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2482277/2012-10302 | 文件编号:浙运复〔2012〕17号 | 发布机构:省交通运输厅 |
统一编号:-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2012-10-12 |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 | 有效性:有效 |
关于电动三轮车从事道路运输是否属于管辖范围等相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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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处《关于电动三轮车从事道路运输是否属于管辖范围相关问题的请示》(绍市运〔2012〕13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以电动三轮车非法从事道路客、货运输经营活动的行为,危害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以及道路交通安全,应当依法进行综合治理。电动三轮车是否属于机动车以及汽车,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2)第3部分“术语和定义”来认定。你处也可以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辆行驶证等作为认定依据。如认定电动三轮车属于汽车,则电动车非法营运的行为适用《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条第二款、七十一条等条款,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此复。
二○一二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