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明确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

2021-09-10 17:48    信息来源:省交通运输厅   字号:[ ]    访问次数: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明确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

 

各市交通运输局,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

为规范水路运输管理工作,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进一步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方便群众办事,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现对我省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工作职责分工如下:

一、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职责

(一)指导、监督全省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工作。

(二)具体实施下列水路运输行政审批等事项:

1.审核并转报由交通运输部和长江航务管理局实施的水路运输行政许可、撤销许可等事项;

2.内河省际客船运输经营许可、撤销许可;

3.从事内地与港澳间客船(含客滚船、客货船等)、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许可、撤销许可;

4.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撤销许可;

5.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的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

6.停止经营内河省际旅客班轮航线备案;

7.国际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业务备案;

8.从事内地与港澳间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业务备案;

9.无船承运业务备案。

(三)组织指导全省水路运输、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资质和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全省水路运输市场信用管理工作。

舟山市辖区的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由舟山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办理,证书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印章。

二、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全市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工作,并明确市、县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的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工作分工。

(二)具体实施下列水路运输行政审批等事项:

1.审查并转报由上级机关实施的水路运输行政许可、撤销许可等事项;

2.省际普通货船运输企业的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撤销许可及其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内河省际客船船舶营业运输证(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印章)配发;

3.省内旅客运输企业、省内货物运输企业的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撤销许可及其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

4.新增省内客船、省内危险品船运力许可及其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

5.内河个体省际、省内普通货物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撤销许可及其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

(三)水路运输经营变更、船舶管理业务经营变更、船舶管理协议、停止经营部分或者全部省内旅客班轮航线、新增普通货船运力备案等。

(四)组织落实全市水路运输、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资质、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负责全市水路运输市场信用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

省内跨市旅客运输企业的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由企业所在地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商相关市市级管理部门审批。

三、县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职责

(一)按照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明确的分工,依法承担水路运输经营行政许可、撤销许可、备案事项的受理、审核、转报、发证、送达等工作。

(二)负责做好辖区内水路运输、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资质、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实施辖区内水路运输市场信用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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