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健全浙江省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
为深入推进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工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拟制定《关于建立健全浙江省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现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12月17日至12月28日。公开征求意见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联系单位: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地址:杭州市梅花碑4号;邮编:310009
联系人:方龙飞,联系电话:13588435343。
关于建立健全浙江省铁路沿线安全环境
治理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铁路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我省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工作,营造安全有序、整洁优美的铁路沿线外部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运输部等单位关于加强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4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立健全浙江省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长效机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对标对表“重要窗口”新目标新定位,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按照“依法治理、依规处置,路地联动、密切协作,各负其责、协同推进”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和效果导向,强化源头预防和过程管控,以联席会议制度和“双段长”工作责任制为抓手,建立路地双方“查、整、防”协同工作机制,依法有效治理铁路沿线安全环境隐患问题,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铁路运输安全。
二、实施范围
我省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按纵深范围分三个层次:
(一)铁路用地红线范围,包括各类上跨下穿交汇工程、油气管线、通信信号电力光电缆等;
(二)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沿线重要地段、节点区域可适当放宽范围;
(三)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外一定范围。
三、治理标准
(一)铁路用地红线内
1.无违法建筑、违法侵占、违法经营、排污倾倒垃圾、乱采乱挖行为,无违法施工及施工完成后应拆未拆的临时建(构)筑物;
2.沿线上跨铁路立交桥两侧无非法或未经审批的附挂管线及危及铁路安全运行的排(漏)水孔、脱落物等隐患;
3.道路跨铁路立交桥防抛网和桥梁防撞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及路灯杆、交通监控等支撑装置无缺失、破损、松脱坠落隐患;
4.事故易发多发地段有绿化隔离带或隔离墙(栅栏网)。
5.保护性利用桥下空间,综合考虑交通、社会、经济与环境效益,尽量满足周边群众公共活动需要,加大对桥下空间禁止性行为的打击和管控力度,采取“封闭隔离一批、绿化美化一批、合理使用一批”的方式管控好桥下空间。
(二)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6.无违法私搭乱建的建(构)筑物及附属物,无非法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上跨下穿管线、扰动铁路线路及桥基稳定的施工行为;
7.无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的行为;
8.无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物质的行为;
9.无不满足倒伏距离的危树、杆塔、广告牌和跨越铁路的废弃架空线(缆);
10.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道路(含铁路线路路堑上的道路)、跨越铁路线路的桥梁,设置防止车辆以及其他物体进入、坠入铁路线路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
(三)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外一定范围
11.无未经铁路部门协商并报地方政府批准,在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1000米范围内,以及铁路隧道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违法从事露天采矿、采石、爆破作业行为;
12.无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的易燃、易爆或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生产、加工、储存、销售场所;
13.无擅自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围垦造田、拦河筑坝、架设浮桥或者修建其他影响铁路桥梁安全的设施等行为;
14.无未经安全技术评价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行为;
15.无违法建设并向电气化铁路附近排放粉尘、烟尘及腐蚀性气体等影响铁路安全的行为;
16.高速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200米范围内无抽取地下水行为;
17.下穿铁路桥梁、涵洞道路的限高、限宽标志和限高防护架无缺失,下穿铁路涵洞无淤塞、积水;
18.无不符合标准的通航桥梁航标、桥柱标、水尺标、水面航标;
19.迁改、拆除倒伏距离不足杆塔及上跨电气化铁路35kV以下的电线路(包括通信、广播电视线路等);
20.无破旧建筑(包括赤膊房、破旧田舍)及影响安全及观瞻的残墙断壁,无乱堆物料及露天堆放大体量的砂(渣)土、废品废料及“白色污染”;
21.无违法广告牌匾、脏乱差建筑工地;
22.对空闲地、拆除违章建筑后的地段按照“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的原则及时覆绿;
23.完成对沿线可视范围内的废弃露采矿山生态修复;
24.采取适用可行的安全措施,完成对铁路沿线500米范围内的简易彩钢板房、塑料大棚(薄膜、防晒网)、户外广告牌、垃圾消纳点等加固工作;
25.依法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地下水禁采区、河道禁采区;
26.将沿线新建项目和原有建筑、生产生活设施改造纳入规划管理;
27.铁路沿线(含上跨、下穿)按规范设置防护设施、警示标志、界碑标桩等。
四、工作要求
(一)路地配合,协同推进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工作。地方政府负责牵头组织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保护区外一定范围的安全环境治理工作;督促直属部门做好权责范围内问题治理工作,构建政府和本级直属部门协助督促机制,建立健全长效机制;配合铁路方做好铁路用地红线内的环境及安全问题;负责对所辖区域综合治理工作和长效机制建设的指导、协调、工作调度、督促检查,共同推进工作开展;督促协助铁路方履行职责,组织开展权属内问题治理;负责选配地方段长,落实“双段长”工作责任制;设区市政府负责召集落实路地双方问题会商协调机制。铁路部门负责牵头组织铁路沿线红线内、生产办公区、站区、线路区间内的安全环境治理和安全保障工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配合地方做好铁路用地红线外的相关治理工作;建立站区与地方环境卫生治理对接机制;牵头并会同地方政府部门监督施工单位按规定履行安全环境治理责任,联合地方开展工程竣工后安全环境治理评估验收工作;负责选配铁路段长,落实“双段长”工作责任制。
(二)长效管控,建立健全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机制。建立健全排查管控机制。组建由铁路护路员、村(居)网格员等人员组成的联合巡查队,按照“定时间、定任务、定人员、定措施”的“四定”责任要求,实现排查管控区域全覆盖;路地双方要把辖区内铁路沿线安全环境隐患纳入动态管控,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建立健全交办落实机制。对市、县级“双段长”巡查和督查组发现的问题点位,经铁路部门核实后,由市级牵头部门印发工作联系函给相关责任部门交办落实,并由县级牵头部门录入综合治理系统进行管控;对乡级“双段长”、网络员及巡查队员(铁路护路员)发现的问题点位,立即向对方段长互报情况,及时进行处置,并录入综合治理系统进行管控。建立健全销号验收机制。牵头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和《销号备案登记表》后,及时联系铁路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由责任单位和铁路单位负责同志共同在《销号备案登记表》上签字确认;销号验收不合格的,由牵头部门函告责任单位继续整改,完成整改后重新履行验收销号程序;问题点位按照一案一档要求建立销号备案档案(包含整改落实情况、现场验收情况、整改前后比对照片等)。涉及铁路沿线外部环境安全隐患的重大事项,递交市(设区市)级联席会议协商解决。建立健全联防共治机制。一是建立以“110”为统一受理窗口的铁路安全信息报警机制。根据《浙江省公安厅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及铁路行车安全紧急情形应对处置工作的通知》要求,强化应急联动,将铁路区域平安建设纳入全省“大平安”范畴,实现路地数据信息共享共用,第一时间纳入管控范围,确保高效处理。二是建立“12395”水上遇险求救电话紧急转接机制。在接到涉及铁路桥梁(含墩台、桩基等)的报警后,及时通报至上海铁路局调度所24小时值班电话(021-51222110),确保铁路调度部门第一时间掌握紧急信息,最短时间作出应急响应。三是建立“双段长”工作责任制。铁路沿线地方政府建立“市(设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地方段长责任体系,铁路系统按照线路管理体系和“点线结合,以线为主”原则,对照地方“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段长,分别设立段、车间、工区三级铁路段长,由段、车间、工区负责人担任段长,形成全省路地三级段长责任体系。立足“早发现、早报告、早沟通、早处置”要求,共同推进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工作。
(三)示范引领,争创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示范段。在铁路沿线安全环境全面治理的基础上,通过创建精品示范段来提升铁路沿线环境治理效果,彰显美丽浙江建设的重要窗口。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精品示范段的创建以各铁路途经县(市、区)为单位,在本区域内通过路地联合推荐。
六、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全省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工作,把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工作纳入“平安浙江”进行考核,严格落实并制定相关长效机制配套措施,铁路部门加强指导,牵头部门强化督导,对各地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长效机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通报,确保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长效机制的有效运行。
(二)强化履职尽责。省级牵头部门要对各市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长效机制执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重点是“双段长”工作责任落实、责任路段治理任务完成、责任路段安全环境质量改善提升等方面的情况。
(三)严肃问效问责。严格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对在推进落实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长效机制过程中,履职不力或责任路段安全环境隐患严重反弹,被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或导致发生重大问题、事故的单位和“双段长”,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八、附则
浙江省区域内的地方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长效机制建设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