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的通知

各市交通运输局,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台州市海洋经济发展局,厅属各单位,省交通集团、省机场集团、省海港集团:

为规范我省交通运输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加强关键共性技术攻关,提升科技项目研发质量,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现将《浙江省交通运输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26年1月8日

浙江省交通运输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一、总则

(一)为规范我省交通运输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加强关键共性技术攻关,提升科技项目研发质量,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统筹资金等要素保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结合我省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厅”)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验收、经费使用、成果推广和科研信用等管理工作。

(三)省厅负责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和监督管理,负责制定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统筹省级科技资金安排、组织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编制年度科技计划、指导和监督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开展科技成果推广和科研信用管理等有关工作。

省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省港航管理中心和省交通工程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三中心”)负责各自条线科技创新工作,协助省厅做好科研需求凝练及项目实施管理等。

各市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和省交通集团、省机场集团、省海港集团等有关单位,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科技创新工作,作为归口管理单位负责组织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加强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协助省级补助资金拨付、协调落实配套条件、加快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等有关工作。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情况纳入省厅对有关单位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项目承担单位履行项目实施的主体责任,对项目目标任务完成、财政经费使用、成果转化应用负直接责任;配合开展项目过程管理、监督检查、验收评价等工作,及时报告重大成果或重大事项,履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等;项目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由多个单位联合承担的项目,第一承担单位负主体责任。

(四)省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坚持规划引领、分类指导、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并以项目、平台、人才、成果一体化配置为导向,支持重点科创平台开展系统性、持续性研究,支持青年科技骨干牵头承担科技计划项目。

省厅积极优选、推荐有关科技项目申报国家和省科技计划、交通运输部重点科技项目和创新工程清单。

(五)省厅科技计划项目分为重大研发项目、一般研发项目、科技创新工程项目、成果推广项目等类别,实行分类管理。

重大研发项目重点聚焦行业发展关键共性技术和前沿技术融合应用,开展系统性、前瞻性研发,突出标志性、原创性成果要求。

一般研发项目重点针对行业发展具体技术问题,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四新”技术的研发与应用以及标准研制,强化成果目标考核。

科技创新工程项目重点依托重大工程建设,开展先进技术的集成创新应用研发,加速科技成果工程化和产业化。

成果推广项目重点开展优秀“四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六)有关单位应当积极争取财政资金支持,鼓励多元化投资,保障交通科技创新经费投入。有关企事业、科研机构和科创平台等单位应当加大科技研发投入,自主立项开展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应用。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落实项目配套资金。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列支科研试验费,支持重大研发项目落地,并根据工程自身需求开展科研工作。

二、申报立项

(七)厅科技职能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围绕厅重大改革任务和科技发展规划,以科研专题形式谋划科技研发需求,深化编制年度重大研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一般研发项目主攻方向、拟解决技术问题等研发需求,启动项目申报程序。

(八)申报单位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的研发能力,并根据申报指南要求,编制项目申报材料,并经归口管理单位初审后报送省厅。

(九)省厅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根据项目类别特点,采用“揭榜挂帅”、集中评审等方式择优确定承担单位,下达年度科技计划。

(十)第一承担单位应在立项后及时编制研究工作大纲并组织专家评审,进一步完善研究方案,签订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

三、实施管理

(十一)第一承担单位应履行主体责任,保障研发投入,严格按任务书要求组织实施项目,确保完成研发目标。归口管理单位负责项目全过程协调与监督,并按要求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十二)重大研发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由省厅组织对项目进度、阶段性成果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评估。一般研发项目实行中期咨询制度,由第一承担单位组织专家对初步成果进行咨询。

(十三)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出现导致项目无法继续进行的重大情况,省厅可依据相关规定终止项目。项目终止后的经费处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经费管理

(十四)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管理与使用,应遵守国家及省有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确保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并自觉接受监督与审计。

(十五)省厅对科技计划项目给予分级分类资金补助,明确具体补助标准、资金拨付方式、项目单位的自筹经费比例。

(十六)项目承担单位应规范经费使用,合理编制预算。项目验收时,须按要求提交经费决算报告或审计报告。违反经费使用管理规定的,省厅将按规定追回已拨付的补助资金。

五、验收评价

(十七)项目完成后,第一承担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备齐验收资料,经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后向省厅申请验收。

(十八)项目验收由省厅组织专家,以会议评审等方式进行,对项目成果、目标完成情况及经费使用进行综合评价,形成验收结论。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验收通过”“结题”或“验收不通过”。

(十九)项目通过验收后,第一承担单位须按验收意见完善成果材料并报省厅备案,各承担单位应按规定做好项目相关科学数据和文件的归档工作。

(二十)对具有重大创新和推广价值的项目成果,第一承担单位可申请成果鉴定。

六、成果管理

(二十一)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管理规章制度,落实职责,加强科技成果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及运用。各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科技成果及时采取申报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

省厅科技计划项目所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管理,以及科技成果的保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二)第一承担单位应当主导项目研发,并根据各承担单位任务分工,明确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归属。厅科技计划项目所形成的论文、专利、软著、工法、专著等成果,原则上第一承担单位及人员排序第一的需分别占一半以上,且基金项目来源中需标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科技计划项目。

(二十三)项目通过验收或鉴定后,第一完成单位应当按照省科技厅有关规定办理科技成果登记,积极做好交通运输部重大科技创新成果库入库申报有关工作。列入交通运输部重点科技项目清单的,同时按照部有关要求执行。

(二十四)第一完成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以及行业学会(协会)有关规定积极组织申报科技奖励,其他完成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和建设、运营等单位应当如实出具依托工程等应用证明。

七、推广应用

(二十五)省厅建立科技计划项目后评价制度,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所有重大研发项目和部分一般研发项目,开展应用效果评价试点,着重对研发项目成果质量、推广应用效果及行业发展促进作用,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评价,实现项目闭环管理。

(二十六)省厅组织征集全行业优秀科技成果,按照自愿申报、专家评审、公开公示等程序,编制发布科技成果年度推广目录。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列入省厅年度推广目录的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效果开展后评价,优选推广应用效果显著的成果,给予财政资金支持(在次年度科技计划中安排),促进成果再推广。

(二十七)省厅编制发布交通科技创新年度发展报告,汇聚、展示全行业重要科技成果。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技成果推广应用规章制度和考核激励机制,加强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建设,通过举办科技成果推介活动、开展学术交流和科普宣传等多种形式,促进科技成果应用和转化。

八、科研信用管理

(二十八)省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规定,实施科研信用承诺制度,开展科研信用管理工作。第一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验收(鉴定)、申报科技奖励、列入成果推广目录等活动中应当签署诚信承诺书,保证有关技术文件、资料和成果的真实可靠、知识产权明晰。

(二十九)省厅科技职能部门根据《浙江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科研诚信评价与档案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开展信用信息记录和评价,及时将科研信用不良行为信息告知相关单位或个人,并依规采取相应惩戒制度。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厅属有关单位和省级行业集团的科技职能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开展科研信用信息记录和评价工作。

九、附则

(三十)本办法自2026年2月8日起施行。原《浙江省交通运输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浙交〔2022〕63号)同时废止,办法施行之前立项的项目,按原有规定管理。

附件:1.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立项、实施管理与验收评价实施

操作指引

2.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表

3.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

4.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

5.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科技计划项目变更审批表

6.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

7.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

8.项目验收(鉴定)通过后归档资料要求

9.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科技计划项目成果鉴定证书

附件1-9.docx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pdf

《浙江省交通运输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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