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公开征求意见
为规范浙江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优化公路养护市场营商环境,进一步培育规范有序、竞争充分的养护市场,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公路作业单位资质(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12月30日- 2022年1月11日,公开征求意见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联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联系人:孙炜玮,联系电话:0571-87820185,邮箱:20079956@qq.com。
浙江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浙江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优化公路养护市场营商环境,进一步培育规范有序、竞争充分的养护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浙江省公路养护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高质量发展,紧扣治理现代化要求,规范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办理,建立健全“网上申报、一次审批、全链条监管”管理机制,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率,为高水平交通强省建设提供坚实基础。
(二)工作原则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与评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竞争的原则。
(三)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管理工作。
实施细则所称的公路养护作业,是指为保证已建公路符合相关技术要求而采取的预防或者修复作业活动,不包括公路日常养护。
实施细则所称的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在一段时间内集中实施并按照项目进行管理的公路养护作业,不包括日常养护和公路改扩建工作。
(四)职责分工
浙江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和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组织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审批,指导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负责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认定的具体工作。
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请开展审查,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的从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由承担其相应职责的所属单位承担。
二、资质分类与条件
(一)资质分类。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以下简称公路养护作业资质)分为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养护四个序列,其中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养护作业资质下设甲、乙两个等级,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不分等级。
(二)资质条件。公路养护作业资质条件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2号)(以下简称《办法》)执行。
(三)从业要求。从事公路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
三、资质申请与许可
(一)申请原则。拟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根据其具备的条件,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向省交通运输厅提交申请,可以申请一项或者多项公路养护作业资质。
申请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是经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申请材料。申请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按照《浙江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报材料清单》(附件2)要求,提交内容一致的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各一份。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配合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的审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交通运输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三)受理时限。省交通运输厅自收到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受理该申请并开展审查工作,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最多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省交通运输厅作出许可决定前,需要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专家评审的时间最长不超过60日。
(四)告知承诺制试点。注册地在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申请公路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的,按照《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公路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执行。申请人自主选择使用告知承诺制申请的,只需提供承诺书和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请表,省交通运输厅受理该申请并开展形式审查,于1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准予许可的,省交通运输厅在作出许可决定后30日内,按告知承诺制有关要求组织开展核查,申请人应予配合。
(五)资质许可公示制度。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审查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且无异议的,省交通运输厅作出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不予许可的,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按交通运输部统一提供的式样制作,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证书有效期5年,在全国范围内适用。
(七)申请人对省交通运输厅作出的公路养护作业资质许可决定有异议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八)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按照所取得的资质类别开展养护作业活动。
四、资质条件认定
(一)申请人需以独立企业法人所拥有的技术人员、净资产、业绩、技术设备等情况提交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申请,不得使用母公司、子公司的相应资源。
(二)技术人员认定。拟申请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满足《办法》中各序列等级对应技术人员的具体要求,并提交技术人员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书、职称/职业资格/培训证书、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等。
1.技术人员分为企业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及技术工人三大类,应为申请单位的职工,且年龄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2.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与技术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企业全资或绝对控股的劳务企业,其技术工人可视作该企业人员认定,但应提供其全资或绝对控股劳务企业的章程复印件,且技术工人社会保险应由其全资或绝对控股的劳务企业缴纳。
新申请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需提交申请之日前近3个月(含3个月)连续缴纳的社保缴纳证明;申请公路养护作业资质升级、增项、延续、重新核定的,需提交申请之日前近6个月(含6个月)连续缴纳的社保缴纳证明。
3.企业技术负责人需提交任职文件和从业期间的业绩证明材料,从业期间的业绩应为其作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身份参与完成的公路养护工程业绩。
4.专业技术人员由注册建造师、造价工程师、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组成。
5.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包括公路养护工、桥隧工、筑路工、施工员、质量员及相关机械操作手等技术操作人员,并应取得省级及以上相关部门或机构颁发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三)净资产和财务状况认定。拟申请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满足《办法》中各序列等级对应净资产、财务状况的具体要求,并提交财务状况证明材料,即近3年财务审计报告。
1.企业净资产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申请公路养护作业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财务审计报告中反映的净资产。申请多项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不对净资产作累加要求。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首次申请公路养护作业乙级资质且运营时间不足3年的,净资产可选取《营业执照》中所载的注册资本。
2.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现金流量表应为自申请公路养护作业资质年度起倒推3年的财务审计报告。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首次申请公路养护作业乙级资质且运营时间不足3年的,提交运营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
(四)业绩认定。拟申请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满足《办法》中各序列等级对业绩认定的具体要求,并提交业绩证明材料,包括:中标通知书、合同、交(竣)工证书。
1.申请人提交的公路养护工程业绩需已完工且工程质量合格。除合法分包情况外,申请人应与业绩证明材料中的单位名称一致。
2.合法分包的公路养护工程业绩,申请人提交的合同应包含总包合同及分包合同,其中分包合同需明确分包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并附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可证明材料。
同一公路养护工程业绩不得在总包和分包单位间重复使用。业绩重复时,应由合同签订方出具证明材料,明确该业绩的使用单位。
3.非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业绩,申请人除提交相应业绩证明材料外,还需附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可证明材料(或可通过公路建设信用信息系统查询的业绩,提交查询情况说明)。
4.超过时限的业绩不予认可。《办法》要求的“近5年”或“近10年”,是指自申请公路养护作业资质年度起倒推5年或10年期间交(竣)工的公路养护工程业绩。
上述的业绩要求及证明方式同样适用于对企业技术负责人的业绩要求。
(五)技术设备认定。拟申请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自有为主的技术设备,并提供主要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意向合同复印件。
租赁设备的,同一设备的租赁合同认定次数不超过3次。
五、资质延续与变更
(一)资质延续。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在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拟继续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应当在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延续申请,并按本实施细则第三部分第二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接到延续申请后,省交通运输厅在公路养护作业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对作业单位是否符合资质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延续决定;不符合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届满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延续的决定。
(二)资质变更。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向省交通运输厅提交变更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三)资质承继。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等事项,符合本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况的,经审核满足公路养护作业资质条件的,办理资质承继手续,原单位资质证书同步废止。
1.企业吸收合并,即一个企业吸收另一个企业。被吸收企业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并提出资质证书注销申请,新企业申请承继被吸收企业的公路养护作业资质。
2.企业新设合并,即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为一个新企业。原具有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企业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并提出资质证书注销申请,新企业申请承继原公路养护作业资质。
3.企业全资子公司间分立、合并,即由于经营结构调整,在企业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或各全资子公司间进行主营业务资产、人员转移,申请承继原母(子)公司具有的公路养护作业资质。
(四)资质重新核定。除本实施细则第五部分第三条规定的情况外,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等事项,且需承继原单位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经重新核定准予许可的,原单位资质证书同步废止。
分立后的单位重新申请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应当申报分立后单位完成的公路养护工程业绩;合并后的单位重新申请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可以申报合并前单位完成的公路养护工程业绩。
(五)资质证书更换、遗失补办。公路养护作业单位需要更换、补办公路养护作业资质证书的,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申请办理,省交通运输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公路养护作业资质证书遗失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在浙江省公开媒体和网站上刊登遗失声明。
六、监督管理
(一)监管方式。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后是否持续满足资质条件及其从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采取“双随机”方式,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证件或相关证明,并要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后归档。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保守商业秘密,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有关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予协助配合。
(三)检查措施。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提供相关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和考核或者培训合格证书,有关公路养护工程业绩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合同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2.查阅相关资料;
3.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四)资质升级、增项不予批准情形。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申请公路养护作业资质升级、增项的,自上一次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之日起至本次申请的公路养护作业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本款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交通运输厅不予批准:
1.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或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或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的;
2.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公路养护企业资质证书的;
3.与其他单位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4.将承包的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5.恶意拖欠劳务人员工资的;
6.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7.发生过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8.瞒报、谎报、迟报养护作业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五)资质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交通运输厅依法撤销公路养护作业资质,并向社会公布:
1.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公路养护作业资质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公路养护作业资质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公路养护作业资质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资质条件的申请单位准予公路养护作业资质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许可的其他情形。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六)资质撤回。已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保持资产、从业人员、技术设备等方面满足相应资质条件。如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省交通运输厅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不超过3个月,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升级、增项、承继、重新核定,不得承揽新的公路养护工程。
整改期届满后仍不符合条件的,省交通运输厅可以撤回其公路养护作业资质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被撤回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证书被撤回后的3个月内,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低于原序列等级的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申请。
(七)资质注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交通运输厅依法注销公路养护作业资质,并向社会公布:
1.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依法终止的;
2.资质证书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3.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提出注销申请的;
4.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八)公路养护作业单位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省交通运输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自不予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作业资质。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而被依法撤销的,申请人自资质被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作业资质。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在资质申请及从业过程中不得使用非本单位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证书。
(九)信用管理。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浙交〔2021〕39号),省交通运输厅对在我省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开展信用管理工作。根据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和信用奖惩。
1.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双随机”抽查监管依据,适当降低或提高抽查比例。
2.信用等级为D级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对其提交的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申请进行重点审查。
3.对年度信用等级为D级且注册地在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4.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而被依法撤销的,纳入浙江省交通运输行业严重失信名单。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依规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退出)的惩戒性措施。
(十)信息披露与共享。浙江政务服务网公路养护资质许可申报系统与浙江交通阳光监管平台、浙江省信用交通服务平台实现数据共享,逐步实现部省数据共享。共享数据可以作为公路养护作业资质审查、监管和信用管理的依据。
(十一)跨省监督。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持外省颁发的公路养护作业资质证书、在我省违法从事养护作业活动的,省交通运输厅有权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资质证书的原许可机关。
七、实施保障
(一)推动政策的有效衔接。本实施细则实施前已经依法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可以按照原许可范围、区域从事养护作业。
(二)鼓励日常养护工作由具备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企业承担。公路日常养护作业鼓励选取具备相应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企业承担,其中,具备路基路面养护作业单位甲级资质的企业可承担所有公路的日常养护;具备路基路面养护作业单位乙级资质的企业可承担二级及以下公路的日常养护。如日常养护范围包含特大桥、长或者特长隧道,则应同时具备相应桥梁、隧道养护作业单位资质。
八、附则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1-1:浙江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报材料清单
附件1-1
浙江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报材料清单
序号 | 申报材料 | 申请事项 | 备注 | ||||||||||||
(一) 首次 申请 | (二)升级 | (三)增项 | (四)延续 | (五) | (六)遗失补办 | (七)换证 | (八) | (九)承继 | (十) 重新核定 | ||||||
合并 | 分立 | 合并 | 分立 | ||||||||||||
1 | 证明材料综合册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请表》 | √ | √ | √ | √ | √ | √ | |||||||
2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更换申请表》 | √ | √ | √ | √ | √ | |||||||||
3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注销申请表》 | √ | √ | √ | √ | √ | 原有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企业提交 | ||||||||
4 | 《营业执照》副本 | √ | √ | √ | √ | √ | √ | √ | √ | √ | 1.关联电子证照后,可免提供; | ||||
5 | 企业章程 | √ | √ | √ | √ | √ |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时,需提供原企业和新企业的章程 | ||||||||
6 | 作业单位组织架构图 | √ | √ | √ | √ | √ | |||||||||
7 | 申报资质近三年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现金流量表)(新设立企业除外) | √ | √ | √ | √ | √ | √ | ||||||||
8 |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度文件 | √ | √ | √ | √ | √ | |||||||||
9 | 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销证明 | √ | √ | √ | √ | ||||||||||
10 | 原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原件、副本 | √ | √ | √ | √ | √ | √ | √ | √ | √ | |||||
11 | 在省级或行业报纸,或者在资质许可机关网站发布的遗失声明 | √ | |||||||||||||
12 | 合并、分立等方案 | √ | √ | √ | √ | ||||||||||
13 | 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 | √ | √ | √ | √ | ||||||||||
14 | 企业法律继承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 √ | √ | √ | √ | ||||||||||
15 | 证明材料人员册 |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明复印件 | √ | √ | √ | √ | √ | √ | √ | √ | √ | ||||
16 | 企业技术负责人基本情况介绍、任职文件、身份证明文件、学历证书、职称/职业资格/培训证书 | √ | √ | √ | √ | √ | √ | √ | √ | √ | |||||
17 | 企业技术负责人业绩表、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 | √ | √ | √ | √ | √ | √ | √ | |||||||
18 | 专业技术人员、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学历证书、职称/职业资格/培训证书 | √ | √ | √ | √ | √ | √ | ||||||||
19 | 企业技术工人的身份证证明文件、职称/职业资格/培训证书 | √ | √ | √ | √ | √ | √ | ||||||||
20 | 企业主要人员劳动合同 | √ | √ | √ | √ | √ | √ | ||||||||
21 | 企业主要人员社保缴纳证明材料 | √ | √ | √ | √ | √ | √ | 关联电子证照后,可免提供。 | |||||||
22 | 证明材料企业业绩册 | 达到资质标准要求的代表性工程的中标通知书 | √ | √ | √ | √ | √ | √ | |||||||
23 | 达到资质标准要求的代表性工程的工程合同 | √ | √ | √ | √ | √ | √ | ||||||||
24 | 达到资质标准要求的代表性工程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 | √ | √ | √ | √ | √ | √ | ||||||||
25 | 证明材料企业技术设备册 | 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意向合同 | √ | √ | √ | √ | √ | √ | |||||||
注: |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深化公路领域“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简化政府审批方式,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根据《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方案》《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浙江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在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包括舟山片区、宁波片区、杭州片区、金义片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申请公路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适用本实施方案。
本实施方案所称的告知承诺制,是指省交通运输厅一次性告知申请公路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的条件和所需材料,申请人以文本形式承诺其符合资质条件并承担相应违反承诺的后果,省交通运输厅直接作出许可决定的方式。
二、工作原则
浙江省自贸试验区公路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申请、审批实施告知承诺制,按照本方案中明确的告知承诺程序执行,并遵循自主申报、信用承诺、信息共享、便捷高效的原则。
申请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法律、法规、规章,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经营,诚实守信。
三、职责分工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公路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和管理工作,指导自贸试验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核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负责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开展的公路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许可认定具体工作。
自贸试验区所在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通过告知承诺制取得公路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开展履诺情况核查,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的从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由承担其相应职责的所属单位承担。
四、资质条件
公路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可以承担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路基路面(含绿化)的各类养护工程。
申请公路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6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作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身份参与完成的公路路基路面各类养护工程累计不少于70公里,其中二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30公里,且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中高级会计师不少于1人。
(3)企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其中高级工不少于3人,中级工不少于6人。
2.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3.企业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
五、资质申请
(一)提交申请。注册地在我省自贸试验区范围内,拟从事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路基路面(含绿化)各类养护工程的单位,自主选择使用告知承诺制申请的,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向省交通运输厅提交申请。
申请人需提交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请表和已具备《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公路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告知承诺书》(附件1)。委托申请的,还须提交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二)签署承诺书。申请人阅读并自愿签署承诺书,对满足公路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具备的条件以及真实性作出承诺。
(三)形式审查。省交通运输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企业注册地是否在我省自贸试验区,以及申请表和承诺书填报是否完整、清晰。
申请材料存在错误的,允许申请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四)许可决定。省交通运输厅自收到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报材料之日起,受理该申请,审查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公路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告知承诺制条件,1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邮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公路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证书。不予许可的,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资质许可公示制度。省交通运输厅以告知承诺制准予的公路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通过浙江省信用交通服务平台,及时向社会公示获得作业资质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名单及其承诺事项,并向公众提供查询功能。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六)救济方式。申请人对省交通运输厅作出的公路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许可决定有异议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六、事中事后监管
(一)履诺情况核查。以告知承诺制准予公路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许可的,省交通运输厅在作出许可决定后30日内,按告知承诺方式制有关要求,组织开展履诺情况核查。
(二)核查方式。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开展履诺情况核查。核查以书面核查为主,实地核查为辅。
1.书面核查。申请人通过告知承诺制取得公路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许可后,应在7日内按照《浙江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报材料清单》(附件2)要求,提交承诺事项相应证明材料。省交通运输厅对其承诺内容是否属实及是否满足资质条件开展书面核查,受理时限按照《细则》规定执行。
2.实地核查。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职责,按照《细则》要求,对申请人取得资质后是否持续满足资质条件和从业行为进行实地核查。对我省通过告知承诺制取得公路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的作业单位,按照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开展实地核查,核查频率每两年不少于1次。
(三)对使用告知承诺制取得公路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在其书面核查完成前,如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公路养护作业资质承继的,不适用《细则》第五部分第三条规定,需按照公路养护作业资质重新核定有关要求办理。
(四)对使用告知承诺制取得公路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在其书面核查完成前,省交通运输厅不受理因申请人注册地迁出自贸试验区而提交的公路养护作业资质变更申请。
七、违诺失信惩戒
(一)省交通运输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申请人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省交通运输厅依法撤销其公路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
(二)申请人未及时配合履诺情况核查或者经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且开展经营的,由省交通运输厅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不超过3个月,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升级、增项、承继、重新核定,不得承揽新的公路养护工程。
整改期届满后仍不符合条件的,省交通运输厅依法撤销其公路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并向社会公告。
(三)情况核查过程中,发现通过告知承诺制取得公路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的申请人不具备资质条件且无法联系的,经公告后依法撤销其作业资质,并办理注销手续。
(四)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路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的,由省交通运输厅依法予以撤销。申请人纳入浙江省交通运输行业严重失信名单,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依规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退出)的惩戒性措施。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作业资质。
(五)被撤销公路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的,申请人在原作业资质范围内的经营活动应当立即停止。因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造成的损失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申请人承担。
八、信用信息管理
(一)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浙交〔2021〕39号),省交通运输厅对在我省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开展信用管理工作。
申请人通过告知承诺制申请公路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产生的信用信息,纳入浙江省交通运输公共信用信息,通过浙江省信用交通服务平台公开的方式披露。
(二)信用信息异议和修复。申请人对通过告知承诺制申请公路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产生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信用信息异议和修复工作按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浙发改财金〔2018〕671号)等规定执行。
九、其他事宜
(一)对注册地在自贸试验区,但不选择以告知承诺制申请公路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的,按照《细则》规定的程序办理。
(二)对注册地在自贸试验区,但申报年度内信用等级为D级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申请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四)申请人因未达到许可条件,被撤销涉企经营许可决定,且被撤销许可的信息被作为不良信息记入许可人信用档案的,在该不良信息的保存和披露期限届满或者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五)本实施方案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1.行政许可机关的告知
2-2.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公路路基路面养护乙 级资质告知承诺书
2-3.浙江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报材料清单
附件2-1
行政许可机关的告知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公路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
告知承诺制)
一、许可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三)《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四)《浙江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二、许可条件
申请公路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6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作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身份参与完成的公路路基路面各类养护工程累计不少于70公里,其中二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30公里,且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中高级会计师不少于1人。
3.企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其中高级工不少于3人,中级工不少于6人。
(二)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三)企业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
三、申请材料
(一)申请阶段提交材料清单
1.《浙江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请表(路基路面养护乙级)》;
2.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公路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告知承诺书;
3.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委托申请时需提供);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关联电子证照后,可免提供)。
(二)书面核查阶段提交材料清单
申请人通过告知承诺取得公路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许可后,应在7日内按照《浙江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报材料清单》(附件2)要求,提交承诺事项相应证明材料,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提交。
四、违诺失信惩戒
(一)省交通运输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申请人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省交通运输厅依法撤销其公路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
(二)申请人未及时配合履诺情况核查或者经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且开展经营的,由省交通运输厅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不超过3个月,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升级、增项、承继、重新核定,不得承揽新的公路养护工程。
整改期届满后仍不符合条件的,省交通运输厅依法撤销其公路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并向社会公告。
(三)情况核查过程中,发现通过告知承诺制取得公路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的申请人不具备资质条件且无法联系的,经公告后依法撤销其作业资质,并办理注销手续。
(四)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路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的,由省交通运输厅依法予以撤销。申请人纳入浙江省交通运输行业严重失信名单,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依规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退出)的惩戒性措施。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作业资质。
(五)被撤销公路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的,申请人在原作业资质范围内的经营活动应当立即停止。因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造成的损失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申请人承担。
五、信用信息异议和修复
申请人对通过告知承诺制申请公路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产生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异议和修复工作按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浙发改财金〔2018〕671号)等规定执行。
附件2-2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公路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告知承诺书
一、基本信息
(一)办理事项
名称: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公路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
(二)申请人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三)委托代理人
姓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二、申请人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完整;
(二)已经知晓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愿意在经营活动中遵守国家和本省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并接受监督和管理;
(四)已达到《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五)取得公路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后,按照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规定,提交承诺事项相应证明材料并接受核查;
(六)愿意承担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审批机关告知的各项惩戒措施;
(七)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以下内容为二选一)
□1.申请人作出承诺的
申请人签名/签章:
日 期: 年 月 日
□2.由委托代理人代替申请人作出承诺的 审批服务部门(章):
委托代理人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审批服务部门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附件2-3
浙江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报材料清单
序号 | 申报材料 | 申请事项 | 备注 | ||||||||||||
(一) 首次 申请 | (二)升级 | (三)增项 | (四)延续 | (五) | (六)遗失补办 | (七)换证 | (八) | (九)承继 | (十) 重新核定 | ||||||
合并 | 分立 | 合并 | 分立 | ||||||||||||
1 | 证明材料综合册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请表》 | √ | √ | √ | √ | √ | √ | |||||||
2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更换申请表》 | √ | √ | √ | √ | √ | |||||||||
3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注销申请表》 | √ | √ | √ | √ | √ | 原有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企业提交 | ||||||||
4 | 《营业执照》副本 | √ | √ | √ | √ | √ | √ | √ | √ | √ | 1.关联电子证照后,可免提供; | ||||
5 | 企业章程 | √ | √ | √ | √ | √ |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时,需提供原企业和新企业的章程 | ||||||||
6 | 作业单位组织架构图 | √ | √ | √ | √ | √ | |||||||||
7 | 申报资质近三年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现金流量表)(新设立企业除外) | √ | √ | √ | √ | √ | √ | ||||||||
8 |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度文件 | √ | √ | √ | √ | √ | |||||||||
9 | 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销证明 | √ | √ | √ | √ | ||||||||||
10 | 原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原件、副本 | √ | √ | √ | √ | √ | √ | √ | √ | √ | |||||
11 | 在省级或行业报纸,或者在资质许可机关网站发布的遗失声明 | √ | |||||||||||||
12 | 合并、分立等方案 | √ | √ | √ | √ | ||||||||||
13 | 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 | √ | √ | √ | √ | ||||||||||
14 | 企业法律继承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 √ | √ | √ | √ | ||||||||||
15 | 证明材料人员册 |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明复印件 | √ | √ | √ | √ | √ | √ | √ | √ | √ | ||||
16 | 企业技术负责人基本情况介绍、任职文件、身份证明文件、学历证书、职称/职业资格/培训证书 | √ | √ | √ | √ | √ | √ | √ | √ | √ | |||||
17 | 企业技术负责人业绩表、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 | √ | √ | √ | √ | √ | √ | √ | |||||||
18 | 专业技术人员、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学历证书、职称/职业资格/培训证书 | √ | √ | √ | √ | √ | √ | ||||||||
19 | 企业技术工人的身份证证明文件、职称/职业资格/培训证书 | √ | √ | √ | √ | √ | √ | ||||||||
20 | 企业主要人员劳动合同 | √ | √ | √ | √ | √ | √ | ||||||||
21 | 企业主要人员社保缴纳证明材料 | √ | √ | √ | √ | √ | √ | 关联电子证照后,可免提供。 | |||||||
22 | 证明材料企业业绩册 | 达到资质标准要求的代表性工程的中标通知书 | √ | √ | √ | √ | √ | √ | |||||||
23 | 达到资质标准要求的代表性工程的工程合同 | √ | √ | √ | √ | √ | √ | ||||||||
24 | 达到资质标准要求的代表性工程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 | √ | √ | √ | √ | √ | √ | ||||||||
25 | 证明材料企业技术设备册 | 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意向合同 | √ | √ | √ | √ | √ | √ | |||||||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