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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试行内河船舶“文书合一”改革的通知

2024-12-31 15:42    信息来源: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字号:[ 大 中 小 ]   访问次数:


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湖州市、嘉兴市、绍兴市、金华市、衢州市、丽水市交通运输局,台州市海洋经济发展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交通运输部、省委省政府实施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决策部署,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推进长三角海事监管和服务保障一体化等工作要求,经研究,决定在湖州等地试点的基础上,自2024年12月25日起全面试行内河船舶“文书合一”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浙江籍省管内河船舶。

二、主要内容

(一)启用纸质版《内河船舶日志》。启用纸质版《内河船舶日志(内燃机船)》《内河船舶日志(电动船)》(以下统称“新版文书”,详见附件1),统一记录现行《航行日志》《轮机日志》《货物记录簿》《油类记录簿》等船舶文书规定的内容。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可持纸质新版文书向船籍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政务窗口办理新版文书签注。

推广期间新版文书由各单位统一印制。船户可以使用绿水积分、旧版文书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置换纸质新版文书或自行订购。

(二)推广电子版《内河船舶日志》。电子文书部署在“浙里办”交通专区的“浙船E行”,其融合了文书签注、日志记录、开航前自查、船员任解职以及船舶事故、船员值班、船舶能耗记录等功能,是船舶法定文书的数字化记录,该记录与纸质新版文书等效。使用“浙船E行”进行新版文书记录的,纸质新版文书可不再重复记录。省管内河船籍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积极引导船舶使用“浙船E行”,仅航行省管内河的船舶原则上须使用“浙船E行”进行新版文书记录。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对船舶信息进行审核维护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船舶经营范围进行确认,依法对《内河船舶日志》《船舶垃圾管理计划》《船上油污应急计划》进行签注。《船舶垃圾管理计划》《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已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纸质签注的,可拍照上传至“浙船E行”。

(三)全面运行长江干线船舶水污染物联合监管与服务信息系统(简称“船E行”)。船舶水污染物交岸接收情况由“船E行”统一记录,并与现行《船舶垃圾记录簿》《油类记录簿》(仅船舶残油、废油及含油污水排放情况)等效,新版文书中可不再重复记录。

(四)现场监管扫码查验文书。使用“浙船E行”进行文书记录的,纸质新版文书不需随船携带;现场监管人员通过纸质新版文书或者新版《内河船舶综合证书》上的“内河船舶码”,扫码查验新版文书记录情况,不再查验纸质新版文书。仅选择使用纸质新版文书的,纸质新版文书应当随船携带,使用完毕后按规定在船保存。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内河船舶“文书合一”改革是推进长三角海事监管和服务保障一体化、优化海事营商环境、提升海事治理能力的重要举措,也是新时期“依法治理、集成治理、数字治理”的进取之策,反映的是惠民利企的服务宗旨和与时俱进的发展导向。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改革各项任务。

(二)分工负责,稳健推进。各单位政务窗口要平稳过渡新老纸质文书换发,积极宣教新版文书换后启用和“浙船E行”推广应用,广泛倾听行业大众意见建议。各海事部门要及时通认、督促新版文书和“浙船E行”使用,切实维护好本项改革试点应用的公信力。

(三)加强培训,及时总结。各单位要运用多种渠道广泛开展宣传策动,突出抓好政务窗口、水上服务区(锚泊区)、重要港口码头等处的现场宣传,提升服务对象的知晓率。要围绕“新版文书变化、记载格式规范、电子文书应用”等内容,适时组织相关专业培训,加强对船员的指导服务。要关注改革措施的个体适应性,积极回应并妥善解决企业和群众提出的相关意见建议。

附件:1.《内河船舶日志(内燃机船)》样式

2.《内河船舶日志(电动船)》样式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12月25日

附件1:《内河船舶日志(内燃机船)》样式.docx

附件2:《内河船舶日志(电动船)》样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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