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2482277/2024-12620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省交通运输厅 |
组配分类: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2024-10-12 |
《浙江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工作制度》解读
访问次数: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工作,省交通运输厅制定印发了《浙江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工作制度》(以下称《制度》),现就《制度》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度》制定的背景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督办等工作也提出了相关要求。2023年12月,交通运输部出台《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办法》,对《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和《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办法》进行迭代,推动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一步落实“三管三必须”责任,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工作。
鉴于《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浙交〔2018〕18号)、《浙江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办法(试行)》(浙交〔2018〕67号),出台时间在机构改革以前,且两个文件均未对“警示”工作明确程序规则,已难以适应当前新形势新要求,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工作,研究出台《制度》。
二、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办法》(交安监规〔2023〕6号)、省安委会《浙江省安全生产通报警示约谈实施办法(试行)》(浙安委〔2018〕9号)等文件规定。
三、总体考虑
在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办法》的总体框架下,我厅会同有关单位认真研究,充分吸纳基层部门、行业企业、社会公众等各方意见,努力将《制度》作为改进工作、夯实责任、护航平安的有力抓手。在编制过程中,总体注重把握3个原则:一是注重责任落实。明确省、市、县三级管理部门实施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的情形,覆盖风险管控、隐患排查、事故查处、履职尽责等各个方面,并明确不替代或减轻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责任追究,以倒逼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二是注重程序适当。约谈、挂牌督办明确要报厅领导同意后实施;约谈对象是企业的,必须要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三是注重闭环管理。被约谈单位要按照约谈纪要的要求完成问题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约谈单位;被挂牌督办单位按照要求完成整改并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报挂牌督办单位核销。
四、主要内容
《制度》正文共分6个部分。
第1个部分为适用范围,明确了《制度》适用行业领域,对沿海水上交通领域特别说明(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职责范围内的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事项,从其规定)。
第2个部分为实施主体,明确了省交通运输厅总体指导,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具体负责。不同以往的是,按照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办法》精神,不再将行业管理机构作为实施主体,统一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名义实施。
第3个部分为警示,明确了省、市、县三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警示的情形,以及警示内容和实施过程等。
第4个部分为约谈,明确了省、市、县三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有关交通运输行业企业有关负责人实施约谈的情形,规定了约谈通知、约谈材料、约谈实施、约谈记录、整改督导等内容。
第5个部分为挂牌督办,明确了省、市、县三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有关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挂牌督办的情形,细化了督办通知、整改方案、跟踪督导、督办核销、问题通报等内容。
第6个部分为其他事项,明确了名词释义、事故统计口径,可结合实际分别或同时实施警示、约谈、挂牌督办。规定各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照本制度,结合实际制定完善配套工作制度。此外,以附件形式明确了安全生产约谈通知书、约谈记录、挂牌督办通知书、挂牌督办核销申请书样式。
解读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解读人:李楹
联系电话:0571-87809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