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管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市交通运输局,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台州市海洋经济发展局,省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省港航管理中心、省交通工程管理中心:
现将《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管工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25年7月2日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管工作指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标后监管工作,根据《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我省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设计施工总承包(EPC)、监理、质量检测、政府和社会资本方合作(PPP)模式招标项目的标后监管工作,适用本指引。
二、职责分工
(一)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单独设立的港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交通运输部门”),按照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行业管理和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管分工原则,负责辖区内工程招标项目的标后监管工作。
(二)招标人是招标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对中标人合同履约行为进行全面管理。
三、标后监管事项和内容
(一)交通运输部门应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承发包管理、合同履约、设计变更、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计量支付、工期进度等事项进行标后监管。
(二)交通运输部门应对所有招标项目招标人的以下行为进行重点监管:
1.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的有关情况;
2.合同订立、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情况,以及合同订立信息的公开情况;
3.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4.项目合同履约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5.项目重大变动、合同重大变更、合同中止履行和解除等履约信息的公开情况;
6.设计变更的管理情况;
7.工程款或勘察设计、监理、质量检测服务费用的支付情况;
8.项目重大质量安全问题或重大舆情的报告情况;
9.交工验收、竣工验收的组织情况;
10.对中标人合同履约(包括主要人员、设备、资金等)的管理情况;
11.对中标人信用评价的开展情况;
12.依照合同约定对中标人违约行为的处理,以及向交通运输部门进行报告的情况。
(三)交通运输部门应对所有招标项目中标人的以下行为进行重点监管:
1.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的有关情况;
2.合同订立情况,以及履约保证金的提交情况;
3.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4.项目管理机构的组建情况,主要人员在岗履职情况,以及设备、资金等的履约情况;
5.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
(四)交通运输部门应对勘察设计招标项目招标人和中标人进行监管,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招标人对勘察成果的验收情况;
2.招标人组织设计文件审查的情况(含平安百年品质工程精细化设计落实情况);
3.招标人对中标人后续驻场服务的检查情况;
4.中标人对勘察成果(数量、质量)的验收情况;
5.中标人的设计成果质量(含平安百年品质工程精细化设计落实情况),以及设计成果提交的情况;
6.中标人对设计分包单位履约的管理情况;
7.中标人后续动态勘察设计工作的实施情况;
8.中标人后续驻场设计服务质量的情况。
(五)交通运输部门应对施工招标项目招标人和中标人进行监管,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招标人现场管理机构的组建情况;
2.招标人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3.招标人政策处理、资金筹措的落实情况;
4.招标人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办理情况;
5.招标人项目风险分级分类管理的开展情况;
6.招标人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的检查情况;
7.招标人对施工“优质优价”激励机制的建立情况;
8.招标人是否存在随意压缩合同工期的情况;
9.中标人执行首件工程认可制的情况;
10.中标人对主要原材料、重要构配件和主要结构物以及关键工序的质量管理情况;
11.中标人对危大工程的管理情况;
12.中标人对分包、劳务合作单位的管理情况;
13.中标人在质量缺陷责任期间的合同履行情况。
(六)交通运输部门应对设计施工总承包(EPC)方式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和中标人进行监管,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招标人检查施工图设计是否按照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设计的情况(含平安百年品质工程精细化设计落实情况);
2.对招标人的其他检查内容可参照本指引第三条(四)、(五)的要求;
3.项目总承包方的机构组建、主要人员配备等情况;
4.项目总承包方对施工图设计和施工质量安全承担主体责任的履行情况;
5.项目总承包方是否存在违规发起降低技术标准、调整路线方案,调整路面结构类型及厚度,调整桥梁结构形式、减少特大桥数量、降低桥梁安全冗余度,减少隧道数量、降低隧道支护方案安全性等工程变更的情况;
6.设计中标人按照初步设计文件开展施工图设计的情况;
7.设计中标人发生设计变更的,检查是否征求初步设计单位意见,以及按照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报批的情况;
8.对设计中标人的其他检查内容可参照本指引第三条(四)的要求;
9.对施工中标人的其他检查内容可参照本指引第三条(五)的要求。
(七)交通运输部门应对监理、质量检测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和中标人进行监管,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招标人对监理、质量检测行业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的落实情况;
2.招标人对监理“优监优酬”机制的建立情况;
3.对招标人的其他检查内容可参照本指引第三条(五)的要求;
4.监理中标人对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验收,以及隐蔽工程现场影像的记录情况;
5.监理中标人对危大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及落实情况;
6.监理中标人对施工分包、劳务合作合同的检查情况;
7.监理中标人对工程质量检测(监测)的监理情况;
8.监理中标人发现严重质量问题、重大安全隐患、质量安全事故的报告情况;
9.质量检测中标人对主要受力构件和实体工程质量的检测情况;
10.质量检测中标人的检测报告及质量检测(监测)数据的及时性和真实性情况;
11.质量检测中标人对涉及主体结构质量安全的不合格检测结果,以及监测结果异常的报告情况;
12.质量检测中标人的母体检测机构对质量检测项目的管理情况。
(八)交通运输部门应对政府和社会资本方合作(PPP)模式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和中标人进行监管,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招标人对中标人(指社会资本方),以及中标人组建的项目公司合同履约的管理情况;
2.招标人确定项目监理、第三方试验检测单位和交工、竣工检测单位的情况;
3.招标人出具交工、竣工验收意见的情况;
4.中标人依法组建项目公司的情况;
5.中标人项目资本金的到位,以及协助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等工作的情况;
6.项目公司及其现场管理机构的组建情况;
7.项目公司建设资金的筹措及落实情况;
8.对项目公司的其他检查内容可参照本指引第三条(五)的要求。
四、规范实施标后监管工作
(一)交通运输部门应按规定实施标后监管行政检查。交通运输部门也可委托具有公路水运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等行政辅助职能的事业单位承担具体检查工作。
(二)交通运输部门发现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责令改正。对情节轻微、危害后果不大的违法行为,可以采取提醒、告知承诺等方式处理的,依法予以不罚或者免罚;其他违法行为应按照情节轻重,依法实施行政监管措施。
(三)交通运输部门在开展质量安全深度调查时,应进行延伸检查。发现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存在资质挂靠、转包或违法分包、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纳入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整治范围。
(四)交通运输部门应将合同订立、资质挂靠、转包或违法分包、重点岗位人员变更及履职情况、合同重大变更、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等信息,纳入信用评价体系进行评价管理,规范开展信用动态监管。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触发信用评价负面清单降级情形的,交通运输部门应及时动态调整信用评价等级。
(五)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应根据标后监管相关信息,及时完善信用评价指标,合理规范运用信用评价结果,形成贯通标前、标中、标后的全链条全过程监管机制。
市县交通运输部门应落实好交通领域全链条全过程监管要求,加强合同履行的行政监管,加大对招标投标市场、项目建设质量安全的检查力度,实现招标市场与履约现场的联动监管。
(六)交通运输部门应加强与纪检监察、发展改革、公安、司法、审计等单位的协同配合,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审计监督等的协同衔接,完善案件线索双向移送、接收、转办和反馈机制,加强案件协查配合,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七)交通运输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在工程施工现场设立质量责任公示牌,张贴群众监督二维码,接受社会监督。有关单位、个人和新闻媒体反映合同履约、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的,应按规定及时查处。
五、其他
(一)本指引所称标后监管,是指自招标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至合同履行完毕期间,交通运输部门对招标人和中标人执行法律法规、合同订立、履行、变更和招投标承诺等进行监督管理的行为。
(二)本指引所称招标人,是指签订招标项目合同协议书的发包人,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及其实施机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及其代建单位、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中标人组建的项目公司。
(三)本指引所称中标人,是指签订招标项目合同协议书的承包人,包括但不限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社会投资方、咨询等单位。
(四)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项目的标后监管工作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