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索引号:11330000002482277P/2026-1010458594 文件编号:浙交〔2026〕1号 发布机构: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组配分类:政策文件及解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26-01-06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工作制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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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工作,按照交通运输部部署要求,我厅制订印发了《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工作制度》(以下简称《制度》)。为便于有关各方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制度》制订背景、依据和主要内容等解读如下:

一、制订背景

2023年12月,为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交通运输部印发了《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办法》(交安监规〔2023〕6号)。省交通运输厅按照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了《浙江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工作制度》(浙交〔2024〕123号,以下简称原《制度》),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落实“三管三必须”责任,提高了安全生产监管效能。

随着近年来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事故数量逐步下降,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尤其是较大以上事故造成的社会影响显著增大,交通运输部于2025年8月修订发布了《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办法》(交安监规〔2025〕5号),特别是对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的情形及要求进行了调整。鉴于主要上位依据文件已失效,有必要对原《制度》进行相应调整修订。

二、制订依据

主要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办法》(交安监规〔2025〕5号)、省安委会《浙江省安全生产通报警示约谈实施办法(试行)》(浙安委〔2018〕9号)等文件规定。

三、较原《制度》的主要变化

一是更加聚焦省级实施主体。《制度》修订后主要针对省级层面工作,省交通运输厅对符合实施条件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相关省属企业、交通建设项目参建单位,进行警示、约谈、挂牌督办。同时,明确了交通运输部、省安委会(办公室)约谈、挂牌督办的,省交通运输厅不再重复开展。

二是拓展警示种类。一方面,与交通运输部保持一致,增加了“点对点提示函”的形式。对于发生影响恶劣事故的或连续发生事故险情的,省交通运输厅将对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相关省属企业发送提示函。同时,视情建议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根据规定对相关设区市政府进行安全生产警示告知、视情抄送浙江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一方面,结合工作实际,增加了“行业提示单”的形式。对于非本辖区发生的行业典型事故险情,或研判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加强教训汲取和风险防范提醒。

三是强化约谈工作。《制度》结合行业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对发生较大涉险事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一般事故连续多发的、隐患排查整治不认真不到位的,由省交通运输厅实施约谈,并根据政务公开的要求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落实《浙江省安全生产通报警示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等要求,加强对属地政府的约谈督促。

四是进一步规范挂牌督办。《制度》突出安全监管重点工作,对警示、约谈提出需要限期整改、举一反三开展专项整治的,事故险情造成严重社会舆情、整改任务重难度大的,发生较大事故或性质恶劣一般事故的,以及上级督导检查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需省厅督促整改等情形,由省交通运输厅实施挂牌督办。同时,细化了督办整改、评估核实工作要求,明确了挂牌督办相关情况应在相关网站或媒体公布。

五是精简原《制度》文书样式附件。《制度》不再对市、县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情形、流程等提出具体要求,删除了安全生产约谈通知书、约谈记录、挂牌督办通知书、挂牌督办核销申请书等文书样式附件。

四、《制度》主要内容

《制度》共分5个部分。第1个部分为适用范围,明确了《制度》实施主体、对象,以及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工作总体内容。第2个部分为警示,明确了印发警示通报、工作提示函、工作提示单的情形,以及实施过程。第3个部分为约谈,明确了实施约谈的情形,规定了约谈通知、约谈材料、约谈实施、约谈记录、问题整改等要求。第4个部分为挂牌督办,明确了实施挂牌督办的情形,细化了督办通知、整改方案、定期报告、督办核销、督办公开等工作内容。第5个部分为其他事项,明确了特定情况下不再重复开展约谈和挂牌督办,相关工作不替代或减轻政务处分、行政处罚。规定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本地区的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工作制度。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工作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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