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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节约造价 规范计价标准《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预算第 100 章计列标准指导意见》正式印发

发布日期: 2024-11-06 10:33    信息来源:浙江交通质监公众号   字号:[ ]   访问次数:

原指导意见自2014年实施以来,在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工程量清单预算编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年来,随着数字化、环保、承包人驻地等建设方面要求提高,原指导意见竣工文件、施工环保费、临时工程与设施等部分条款已不适应目前建设的要求。

为了合理控制临时工程造价,为我省公路工程造价提供指引,为平安百年品质工程提供一个优质的发展环境,浙江省交通工程管理中心印发《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预算第100章计列标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制定背景:

一是提高适用性。第100章费用在清单预算中占比较大,原指导意见施工环保费、承包人驻地建设等内容变化较大,已不适用目前建设需求,需进一步调整提高适用性。

二是完善费用计价标准。随着改扩建项目增加,交通管制费用逐步提高,原指导意见未涉及该内容,需进一步规范完善;临时工程与设施、承包人驻地建设等修建无参考标准,需进一步规范统一。

制定依据:

《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造价文件管理导则》、《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

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共制定100章10个清单子目内容,标准由原指导意见的区间范围值调整为参考标准上限值,编制和审查单位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下调。本次制定的指导意见,共有3节10个清单子目名称,具体如下:

第102节 工程管理 共5个清单子目名称。

一是对“102-1 竣工文件”内容进行完善,计列费额标准作了调整,由原分档累进办法计列调整为已包含在企业管理费中,招标阶段的工程量清单预算中仅列清单子目不计价。

二是对“102-2施工环保费”增加了特殊项目(当地有环保特殊要求)土建主体工程(含房建)可按 100 章以外各章清单预算合计额的 3.0-5.0‰计列和涉及环境敏感点的保护工程按设计文件及招标文件要求另行计列;调整了最高限额由60万元/标段调整为800万元/标段;桥梁施工过程中产生的钻渣,不在本章节中计列。

三是在原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增加了“102-5交通管制”、“102-6人员撤离安置费”。

第103节 临时工程与设施 共4个清单子目名称。 

一是对“第103节临时工程与设施”增加了无设计文件时临时道路修建参考标准,调整了临时道路修建、养护与拆除(包括原道路的养护费)计列费项内容和费额参考标准。

二是对“103-3临时供电设施”增加了箱式变压器的标准和扩容及供电专线按实另行计列。

三是对“103-4供水与排污设施”增加了涉及水源保护地工程按设计文件及招标文件要求另行计列。

四是取消了“103-4电信设施的提供、维修与拆除”。

第104节 承包人驻地建设(含标化工地建设) 共1个清单子目名称。

重点调整了计列费用内容及费额参考虑标准,增加了承包人驻地建设(含标化工地建设)参考标准。

其他

明确了100章中保险费、安全生产费等其他未涉及的常设清单子目,应按已有规定的计列标准计列。

电信设施的提供、维修与拆除相应费额已包含在企业管理费中,工程量清单预算不再单列子目计列。

对于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新设的非常设清单子目,应结合项目招标文件、专项设计、专项管理等规定和要求按实估算计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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