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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落实情况的函

2022-12-13 09:36    信息来源: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字号:[ 大 中 小 ]   访问次数:


省司法厅:

根据《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落实情况专项监督的通知》(浙司便函〔2022〕93号)要求,现将我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落实情况报送如下:

一、建立工作机制。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建立闭环式管理机制。落实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责任,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交厅(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后公布实施。严格落实审核要求,未经法制审核不得提交审议,由审核机构主要负责人介绍审核情况。加强法制审核力量,配备专门审核人员,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平竞争审查列入在法制培训内容。

二、明确审核范围。明确交通运输部门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或者起草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规章以下的公文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明确各级交通运输部门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以及承担行政辅助职责的机构,不得以自身名义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明确只要按照国务院《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文种制发的文件,其内容符合规定,不论采用何种名称,均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完善审核标准。编制《浙江省交通运输法制审核工作手册》和《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指南》并迭代升级2.0版,从可行性、合法性、协调性三方面对法制审核提出规范要求,针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公平竞争、信用管理、行政收费等行政行为明确具体审核要点。

四、规范审核程序。绘制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流程图,实现审核程序可视化。优化责任分工,由法制部门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公平竞争审查、登记、编号和备案等工作,业务处室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行文、公布、解读和评估等工作;下属单位根据职责做好行政辅助工作,按照要求做好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行文、审核、公布、解读和评估等工作。细化审核要求,明确起草部门应当提供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说明、政策解读和有关材料,涉及重大事项的,还应当同时起草舆情应对方案。保证审核效果,规定合法性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五、履行审核职责。严格落实审核责任,避免重形式、轻内容、走过场等情形。按照情形出具审核意见,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合法、措施可行、可操作性强提出与上位法规(政策)无抵触的审核意见;存在合法性问题的,在提出法制审核意见的同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尽可能地提出解决建议。明确要求不得以会签、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不存在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文件,提交集体审议情况。

六、完善审核方式。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作用,法律顾问对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辅助审核,公职律师参与重要文件审核。对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开展论证。宁波、丽水等地创新审查方式,汇聚多方审核力量,提升审核工作水平。

    七、加强数字化建设。在法治交通平台中上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模块,实现全过程留痕管理。在全省交通系统OA系统中嵌入行政规范性文件标识、公平竞争审查功能,从源头确保审核到位。

八、规范审核管理。落实合法性审核意见采纳情况衔接沟通机制,指导起草部门科学修改文件内容。建立健全审核台账,合法性审核意见以及审核意见采纳情况作为备案必备材料。

九、强化监督问责。用好考核指挥棒,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纳入年度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下属单位绩效考评,被考核单位存在被有权机关通报未备案、责令改正、撤销或者认定为不合法的,予以扣分,对存在严重情形的予以问责。

十、落实公平竞争。严格落实《2022年全省公平竞争审查督查工作方案》(浙公竞办〔2022〕15 号)要求,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公平竞争审查管理办法》,明确公平竞争审查范围、程序、标准和责任主体,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纳入公平竞争审查范围,采取起草部门负责初审,法制部门负责复审的程序,按照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和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等4大类内容开展审查,在合法性审核工作中加强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衔接,推动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情况。

附件:1.发现问题清单

2.意见建议清单

3.典型案例清单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12月9日

(联系人:郑小窗,电话:87805569)

附件1:发现问题清单.docx

附件2:意见建议清单.docx

附件3:典型案例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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