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2482277/2024-13508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省交通运输厅 |
组配分类: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2024-12-16 |
《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访问次数: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函〔2024〕100号)精神,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建设从业主体的市场行为,我厅印发了《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便于理解,现就《实施细则》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24年1月,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企业信用信息自查自纠和存量业绩补录工作,并于2025年1月1日起不再补录已完业绩。为进一步提高企业资质审核效率,自2025年1月1日起,新开工和在建的所有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要求及时公开,申报公路设计、施工各等级企业资质所用的企业业绩和人员业绩等均以部管理系统中发布的信息为准,对企业公开、资质受理、人员履约等方面提出了新要求。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建设市场信用信息使用和管理要求,打造诚实守信高效的市场环境,有必要修订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相应指导性文件,以便规范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的管理。
二、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有《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交公路规〔2021〕3号)《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交水发〔2008〕510号)等有关法规、规章,以及《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函〔2024〕100号)等文件规定。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包括适用范围、职责分工、信用信息内容、信用信息采集和审核、信用信息披露和查询使用、保障措施、附则7部分内容,分正文和附件两部分。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为适用范围。明确了《实施细则》适用于浙江省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各从业单位及人员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二部分为职责分工。明确了省市县三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信用信息监督及管理工作职责。
第三部分为信用信息内容。明确了从业主体基本信息及业绩信息等信用信息的主要内容,并细分主要内容的组成部分。
第四部分为信用信息采集和审核。明确了信用信息管理的基本要求,强调了基本信息和业绩信息上报的相关要求和主要程序,明确了信息上报的采集要求,规定了信息上报受理的时限。
第五部分为信用信息披露和查询使用。一是明确了信用信息的披露方式;二是披露信息有误,明确了相关流程和要求,按照信息披露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三是披露信息备受社会监督;四是明确信用信息查询的相关渠道及使用方式。
第六部分为保障措施。明确了信用信息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有关要求。
第七部分为附则。明确了《实施细则》的实施时间和需要废止的文件。
附件是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从业主体信用承诺书,主要针对各从业主体在信用信息公开过程中需要遵守的
四、主要条款解读
(一)调整信息公开的范畴
一是增加了从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将检测单位纳入从业主体的范畴,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的上报流程和规则将保持一致;二是拓展了业绩信息公开的范围,新增施工分包业绩的公开;三是确保了信息公开的及时性,要求2025年1月1日起新开工的公路水运项目应及时录入并公开。
(二)优化了信息公开的内容
一是梳理了信用信息的公开内容,对一些“无效”的信用信息进行了删减;二是根据企业及行业需要,扩充了信用信息的内容,尤其在人员履约方面进行了规范化。三是强化了部省系统信用信息的一致性,减少填报困惑。
(三)调整了信息采集的方式
一是省内新开工公路水运项目信息由建设单位录入,应在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录入工作,超1个月未及时录入的,由主管单位督促填报;二是人员业绩信息由从业主体填报,并确认建设单位录入的业绩信息,对其真实性负责。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解读人:彭文川,
电话:0571-878273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