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切实做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规范提升工作的通知
各市交通运输局,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台州市海洋经济发展局,省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省港航管理中心、省交通工程管理中心:
根据《浙江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规范提升专项行动方案》(浙发改体改〔2024〕168号)和《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提升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切实做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规范提升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改革目标
各地各单位应按照《通知》和《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的通知》(浙交〔2013〕126号)要求,全面落实“减事项”“减费用”“减时间”和“降门槛”工作目标,切实提升交通运输领域中介服务质量。
二、全面提升中介服务报告编制质量
各地各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报告编制工作的指导,切实提升中介服务报告编制质量。其中中介服务机构编制的报告格式应符合交通运输部和省厅有关标准、文件要求。
(一)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属于交通运输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相关报告的编制要求参见《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规范》(JTS/T 108-1-2019);
(二)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属于交通运输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相关报告的编制要求参见《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规范》(JTS/T 108-3-2019);
(三)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属于由申请人自主决定是否委托中介事项,申请人可选择委托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编制报告,也可自主完成报告内容,相关报告的编制要求参见《跨越和穿越航道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编制规定》(JTS 120-1-2018)、《拦河闸坝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编制规定》(JTS 120-2-2018)、《临河临湖临海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编制规定》(JTS 120-2-2018);
(四)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编制属于由申请人自主决定是否委托中介事项,申请人可选择委托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编制报告,也可自主完成报告内容,相关报告的编制要求参见《浙江省涉路施工全过程管理指导意见》(浙交〔2024〕132号);
(五)交通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属于由申请人自主决定是否委托中介事项,申请人可选择委托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编制报告,也可自主完成报告内容,相关报告的编制要求参见《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工程设计审查要点的通知》(浙交〔2014〕153号);
(六)航评报告咨询评估属于由行政审批机关委托中介开展的技术性服务事项,具体要求参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
(七)公路大件运输安全通行评价属于由行政审批机关委托中介开展的技术性服务事项,相关报告的编制要求参见《公路大件运输安全通行评价技术规范》(JTG/T 2213—2023)。
三、全面加强中介服务规范提升工作跟踪督导
各地各单位要持续强化中介服务机构服务质效提升工作,切实做好中介服务改革事项入驻网上中介超市后续跟踪督导,建立和完善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制度,高质量引进、培育交通运输行业中介服务龙头品牌,鼓励中介服务机构按要求公开办理时限、工作流程、申报条件等内容。鼓励中介服务机构推行增值服务,加强行业自律,有效提升专业化服务能力。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