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2482277/2024-13497 | 文件编号:浙交提〔2024〕17号 | 发布机构:省交通运输厅 |
组配分类: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2024-07-05 |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199号提案的答复
访问次数:毛剑宏委员:
您在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上提出的第199号提案《关于完善海上丝路指数集装箱挂钩交易产品的建议》收悉。对您提出的建议,我厅多次组织专题研究,向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汇报争取支持,现结合省海洋经济发展厅、省商务厅和省审计厅会办意见,答复如下:
一、关于推进航运指数服务发展
航运指数是反映国际航运和贸易市场变化的重要“晴雨表”,是航运服务业的一项重要内容。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将“扩大海上丝路指数影响”作为强港建设实施方案和强港改革意见的重点任务,省市企合力推进。一是强化工作合力,我厅依托省强港专班港航服务业组工作机制,协同省级相关部门、地市政府和省海港集团,制定港航服务业组工作方案,编制印发年度工作要点,支持做大做强宁波航交所,将“力争完成结算运价指数编制”作为重中之重事项之一统筹推进。二是强化顶层设计,结合全省航运服务业规划编制,专题研究航运金融、信息服务等细分领域,开展指数国际对标,分析海丝指数关联主体及现状基础,谋深未来发展路径,提出建设“海丝航运大数据中心”等重大平台载体,打造标志性成果。
二、关于支持完善运价数据库
我厅支持宁波航交所完善“港口-港口”运价数据库,通过学习借鉴上海经验(上海航交所主要依托集装箱班轮公司运价备案工作便利,通过市场化方式与主要班轮公司建立合作机制,一对一协商获取相关数据),结合我省实际,重点从班轮公司和货代企业两个方面协同推动,提高指数产品精准度。
班轮公司合作方面,我厅会同宁波市交通港航部门与马士基、达飞、长荣等班轮公司宁波分公司进行了对接,各公司均表示,运价备案和向上海航交所报送运价工作由其中国区总部统一实施,获取数据资源需与其中国区总部对接,并报其国外总部批准,且系统对接也需通过国外总部。下步,我厅将结合海丝航运大数据中心建设,进一步支持宁波航交所完善运价数据库,加强与主要班轮公司中国区总部工作对接、争取支持。此外,宁波市政府正与中远海运集团研究开展战略合作,我厅将指导宁波市交通港航部门争取将运价数据对接纳入合作事项。
货代企业合作方面,我厅支持探索货代订舱运价数据作为替代方案,全面梳理了经备案的无船承运人清单,指导宁波航交所与试点货代企业初步达成一致,加快推进系统开发、数据录入等工作。下步,我厅将支持省海港集团以互惠互利方式激励本地区货代企业共享真实有效数据,指导宁波航交所深化市场调研,推动海上丝路指数编委会扩编,积极协调省内主要货代企业加入指数编委,帮助扩大货代运价数据采集面。
三、关于支持海运费定价和结算的模式创新
依托集装箱运价指数或集装箱运价基准来确定运费费率的海运费定价和结算模式,有助于企业有效降低运价大幅波动带来的风险。省商务厅支持推动海运费定价和结算的模式创新,将通过座谈交流、调研走访及相关培训、对接活动,积极鼓励我省外贸企业根据自身需求应用集装箱挂钩交易服务。省审计厅在实施审计监督时,按照“三个区分开来”要求,认真落实容错免责机制,支持海丝指数及系列集装箱挂钩交易产品开发、推广及应用。下步,我厅也将指导省内港航物流、无船承运人协会等组织在会员单位内积极推广集装箱挂钩交易产品,并在相关论坛、会议、活动中增加对集装箱挂钩交易的宣荐,扩大产品市场应用。
感谢您对我省交通运输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陈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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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