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等级航道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规定
浙江省高等级航道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规定
一、总体要求
为规范我省四级以上高等级航道(含京杭运河杭州市区段和杭甬运河宁波市区段)上与船舶通行相关的通航建筑物的运行管理,保障通航建筑物安全高效运行,充分发挥航运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通航建筑物运行和养护资金,应当通过财政预算、以电养航、收取过闸费等方式予以保障,并建立相应的评价考核激励机制。
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由承担通航建筑物建设主体责任的人民政府指定或者组建。运行单位承担通航建筑物的运行、调度、养护、安全、应急等具体工作,并履行通航建筑物安全运行的主体责任。
二、加强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
运行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编制运行方案,按照《浙江省航道行政许可规定》报航道主管部门审批。运行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经审批的运行方案,不得随意变更。需要调整的,运行单位应当重新编制运行方案并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运行单位应当实施精细化管理,采取水位与船舶吃水动态管理、待闸区域合理利用、船舶分类调度等措施,保障船舶高效通行。
通航建筑物的运行时间应当与船舶通行需求相适应。未全天候运行的通航建筑物应当建立应急延时运行机制。通航建筑物满足设计通闸运行条件时实施通闸运行。通闸运行条件调整的,运行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通闸安全专题论证。
运行单位应当全面、及时、准确记录船舶过闸和通航建筑物运行数据,向社会公开通航建筑物基本数据、运行方案、过闸记录等信息,并向港航管理机构报送运行数据。
运行单位应当建立船舶过闸诚信管理制度,送当地港航管理机构。
运行单位应当运行全省统一的过闸信息系统,实现数据共享、互联互通、联合调度、高效运行。
三、加强船舶调度管理
船舶调度应当遵循安全第一、先到先过、重点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抢险救灾船、军事运输船、客运班轮、重点急运物资船、执行任务的公务船等优先过闸。
过闸前,船舶应当通过过闸信息系统向运行单位提出过闸申请,如实提供船名、船舶类型、最大平面尺度、实际吃水、货种、实际载货(客)量等相关信息。为确保船舶信息准确性,首次过闸申报需提供船舶检验证书,基础信息变更需提供有效资料。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符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有关规定,持有相应的有效证书、单证等材料,在过闸前将危险货物的具体情况向运行单位报告,并确认所载货物已经合理配载和有效系固。运行单位应当制定载运危险货物船舶专项运行调度和通航保障方案并严格实施,不得安排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与客船同一闸次通过。
客船过闸期间,运行单位应当保证通航建筑物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相关设施设备完好。通航建筑物处于非运行时段,等候过闸的船舶应当驶至安全区域停泊,有序停靠;未申报过闸船舶,不得停靠在引航道待闸区。
同一航道上下游建有多个通航建筑物的,各相关海事、港航管理机构和运行单位应当根据船舶拥堵和应急情况建立协调联动机制,保障船舶有序、高效通行。
四、加强通航建筑物养护
通航建筑物养护内容应当包括检查检测、设备与设施技术状态等级评定、保养与修理等工作。运行单位应当根据相关技术标准制定通航建筑物养护管理制度和技术规程,确定养护的类别、项目、内容、周期和标准,建立养护技术档案并做好统计分析,保障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鼓励在养护工作中应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
水工结构检测每5年不少于一次,边坡、船闸闸阀门、升船机金属结构、启闭机、升船机主提升机、电气设备、辅助设施检测每年不少于1次,并根据检测结果合理确定技术状态等级。
通航建筑物养护分为例行保养、定期保养、专项修理、抢修、大修五类。例行保养应当制定相应标准并结合通航建筑物日常运行开展工作。定期保养、专项修理应当根据保养情况及设备与设施技术状态开展工作,并制定修理计划,年度保养应当结合春节合理安排。通航建筑物发生事故或者设备设施突现重大缺陷、故障,危及通航安全运行和正常通航时,应当组织抢修。
通航建筑物大修具体组织实施时间应当根据相关技术标准在通航建筑物检测和鉴定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同一航道上相邻通航建筑物,需停航检修和大修的一般应当安排在同一时间作业。四级以上高等级航道(含京杭运河杭州市区段)上的通航建筑物大修经费按省有关规定由省市财政共同承担。
五、加强运行安全管理
运行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安全管理,确保通航建筑物安全运行。
运行单位应当对通航建筑物运行进行监测和巡查,加强监测数据的整理分析、诊断、评估,针对不同风险,制定具体的管控措施,落实管控责任。对发现的异常情况、重大问题或者安全隐患,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及时向航道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航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公布通航建筑物运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与当地人民政府应急预案相衔接,并保障组织实施。 运行单位应当制定并公布本单位通航建筑物运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与航道主管部门公布的通航建筑物运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衔接,并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发生船舶搁浅、设备故障等需停闸的情形,运行单位应当及时向港航管理机构报告。停闸2小时以上的报设区的市、县(市、区)港航管理机构,停闸4小时以上的同步报省港航管理中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行单位应当停止开放通航建筑物:
1.因防汛、泄洪等情况,有关防汛指挥机构依法要求停航的;
2.遇有大风、大雾、暴雨、地震、事故、重大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可能危及通航建筑物运行安全的;
3.通航水域流量、水位等不符合运行条件的;
4.按照运行方案进行养护或者应急抢修需要停航的;
5.应当禁止通航的其他情况。
除按照运行方案进行养护需提前公布并报告停航、复航信息外,上述其他情形运行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停航、复航信息,并报告港航管理机构和海事管理机构。
六、加强监督考评
航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运行方案、管理制度、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及台账等通航建筑物运行关键信息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可聘请专家参与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运行单位限期整改。
省交通运输厅每年组织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考评,考评结果分优良、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作为地方政府评价考核运行单位的依据之一。
通航建筑物运行考评内容主要包括制度建设、运行管理、养护实施、安全保障、服务对象满意度以及台账资料等内容。
七、附则
本规定自2021年10月18日起施行。其他航道上通航建筑物的运行管理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