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2482277/2009-10980 | 文件编号:浙交〔2009〕23号 | 发布机构:浙江省交通厅 |
统一编号:-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2009-02-02 |
主题分类:审计,公路 | 有效性:有效 |
浙江省交通厅 浙江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高速公路等省重点交通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监管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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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5年省交通厅、省审计厅联合印发《关于积极推行我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的指导意见》(浙交〔2005〕333号)以来,我省大部分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建立完善了跟踪审计制度,改变了工程竣工后集中一次性事后审计的传统模式,实现了审计从静态监督向动态监督与咨询服务相结合的转变,有效地防范了工程和财务风险。但这项工作还存在一些亟待规范解决的问题,主要是:全过程跟踪仅仅停留在对建设过程、建设期中阶段性审计,跟踪审计介入迟,在项目前期和开工阶段未及时跟进,对重点环节监控不够,跟踪审计成果未全面、及时体现;建设期业主委托跟踪审计和以政府主管部门为主导的竣工决算审计组织实施主体不一,审计口径不一,审计工作不衔接,审计资源配置不合理,造成了重复审计、重复付费;现行以项目业主为主导的委托跟踪审计,不仅使业主的自身监管缺失,而且政府对跟踪审计情况也无法及时掌握,难以有效加强交通行业建设资金和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为切实加强交通建设管理,进一步规范、完善和拓展高速公路跟踪审计,着力加强公路、水路省重点交通工程领域全方位、全过程审计监管,更好地发挥跟踪审计作用,确保省重点交通工程建设资金安全完整,节约工程投资,促进我省交通领域党风廉政建设,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深刻理解当前加强高速公路等省重点交通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的重要意义
当前全省交通系统正在加大交通基础设施投资,全力推进现代交通三大建设,切实加强省重点交通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是突出监管重点、服务发展大局的需要,是交通行业审计工作按照深入学习实践交通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整合审计资源,加强审计重点监管,确保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扩大内需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执行到位,全力推进现代交通三大建设的重大举措,也是项目相关单位进一步加强建设管理,主动防范、化解风险,建立健全良性的快速纠错和预警机制的内在要求。
切实加强高速公路等省重点交通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是新时期、新形势下,我省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和国家审计机关认真贯彻省政府《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关于省交通重点工程必审制和交通部《交通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完善和拓展高速公路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创新之举;有利于纠正传统的事后审计工作滞后、审计整改难度大等问题,实行建设期跟踪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组织有机结合,事前、事中和事后审计有机结合的全方位、全过程审计方式,“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
切实加强高速公路等省重点交通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是我省交通系统构建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工作内容。《浙江省交通系统构建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意见(试行)》(浙交党〔2005〕22号)明确提出,要以资金为主线,按照建设资金专款专用原则,认真查处挤占挪用、贪污浪费行为,规范交通建设资金管理,逐步推行高速公路等重点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浙江省交通系统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意见》也明确要求,继续推行和规范、完善高速公路跟踪审计制度,围绕重点项目、重大工程,以招投标、设计变更和资金监管为重点,实施全过程的监督。
二、进一步理清思路,明确高速公路等省重点交通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要求
(一)工作思路:突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作重点,创新交通投资审计思路,继续加强和拓展高速公路跟踪审计工作,同时,积极推行高速公路以外省重点交通建设跟踪审计制度。要将跟踪审计监管范围,进一步拓展到社会各界重点关注的公路、水路省重点交通建设项目,逐步实行省交通重点工程全面监管;将跟踪审计监管视角,进一步扩展到高速公路等省重点交通建设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实行全方位监管;将建设期间委托跟踪审计,进一步延伸到建设前期和竣工决算阶段,实行全过程监管,为建设项目顺利竣工验收创造条件。高速公路等省重点交通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由省交通厅、省审计厅结合竣工决算审计直接组织实施,全方位、全过程加大重点项目、重点环节监管力度,突出对重点建设项目“关键环节”的跟踪,防患于未然。
(二)工作目标:一是前置审计介入点,从源头上加强监管,及时发现工程、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规范、整改;二是严格基建程序和工程招投标、设计变更、合同管理等内部控制,加强管理;三是严格工程计量结算支付审核,合理控制造价,节约投资;四是严肃查处工程违规转(分)包等扰乱建设市场行为,防止建设资金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规问题发生,确保建设资金筹集、使用的真实性、安全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五是统筹由握建设过程关键点,变全天候的程全过程跟踪审计,组织安排建设期间委托跟踪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加强政府和行业监管力度,及时体现审计成果,确保工程结算支付和竣工决算编报、审批工作顺利完成。
三、进一步完善机制,落实加强高速公路等交通重点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各项工作措施
(一)建立完善高速公路等省重点交通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组织工作机制
1.审计组织领导。高速公路等省重点交通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原则组织实施。省交通厅、省审计厅统一负责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的领导协调、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等相关工作。鉴于《浙江省交通厅浙江省审计厅印发关于积极推行我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交〔2005〕333号)规定的两年招标有效期届满,省交通厅、省审计厅拟于近期组织统一招标,择优选定有资格参与高速公路等省重点工程跟踪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
2.审计组织实施。省交通厅、省审计厅要及时沟通、衔接,统一制订下达高速公路等省重点交通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年度计划(或计划预告),分头负责组织委托实施。对未纳入两厅年度跟踪审计计划的省重点交通建设项目,请项目建设相关单位(部门)根据工程实施进度及时行文提出要求,由省交通厅洽省审计厅相关部门及时安排。参与具体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由省交通厅、省审计厅在省统一招标选定的中介机构名录范围内确定并组织实施;业务约定书,由项目业主负责签订,及时报请两厅备案。
3.审计付费。高速公路全过程跟踪审计费用应以省物价局规定的标准为依据,在审计合同中明确,列入项目建设成本。工程跟踪审计(含审价定案)和财务跟踪审计(含竣工财务决算审计)费用,应考虑跟踪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合一的实际工作量,在省物价局规定的竣工决算审计收费标准基础上合理确定,但不得高于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收费标准,对核减额未超过规定比例部分,不得违规计提审计核减效益费。
4.审计管理。根据《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浙江省交通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和《公路竣(交)工验收办法》等有关规定,高速公路、国道一级、公路“四自”工程等公路、水路省重点交通工程竣工决算(含竣工工程价款结算、决算审计,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审批必须由省级审计、交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建设项目未经审计,不得付清工程尾款,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不得报批竣工决算。
为避免跟踪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工作脱节,造成重复审计、重复认定、重复付费等问题发生,原则上实行跟踪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一次性组织实施,由省交通厅、省审计厅在全过程跟踪审计计划安排(计划预告)的同时,明确审计实施机构和审计要求。受托审计机构应按审计组织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合同约定,加强对高速公路等省重点交通工程建设前期、建设期间和竣工决算各阶段的全程监督。其中:对本通知下发前,已实施业主委托跟踪审计并按规定向两厅报备审计委托合同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仍按照浙交〔2005〕333号文规定执行,其竣工决算审计由省审计厅、省交通厅另行组织安排。为确保审计工作质量,对其中业主已委托实施工程价款结算审计部分,应根据浙交〔2005〕333号文规定,按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必要的审计抽查复核。
对其他未列入省审计厅竣工决算审计计划的已完工高速公路等省交通重点建设项目,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浙江省交通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交通审计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分级分工负责,组织做好竣工决算审计、审批相关工作。
(二)审计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审计质量控制,完善跟踪审计职能
负责跟踪审计的受托审计机构要依据审计执业规范,采取切实措施,加强跟踪审计质量控制;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审计工作方案,严格执业行为,明确工作职责,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全面实施建设前期、建设期间和竣工决算审计监管;要全面履行跟踪审计的职责,不应只一味重视工程造价审核,而忽视跟踪审计的监督和咨询作用;要坚持独立审计原则,严守监督咨询的角色定位,以服务项目建设为己任,工作到位不越位;对于发现的工程建设和财务管理问题,一定要通过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等去解决,而不能越俎代庖;要妥善处理与业主、施工单位等各方关系,自觉营造和谐一致、良性互动的审计环境。同时,要准确把握跟踪审计及时性,尽可能及早介入,对项目建设重要环节、重大活动要及时跟进;要牢牢把握建设过程关键点,变全天候驻地跟踪为“关键环节”的跟踪。
对委托审计项目,其社会中介机构要按审计约定,及时向项目建设有关单位提出咨询管理建议书,促进建设单位进一步加强建设管理,控制造价,防范工程和财务管理风险,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要按规定及时向审计组织主管部门提交阶段性审计成果报告和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如实反映项目建设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审计、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和建设有关单位监督。社会中介机构对出具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三)进一步加强对委托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规范管理
省审计厅将会同省交通厅定期抽查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质量,加强审计质量检查,依法查处执业机构(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中介机构在实施高速公路等省重点交通建设项目跟踪审计中因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造成审计结果失实以及发生其他重大过失、违约等情况的,省审计厅、省交通厅将给予通报,并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对委托方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
(四)进一步建立完善高速公路等省交通重点建设项目审计协作机制
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审计沟通和协调机制,完善高速公路等省重点工程建设领域的审计协作关系。建立交通部门审计和国家审计计划衔接、协商机制,事前及时沟通,合理安排审计计划;避免重复安排审计;建立审计重大事项不定期沟通、协调机制,信息共享;建立审计重大问题处理整改机制,对跟踪审计机构发现的重大违纪违规问题,要及时下达审计处理及整改意见,督促加强交通建设管理,防范风险,节约投资,确保交通建设资金安全完整,确保高速公路等省重点交通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真正有效、落到实处。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省交通厅财务审计处(联系人:吴立军、富旻敏;联系电话:87819508、87810933)、省审计厅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联系人:朱智敢;联系电话:87051679)联系。
二○○九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