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2482277/2012-11007 | 文件编号:浙交〔2012〕301号 | 发布机构: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
统一编号:-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2012-11-27 |
主题分类:保险 | 有效性:有效 |
关于调整道路客运车辆承运人责任险最低投保限额的通知
访问次数:各市交通运输局(委)、义乌市交通运输局,温州市保监分局:
为贯彻实施《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保障广大道路运输旅客的人身利益,确保我省道路客运行业稳定发展,结合我省社会经济和道路客运行业发展实际,现对我省道路客运车辆承运人责任险最低投保限额作如下调整,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农村班线客运车辆,每座承运人责任险最低投保限额由20万元调整为30万元。
二、普通班线、旅游包车客运车辆,每座承运人责任险最低投保限额由30万元调整为40万元。
三、高速、快客班线客运车辆,每座承运人责任险最低投保限额由40万元调整为50万元。
超过最低投保限额的投保额度不受限制。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到期续保或新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的投保限额必须高于最低投保限额;未到期的车辆,可维持原保额,待原年度投保期限到期后调整。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