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港航突发事件信息报送、事故复盘和执法检查通报制度(试行)

2025-05-28 21:23    信息来源:省交通运输厅   字号:[ ]    访问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掌握全省港航突发事件情况,规范信息报送,加强事故复盘剖析和典型案例警示,根据《关于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工作的通知(试行)》(浙安委办〔2023〕13号)、《关于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紧急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浙安委办〔2021〕17号)、《浙江省交通运输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及险情、维稳安保事件报告暂行办法》(浙交办〔2019〕108号)、《浙江省交通运输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复盘工作制度(试行)》(浙交安〔2024〕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港航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承担港口、航运、航道、省管内河水上交通等事故及险情、行业维稳安保等事件(以下统称港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职能的交通执法队、港航中心(以下简称港航管理机构)和省港航管理中心相关处室按本制度报送事件信息、开展事故复盘和安全监管执法案例通报警示。

第二章  信息报送

第三条 港航突发事件报告应当及时、准确、规范,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四条 港航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安全生产类

1.地方海事辖区有人员死亡(失踪)的水上交通事故、沿海本省籍运输船舶发生有人员死亡(失踪)的水上交通事故和发生有人员死亡(失踪)的港口生产安全事故;

2.造成人员重伤,或者较大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省管内河船舶溢油10吨或沿海运输船舶溢油100吨以上致水域污染的事故;

4.四类重点船舶(客船、危险品船、砂石船和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运输船舶)、渡船、沿海本省籍5000载重吨以上运输船舶发生碰撞、触礁、搁浅、浪损等严重危及船舶安全或造成严重污染水域的事故和险情;

5.船舶沉没或省管内河运输船舶(含施工作业船)发生漂移危及桥梁、大坝等设施的险情,船舶与桥梁或船闸碰撞导致设施严重受损的事故;

6.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事故;

7.港口堆场、运输船舶、客货运站(场)等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

(二)突发事件类

1.已竣工投入使用的港航基础设施发生垮塌的事件;

2.重要水路客运枢纽运行中断,造成大量旅客滞留,恢复运行及人员疏散预计在12小时以上的事件;

3.造成主干航道交通中断,或者需实施连续封航管控8小时以上的事件;

4.其他可能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且预期会持续传播的其他事件。

(三)群体事件类

1.遭受恐怖袭击或极端暴力袭击的事件;

2.水路运输行业从业人员集体罢工或罢运事件;

3.水路旅客集体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

4.发生冲击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严重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群体性事件;

5.其他影响恶劣的群体性事件。

第五条 港航突发事件报告内容:

(一)发生单位;

(二)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简要经过;

(四)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五)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失踪失联被困人员)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六)事故现场风险及已经采取的措施;

(七)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如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船舶基本参数及装载状况等信息;

(八)报告单位、报告人、报告时间及联系方式。

除文字内容外,鼓励以视频、图片等形式全方位展示现场情况。

第六条 属地县(市、区)港航管理机构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分别上报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市港航管理机构;市港航管理机构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按照业务类型分别报告省港航管理中心综合处(舆情等)、发展处(网络安全)、海事处(省管内河水上交通)、航运处(本省籍沿海客货运输船舶,宁波、台州、温州内河客货运输船舶)、港口处(港口)、航道处(航道设施)、机关党委等业务处室;省港航管理中心业务处室在接到报告后半小时内完成研判,报业务分管领导同意后转中心安办,由中心安办报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告省交通运输厅安全处。重大情况或情况紧急的,可越级上报。  

在报送初步情况后,市港航管理机构应尽快了解详情,在6小时内向省港航管理中心补报或续报(重点是事件性质和伤亡情况、处置进展、对策措施等),事故初步原因应在12小时内续报至省港航管理中心。

发生事故后,因事件情况复杂一时无法核实清楚的,一律“电话+浙政钉”先行报告,待事故情况明确后再补报,力求紧急信息“零耽搁”。

第七条 地方海事辖区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应按照规定及时录入中国海事协同管理系统-事故调查统计分析系统;港口、航运、航道等统计报表按交通运输部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要求上报。

第八条 各级港航管理机构应当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负责港航突发事件的统计和报告,做到责任到人、信息畅通、报送及时。

各级港航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直属海事、应急以及新闻宣传等部门的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掌握各类突发事故事件信息;要进一步畅通港航企业、运输船舶的信息报告渠道,健全做优省管内河“12395”接处警机制。

第九条 省港航管理中心业务处室要加强调度、强化指导,第一时间核实各类突发事件信息。

省港航管理中心机关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火灾、爆炸等事故或险情、维稳安保事件的,报经主要领导同意后,由综合处和中心安办在1小时内分别报厅办公室、厅安全处。

第三章  事故复盘

第十条 对死亡1人以上、重伤3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具有频发典型意义或者上级机关和有关领导要求的港航突发事件,各级港航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进行复盘。

第十一条 复盘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全面、准确、具体”的原则,做到把自己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把责任摆进去,尽可能还原事故经过,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查找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的薄弱环节,认真总结事故经验、教训,落实“三个责任”,提出整改对策。

第十二条 一般事故(亡人事故除外)由属地县(市、区)港航管理机构组织开展事故复盘工作,较大事故和亡人的一般事故由市港航管理机构组织开展,重大以上事故由省厅(省港航管理中心)组织开展。必要时,省、市港航管理机构可以提级或指定复盘。

完成事故现场处置后,事故复盘责任单位依据《浙江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事故复盘工作制度(试行)》规定的程序,成立复盘工作组开展复盘工作。复盘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行业(领域)专家参与。

第十三条 复盘工作组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交事故复盘报告;较大以上事故或情况复杂的事故,经事故复盘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提交复盘报告的期限可适当延长5-10个工作日。事故原因技术鉴定时间不计入上述时限。

事故调查结案后,如复盘报告与事故调查结论存在明显分歧的,应当重新复盘。

第十四条 复盘报告应当包括事故概述、事故经过、事故(初步)原因、存在的问题、改进措施、下步工作建议等内容(参考格式见附件)。

事故复盘报告是加强港航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事故相关港航管理机构应当积极落实复盘报告提出的有关改进措施,确保改进措施得到有效执行并取得预期效果。上级港航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跟踪调度督导。

第四章  执法检查

第十五条 省港航管理中心每季度编报安全监管典型执法案例,包括典型案例、执法督导两部分内容。

第十六条 海事处、航运处、港口处、航道处按照各自职责每季度收集编写典型案例。典型案例的内容应包括案例名称、案件基本情况、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典型意义。发展处负责法制审核。

中心发展处选取“省法治交通平台”中的执法案件,会同法律顾问对案由、程序、文书等进行审核,对未依法办理、应“一案双罚”未双罚等进行纠错和通报。

第五章  通报制度

第十七条 省港航管理中心安办每季度汇编1期事故复盘和执法检查案例,发展处、海事处、航运处、港口处、航道处及时提供相应内容。

第十八条 各级港航管理机构应将事故、检查案例相关内容通过各种渠道向辖区企业、经营户、船舶进行宣传、警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上级另有规定或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浙江省地方海事辖区水上交通事故快报

2.沿海四地市运输船舶水上交通事故快报

3.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快报

4.XX事故复盘报告(参考格式)

附件1

浙江省地方海事辖区水上交通事故快报

上报单位:

船名

A.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

A.

B.

B.

国籍

A.

IMO

编号

航线

船舶

种类

B.

出发港

A.

目的港

A.

总吨

载货(客)类/量

B.

B.

事故   等级

事故时间

事故   地点

船员   人数

A.

船员国籍

事故

种类

B.

船舶损害情况

A.

人员伤亡情况

A.

风浪、能见度情况

B.

B.

事故详细情况

事故概况

初步原因分析

应急处置情况

特殊情况

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上报日期:

注:1、应尽量详细填报有关数据。如果不能再规定的时间内报齐有关数据,应当补报,补报时应注明“补报”;       2、表中A、B船代表不同的船,如果事故涉及两艘以上的船舶,另行说明;       3、“船舶种类”应按照船舶登记证书上所载明的“船舶种类”;       4、“载货(客)类/量”应载明货物种类、数量;       5、“船员国籍”为事故船舶上所有船员所涉及的国家;       6、特殊情况可以描述表格中未包含的情况,如会影响事故发展的搜救情况、油污情况等。

附件2

沿海客货运输船舶水上交通事故快报

事故单位

事故船名

法定责任人

事故时间

肇事地点

事故性质

事故类别

伤亡情况

天气情况

报告人

联系电话

报告时间

记录人

事故经过:

事故发生原因及初步判断:

事故损失情况: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

填报单位:                          

注:沿海地市内河客货运输船舶参照本表填报。

附件3

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快报


填报单位:                                                                     20   年月

1.事故单位基本信息

1.1 事故单位名称

1.2 事故单位联系人

1.3 联系电话(手机)

1.4 是否持有经营许可证

□是   □否

1.5 生产经营活动是否超出许可范围

□是   □否

2.事故基本情况

2.1 事故发生时间

2.2 事故发生地点

2.3 事发场所

□码头□仓库   □储罐区□堆场□港口企业内部道路□管线   □其它

2.4 是否为危险货物事故

□是□否

2.4.1 危险货物品名

2.4.2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持有   □未持有

2.4.3 危险货物事故性质

□泄漏□火灾□爆炸□其它

2.4.4 泄漏、燃烧、爆炸危险货物量

2.4.5 事发容器、堆场危险货物存储量

2.4.6 事发地点危险货物存储总量

3.事故人员伤亡及损失情况

3.1 死亡(含失踪)人数(人)

3.2 重伤人数(人)

3.3 急性工业中毒人数(人)

3.4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4.事故初步原因分析

4.1 事故初步原因

4.2 人身伤亡事故类型

4.3 起因物

4.4 不安全行为

5.事故简要经过描述

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20  年月日

附件4

XX事故复盘报告(参考格式)

一、事故概况

事故名称

事故类型

事故等级

事故发生单位

序号

车船号

工程名称

所属企业

(施工单位)

备注

1

2

3

事故时间

事故地点

伤亡情况

(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事故概述

二、事故经过

三、原因(初步)分析

四、存在问题

(一)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方面:

(二)部门监管责任落实方面:

五、改进措施

(一)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方面:

(二)部门监管责任落实方面:

六、下步工作建议

复盘工作组成员:

组长签字:年月日

复盘责任单位意见(盖章):

领导签字:年月日

复盘报告联系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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