舶在港口外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 | -60 | 5 |
56 | 行政处罚信息 | 船舶载运包装危险货物或者B组固体散装货物离港前,未按照规定将清单、舱单或者详细配载图报海事管理机构 | -30 | 3 |
57 | 行政处罚信息 |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区域停泊船舶 | -30 | 3 |
58 | 行政处罚信息 |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 | -30 | 3 |
59 | 行政处罚信息 |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冲洗船舶甲板,向水体排放船舶洗舱水、压载水等船舶污染物 | -60 | 5 |
60 | 行政处罚信息 | 在遇险现场或附近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 -60 | 5 |
61 | 行政处罚信息 | 未经核准乘客定额载客航行或超乘客定额载运旅客 | -60 | 5 |
62 | 行政处罚信息 | 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 | -60 | 5 |
63 | 行政处罚信息 | 超核定载重线载运货物 | -60 | 5 |
64 | 行政处罚信息 | 集装箱船装载超过核定箱数、装载限额,滚装船装载超出检验证书核定的车辆数量 | -60 | 5 |
65 | 行政处罚信息 | 利用船舶私载旅客、货物或者携带违禁物品 | -60 | 5 |
66 | 行政处罚信息 | 未按规定取得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从事航行或者其他有关活动等行为 | -60 | 5 |
67 | 行政处罚信息 | 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 -60 | 5 |
68 | 行政处罚信息 | 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未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作业 | -30 | 3 |
69 | 行政处罚信息 | 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 -30 | 3 |
70 | 行政处罚信息 | 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 | -30 | 3 |
71 | 行政处罚信息 | 船舶停泊未按照规定留足值班人员 | -30 | 3 |
72 | 行政处罚信息 | 拒绝、阻碍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 -60 | 5 |
73 | 行政处罚信息 | 船舶装卸、载运危险获取或者空舱内有可燃气体时,未按规定悬挂或者显示信号 | -30 | 3 |
74 | 行政处罚信息 | 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 | -30 | 3 |
75 | 行政处罚信息 | 未按照要求保持正规了望 | -30 | 3 |
76 | 行政处罚信息 | 未在规定的甚高频通信频道上守听 | -30 | 3 |
77 | 行政处罚信息 | 未按照规定进行无线电遇险设备测试 | -30 | 3 |
78 | 行政处罚信息 | 未按照规定保障人员上、下船舶、设施安全 | -30 | 3 |
79 | 行政处罚信息 | 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 | -30 | 3 |
80 | 行政处罚信息 | 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 | -30 | 3 |
81 | 行政处罚信息 | 未按照规定随船携带或保存《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 | -30 | 3 |
82 | 行政处罚信息 | 船舶航行时,船员在没有护栏的甲板上作业未穿着救生衣 | -30 | 3 |
83 | 行政处罚信息 | 船舶航行、移泊时,其附属艇筏、吊杆和舷梯等伸出舷外 | -30 | 3 |
84 | 行政处罚信息 | 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逾期不改正 | -30 | 3 |
85 | 行政处罚信息 | 申请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船舶识别号 | -60 | 5 |
86 | 行政处罚信息 | 未按有关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或者未将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 | -30 | 3 |
87 | 行政处罚信息 | 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谎报、匿报、毁灭水上交通事故相关证据 | -300 | 5 |
88 | 行政处罚信息 | 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肇事逃逸 | -300 | 7 |
89 | 行政处罚信息 | 持伪造、变造、转让、买卖、租赁的船舶证书 | -300 | 5 |
90 | 行政处罚信息 | 内河运输船舶非法从事海上运输 | -300 | 5 |
91 | 行政处罚信息 | 其他严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 | -300 | 5 |
92 | 行政处罚信息 | 被列入交通运输行业严重失信黑名单,或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司法机关联合惩戒黑名单 | -300 | 5 |
93 | 行政处罚信息 | 在内河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 -300 | 5 |
94 | 行政处罚信息 | 其他海事行政处罚情形 | -15 | 1 |
95 | 船舶安检滞留信息 | 船舶安全检查滞留 | -30 | 3 |
96 | 其他 | 一个自然年内发生两次以上相同不良信用行为,第二次及以后每次记双倍分,记分时效双倍。 | — | — |
97 | 船行分信息
| 船行分分值为800(含)-1000(不含) | -30 | 即时 |
船行分分值为500(含)-800(不含) | -60 | |||
船行分分值为500以下 | -90 | |||
98 | 表彰和荣誉称号信息 | 获得市级以上党政机关(不含下设机构)授予的在评优创先、安全生产、污染防治、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荣誉称号 | +90/次 | — |
99 | 社会责任信息 | 参与应急抢险、自然灾害救援、水上交通事故救援中作出突出贡献 | +90/次 | — |
100 | 监督举报 | 举报水上交通安全或船舶污染防治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 +30/次 | — |
附表2
内河运输船舶船行分记分标准
序号 | 一类指标 | 二类指标 | 描述 | 分值 | 说明 |
1 | 污染物未按规定上岸接收 | 船舶垃圾 | 上岸接收时间超过N天(N≥3,取3的倍数),每3天扣一次分 | -10*(N/3)分 | 1000分封顶 |
12-1月低于每人0.19公斤/人·天;5-6月、10-11月低于每人0.52公斤/人·天;其余船舶营运期间每月内低于0.35公斤/人·天 | 月度核算扣分 | 月度送交量低于最低测算值20%以下的扣30分,20%-50%扣60分,50%以上的扣100分 | |||
船舶生活污水 | 上岸时间超过N天(N≥7,取7的倍数),每7天扣一次分 | -20*(N/7)分 | 1000分封顶 | ||
船舶营运期间,4月-9月低于20L/人·天,10月-次年3月低于13 L/人·天 | 月度核算扣分 | 月度送交量低于最低测算值20%以下的扣30分,20%-50%扣60分,50%以上的扣100分 | |||
船舶含油污水 | 上岸接收时间超过N天(N≥90,取90的倍数),每90天扣一次分 | -80*(N/90)分 | |||
船龄超过5年的常规动力货船,油污水排放低于0.13吨/年。船龄超过10年的常规动力货船,油污水排放低于0.14吨/年 | 季度核算扣分 | 季度送交量低于最低测算值20%以下的扣30分,20%-50%扣60分,50%以上的扣100分。 | |||
2 | 船舶污染物上岸接收 | 船舶垃圾 | 按规定时间(3天)上交一次 | +8分/次 | 每天1次封顶 |
月度送交量高于最低测算值 | +30分/次 | ||||
3 | 船舶生活污水 | 按规定时间(7天)上交一次 | +15分/次 | 每月5次封顶 | |
月度送交量高于最低测算值 | +30分/次 | ||||
4 | 船舶含油污水 | 按规定时间(90天)上交一次 | +30分/次 | 每季度2次封顶 | |
季度送交量高于最低测算值 | +50分/次 | ||||
5 | 防污染知识和法规学习(每人每天3次答题机会) | 船员参加防污染知识和法规学习 | 正确率达60%以上 | +1分/人/次 | 每船封顶10分/天,每月封顶200分 |
正确率达90%以上 | +2分/人/次 | ||||
正确率达100% | 额外+3分/次 | 每船封顶3分/天,每月封顶60分 | |||
6 | 监督举报 | 船舶污染物偷排、直排 | 举报船舶污染物偷排、直排,经查证属实的 | +30分/次 |
征集调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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