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海事局关于全面推广新版《内河船舶综合证书》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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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湖州市、嘉兴市、绍兴市、金华市、衢州市、丽水市交通运输局,宁波、温州、台州、嘉兴、杭州海事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工作部署,深化船舶证书“多证合一”政务服务增值化改革,进一步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经研究,决定自2026年2月1日起,在省管内河全面推广新版《内河船舶综合证书》(以下简称“新版证书”)。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已在或拟在浙江省地方海事辖区登记的内河船舶。 二、相关事项 (一)新版证书内容及形式 新版证书(式样见附件1)统一记载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个体)、船舶营业运输证、船舶标识码证书、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执照等8本船舶证书信息。 新版证书采用电子证书和纸质证书形式,两种证书形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新版证书申请 船舶所有人应按政务服务指南(附件2)向各市、县交通运输局政务服务窗口提交《内河船舶综合证书》核发申请,在《内河船舶证书多证合一申请表》(附件3)中按需选择船舶法定检验证书核发、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国籍证书签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签发、内河个体普通货船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船舶标识码证书核发和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执照核发等申请事项和新申请、延续、变更、补发、换发、注销等类别,并提交相应申请材料。 (三)新版证书核发 1.船舶新建或所有权转移。各单位应指导船舶所有人将《内河船舶证书多证合一申请表》分别上传浙江政务服务网和中国海事综合服务平台,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申请人无需至具有管辖权的直属海事分支机构政务窗口提交《水上无线电行政许可申请函》。符合条件的,新版证书及其电子证书同步核发,并加盖海事管理机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印章。 2.现有船舶证书更新。船舶所有人可以凭旧版《内河船舶综合证书》(已申领的)和持有的关联船舶证书原件,到船籍港所在市、县交通运输政务服务窗口领取纸质新版证书,并绑定新版证书电子证书。旧版《内河船舶综合证书》和关联船舶证书原件原则上由证书签发单位收存。 已申领旧版《内河船舶综合证书》的,各单位应在2026年2月底前完成新版证书的电子证书配发。 (四)证书有效期延续 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个体)、船舶营业运输证有效期届满前,船舶所有人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内河船舶证书多证合一”事项,提交《内河船舶证书多证合一申请表》和延续材料。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前,船舶所有人可通过中国海事综合服务平台提交延续材料。新版证书有效期的延续情况应在有效期延续栏进行记录。 (五)新版证书信息调整 1.信息变更。船舶检验证书等关联船舶证书信息需变更的,船舶所有人应及时办理相应事项的变更手续,在变更信息栏予以记录。 2.租赁抵押。船舶办理租赁、抵押(含新申请、变更、注销)等手续的,应在新版证书的租赁/抵押栏予以记录。 3.船舶检验。船舶定期检验、临时检验,应在新版证书的船舶检验签证栏签署意见并加盖船舶检验签证章。 (六)新版证书补换发 新版证书出现污损不能使用或遗失、灭失的,船舶所有人可到相关单位办理证书补换发手续。办理时,受污损的证书需由证书签发单位收回,补换发的新版证书发证日期为证书打证日期。 (七)新版证书注销 船舶发生拆解、灭失或买卖等情形,船舶所有人应按规定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并将新版证书及其关联的船舶证书交回证书发证机构。单独注销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个体)、船舶营业运输证等船舶证书的,原发证机关应在新版证书的变更记录栏中进行签注。 (八)关联船舶证书的处理 新版证书核发后,原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个体)、船舶营业运输证、船舶标识码证书、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执照等船舶证书原则上不再发放,由证书签发单位统一留存在船舶档案中。 三、新版证书现场监管 海事管理机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纸质新版证书或“内河船舶码”扫码查验船舶证书及关联船舶证书信息,不得要求船舶再提供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等关联船舶证书的纸质证书。 附件:1.新版《内河船舶综合证书》式样 2.内河船舶证书多证合一事项政务服务指南(2025版) 3.内河船舶证书多证合一申请表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海事局 2025年12月30日 附件1:新版《内河船舶综合证书》式样.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