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铁路与城际轨道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已反馈)
为进一步优化信用评价指标体系,适应地方铁路与城际轨道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实际需要,我厅对《地方铁路与城际轨道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规定(试行)》(浙交〔2021〕85号)进行了修订,形成《浙江省地方铁路与城际轨道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8月7日至17日。公开征求意见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联系单位:浙江省交通工程管理中心
地址: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路186-1号丽阳国际商务中心16楼;邮编:310005
联系人:陆王杰
联系电话:0571-83789780
邮箱:1018958025@qq.com
公开征集意见结果:未收到反馈意见。
浙江省地方铁路与城际轨道建设工程施工企业
信用评价管理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推进全省地方铁路与城际轨道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按照“审慎适度、依法依规、过惩相当、公平公正”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浙江省内地方铁路与城际轨道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的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共享、评价、应用等管理工作。
二、职责分工
(一)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省地方铁路与城际轨道建设工程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归集监督检查活动中产生的有关信用信息和省级其他监督部门提供的相关信用信息,认定、发布、应用全省地方铁路与城际轨道工程建设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
(二)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监督辖区内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新增项目基础信息审核,归集监督检查活动中产生的有关信用信息和市级其他监督部门提供的相关信用信息,应用信用评价结果。
(三)项目建设(代建)单位负责录入项目基础信息,录入项目建设管理活动中产生的有关信用信息,应用信用评价结果。
三、信用信息主要内容
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不良信息和守信信息。
(一)基础信息主要包括:施工企业名称、资质等级等施工企业基础信息;浙江省内地方铁路与城际轨道建设工程项目代码、技术等级、标段设置、合同金额等项目基础信息。
(二)不良信息主要包括:
1.行政处罚信息;
2.司法生效判决认定的不良信息;
3.不履行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信息;
4.行政强制信息;
5.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标准或者规定认定的严重失信名单信息;
6.行政检查、有关合同履行不良信息;
7.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相关不良信息;
8.其他依法依规认定的不良信息。
(三)守信信息主要包括:抢险救灾相关嘉奖、工程质量奖项、标准化建设成果,以及其他省级以上表彰通报认定的激励性信息。
四、参评项目范围
省内所有地方铁路与城际轨道建设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弄虚作假、行贿受贿等不良行为的,均按信用评价负面清单进行动态管理(详见附件1)。
评价年度内,施工时间不少于4个月的地方铁路站前工程、城际轨道线下工程施工标段所涉施工企业;施工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地方铁路站后工程、城际轨道线上工程施工标段所涉施工企业,被认定发生负面清单情形的施工企业,列入参评范围。
五、信用评价规则
(一)施工企业信用计分规则
信用评价得分包含基础信用分和信用附加分。基础信用分满分为100分,信用附加分最高为2分。
信用评价以项目标段为评价单元进行评分。单个参评项目的初始信用分为100分,按不良行为扣分标准累计扣分后,得到单个参评项目的信用评分。所有参评项目信用评分的算术平均值为该单位的基础信用分。
信用附加分通过其在省内地方铁路与城际轨道建设项目中的守信信息取得。
信用评价具体标准见附件2。
(三)特别规定
1.项目参建过程中,联合体牵头人或成员方发生负面清单所列不良行为的,直接责任方纳入负面清单管理,对非直接责任方予以一定信用扣分;联合体牵头方或成员方发生其他不良行为的,仅对直接责任方予以信用扣分。
2.施工企业发生负面清单所列不良行为被动态调整后,有参评项目的仍需进行信用评分;得出的评价得分与动态调整结果进行比较,最终信用等级不得高于动态调整后信用等级。
六、信用等级
(一)信用等级划分
施工企业的信用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其中:同一施工企业以不同资质分别参建不同项目(标段)时,按不同资质分别评价确定信用等级。
评价得分95分及以上的为AA级,信用好;85-95分(不含)为A级,信用较好;75-85分(不含)为B级,信用一般;60-75分(不含)为C级,信用较差;60分(不含)以下为D级,信用差。
施工企业在任一参评项目的信用评分低于75分的,当期信用等级最高为A级;施工企业有两个以上参评项目的信用评分低于75分的,当期信用等级最高为B级。
施工企业首次参评,或者原有信用等级失效后再次参评,或者发生负面清单所列行为动态调整到期后仍在参评范围内的,12个月内信用等级最高为A级。
(二)信用等级确定
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实行“信息实时录入、等级年度发布、负面清单动态调整”制度,年度信用等级在下一年的6月份发布。信用等级确定后施工企业不再有参评项目的,原信用等级延续12个月,但因负面清单动态调整至影响期结束的除外。
信用等级确定后,施工企业更名或者资质升级的,当期信用等级不变。
施工企业发生分立的,承继资质的施工企业信用等级按B级认定,但分立前原施工企业信用等级低于B级的,按分立前原施工企业信用等级确定。
施工企业发生合并重组的,合并后施工企业的信用等级按合并前原各施工企业中的最低信用等级确定。
七、信用评价流程
(一)评价信息录入
项目建设(代建)单位办理监督手续后及时录入项目及施工企业基础信息。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职能部门(以下统称“各级交通运输部门”)、项目建设(代建)单位根据职责分工,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在形成本单位信用信息或者取得同级其他行业监督部门信用信息及时录入评价信息。
评价信息认定并录入后,施工企业可通过系统实时查询信息;有异议的,向录入部门提出。异议受理部门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异议主体,并对相关信息作出异议标注;情况特别复杂的可适当延期,累计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二)评价结果公示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每年4月通过系统向社会公示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施工企业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主体,情况特别复杂的可适当延期,累计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三)信用等级发布
施工企业的信用等级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浙江交通”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施工企业也可通过系统查询并打印本单位信用等级情况。
八、举报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对施工企业的不良行为向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实名举报。受理部门原则上在60日内完成对举报事项的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情况特别复杂的,可适当延期,延长时间不超过30日,非受理部门原因导致调查中止的除外。
举报事项在未完成调查处理之前,不影响信用评价的正常进行。
九、信用等级应用
对于信用等级为AA、A级的施工企业,招标人可在招投标活动中给予一定的激励;对于信用等级为C、D级的施工企业,招标人可在招投标活动中给予一定的约束,推动地方铁路、城际轨道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与公路水运工程开展联合应用,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代建)单位要对其履约行为进行重点监管。
十、保障措施
(一)明确信用评价项目检查要求。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市级每半年一次辖区内参评项目(标段)检查全覆盖;省级每年一次参评项目(标段)检查全覆盖。省、市两级交通运输部门可按照“综合查一次”原则,上下联动开展检查工作。项目建设(代建)单位要强化项目管理,按照有关制度落实检查职责。
(二)确保信用评价工作质量。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建设(代建)单位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切实抓好本细则和评价标准的宣贯实施,确保工作人员熟练掌握相关要求,严格按照“应评尽评、应扣尽扣”原则,及时录入评价信息,确保信息录入无错漏,尽可能减少异议事项发生。
(三)严格信用评价工作纪律。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建设(代建)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依法依规严格规范信用信息采集、共享、公开范围,严格规范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工作,确保地方铁路与城际轨道建设工程信用评价工作在法治轨道运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发现下级部门、建设(代建)单位未履职或履职不到位的,应责令纠正,屡次不改的,进行约谈;发现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建设、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附则
本细则自2023年12月XX日起施行,《地方铁路与城际轨道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规定(试行)》(浙交〔2021〕85号)同时废止。
附件:1.地方铁路与城际轨道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负面清单
2.地方铁路与城际轨道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标准
附件1
地方铁路与城际轨道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负面清单
代码 | 评价内容 | 评价指标 | 调降等级措施 | 影响时间 |
TLQF01 |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 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负有责任 | 信用等级降为D级 | 3年 |
TLQF02 |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负有责任 | 信用等级降为D级 | 2年 | |
TLQF03 |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负有责任 | 信用等级降三级(亡人) 信用等级降二级(无死亡) | 1年(死亡2人); 6个月(死亡1人) 6个月(无死亡) | |
TLQF04 | 工程质量事故 | 发生重大以上质量事故且负有责任 | 信用等级降为D级 | 3年 |
TLQF05 | 发生较大质量事故且负有责任 | 信用等级降为D级 | 1年半 | |
TLQF06 | 发生一般质量事故且负有责任 | 信用等级降三级 | 1年 | |
TLQF07 | 非法转包、违法分包 | 非法转包工程 | 信用等级降为D级 (名义承包方、实际承包方) | 1年 |
TLQF08 | 违法分包工程被部级、省委省政府挂牌督办,并造成重大舆情等 | 信用等级降为D级 (承包方、分包方) | 1年 | |
TLQF09 | 除QF08指定情况以外的违法分包工程 | 信用等级降一级 (承包方、分包方) | 6个月 | |
TLQF10 | 弄虚作假 | 在信用信息填报、信用评价活动中提供虚假信息 | 信用等级降二级 | 6个月 |
TLQF11 | 支座、锚夹具等受力构件产品检测,基桩完整性、预应力张拉压浆、隧道二衬厚度检测以及桥梁、隧道施工监测等影响结构安全、耐久性的试验检测数据造假,已对工程实体质量造成影响的 | 信用等级降一级 | 6个月 | |
TLQF12 | 行贿受贿 | 存在行贿、受贿行为并构成犯罪 | 信用等级降为D级 | 1年 |
TLQF13 | 质量问题 | 合同段工程质量不合格 | 信用等级降为D级 | 1年 |
TLQF14 | 存在使用伪劣的锚夹具、支座等材料产品,违规使用海砂,预应力筋未张拉压浆等偷工减料行为,对工程结构安全与耐久性造成影响 | 信用等级降一级 | 1年 | |
TLQF15 | 社会责任问题 | 因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环境污染等问题造成群体上访 | 信用等级降二级 | 1年 |
TLQF16 | 拒绝或阻碍监督检查 | 拒绝或阻碍依法进行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 信用等级降二级 | 1年 |
TLQF17 | 其他严重不良行为 | 其他被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他省级以上部门认定影响较大的不良行为,包括部、省委省政府挂牌督办,并造成重大舆情等 | 信用等级降为D级(部级、省委省政府挂牌督办) | 1年 |
备注:1.失信行为的认定时间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认定之日起计算。
2.施工企业发生负面清单所列行为,按照承建的工作内容对相应的资质作出信用等级调整。
3.施工企业在同一时段内或先后发生负面清单所列多个不良行为(不同的不良行为或者同一类型不良行为但被分别处理)的,影响期内信用等级累计调整(最低至D级),影响时间不叠加,但按照最长影响时间起算。
4.施工企业在浙江省内无信用等级的(如新设立单位、首次进入浙江省等)或者原有信用等级失效后发生负面清单所列不良行为,信用等级降一级的,信用评价等级为C,信用等级降二级以上的,信用评价等级为D。
5.跨地区的项目,由相关地市委托其中一地负责评价工作,或者按标段所在地区分别由所在地市负责评价。
附件2
地方铁路与城际轨道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标准
序号 | 代码 | 评价内容 | 评价指标 | 认定标准 | 评分标准 | 备注 |
1 | TLSG1 | 质量问题 | 发生严重质量问题 | 发生路基滑塌、隧道局部坍塌、桥梁局部垮塌、上边坡滑塌、隧道初支、衬砌厚度或混凝土强度不足、盾构管片混凝土强度不足、桥梁桩基出现Ⅲ、Ⅳ类桩或钢筋笼长度不足、路基填料不符合设计要求,CFG桩等地基处理检测不合格等严重质量问题但未达到负面清单相应情形 | 扣15分/次 | |
2 | TLSG2 | 生产安全 事故 |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 1.项目发生亡人的生产安全非责任事故; 2.项目发生无人员死亡的安全生产非责任事故 | 第一项扣15分/次;第二项扣10分/次 | 事故认定为责任事故的,按负面清单处理 |
3 | TLSG3 | 弄虚作假 | 检测数据造假且未达到负面清单相应情形 | 1.篡改、伪造试验检测数据的; 2.出具的试验报告不能提供有效原始记录的; 3.报告中数据、结论与原始记录或试验设备内数据严重不一致的; 4.检测结果与工程实际严重不符的 | 第1项扣15分/次; 第2、3、4项扣5分/次 | |
4 | TLSG4 | 质量管理 | 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 | 1.质保体系未有效运行,质量责任未有效落实; 2.质量保证措施(组织架构、设备、制度)不满足要求; 3.质量责任登记制度未执行,或未按要求报备; 4.主要管理人员未在岗履职,或变更不规范; 5.主要设施设备未到位 | 第1-3项扣2分/次,第4项经理、总工、安全负责人扣2分/人次,其他主要管理人员扣0.5分/人次,第5项扣0.2分/台套 | |
5 | TLSG5 | 标准化建设管理 不规范 | 1.工点标准化(人员配置、材料配存、技术文件支撑、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 2.未进行首件评估或工艺性试验,或首件评估缺项 | 扣1分/次 | ||
6 | TLSG6 | 材料产品管理不到位 | 1.未对材料、试块试件、设备、构配件及产品进行进场检验直接使用;或材料产品进场检测频率不满足要求;或使用不合格的材料、设备、构配件及产品; 2.材料产品进场检测参数不全; 3.材料产品未按规定存放,或缺少进场检验标识牌 | 第1项扣2分/次; 第2、3项扣1分/次 | ||
7 | TLSG7 | 施工不规范 | 1.不按设计图纸施工; 2.不按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 3.不按批准的施工专项方案施工 | 第1项扣5分/次; 第2项扣3分/次; 第3项扣2分/次 | ||
8 | TLSG8 | 质量验收不规范 | 1.未经监理签认进入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 2.未经监理签认将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 3.未按验收标准要求进行质量验收; 4.质量验收资料内容或数据不完整、不齐全 | 第1-3项扣2分/次,第4项扣0.5分/次 | ||
9 | TLSG9 | 整改不闭合 | 1.质量问题未按要求整改到位,或整改后重复出现; 2.监理下达停工、整改等指令未在规定时间内执行,或拒不执行指令 | 第1项扣2分/次; 第2项扣3分/次 | ||
10 | TLSG10 | 试验检测不规范 | 1.质量监督检查中原材料或工程实体不合格; 2.工地试验室不符合检测技术要求; 3.工程产品或原材料委托不符合规定的检测机构检验检测的; 4.严重违反试验检测技术规程操作的; 5.未按规定对样品进行取样、流转、保管和留样 | 第1项扣2分/次; 第2、3、4项扣1分/次; 第5项扣0.5分/次 | ||
11 | TLSG11 |
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
| 安全管理人员配备 不到位 | 1.未按规定标准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未持相应资格证上岗作业 | 第1项:每少1人扣0.5分;第2项:扣0.5分/人 | |
12 | TLSG12 | 双重预防体系建立 落实不到位 | 1.未建立风险清单;或未制定风险管理工作细则; 2.未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未按制度规定开展隐患排查工作;或未建立隐患清单 | 扣2分/次 | ||
13 | TLSG13 | 风险管控、隐患治理不到位 | 1.未落实整改要求,未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2.未按要求落实风险分级管控措施,或未落实隐患整改闭环管理 | 扣2分∕次 | ||
14 | TLSG14 | 设备设施管理不到位 | 1.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验合格,未取得使用登记证,投入使用的; 2.施工中使用的机械、设施、机具以及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和配件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3.违规使用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或设备设施 | 第1、2项扣1分/台套; 第3项扣2分/台套; | ||
15 | TLSG15 | 安全防护管理不到位 | 1.涉路、涉航、涉铁和涉燃气管线等部位未按防护标准和管理要求设置防护设施; 2.桥梁墩柱、桥面系施工,深基坑、高边坡、临水临崖路段,施工作业平台、栈桥未按防护标准和管理要求设置防护设施 | 扣0.5分/处 | ||
16 | TLSG16 | 危大工程管理不到位 | 1.未按规定要求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2.未按规定要求履行专项施工方案审批程序; 3.未按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 | 扣2分/次 | ||
17 | TLSG17 | 应急管理不到位 | 1.未按应急响应要求停工停产; 2.未按应急响应要求转移安置人员、加固施工设备设施; | 扣2分/次 | ||
18 | TLSG18 | 专项活动 | 未按规定要求落实 专项活动 | 1.未制定专项活动实施方案; 2.未按规定落实专项活动内容; 3.未按规定报送专项活动信息或信息虚假 | 扣2分/次 | |
19 | TLSG19 |
其他行为 | 联合体成员方发生 负面清单所列不良 行为 | 联合体成员方发生负面清单所列不良行为与本项目有关 | 降为D级的扣30分/项次;降二级的扣15分/项次;降一级的扣10分/项次 | |
20 | TLSG20 | 挂牌督办 | 因施工质量安全问题被省市县交通运输部门挂牌督办 | 扣3分/次 | ||
21 | TLSG21 | 行政约谈 | 1.因施工质量安全问题被省交通运输部门约谈; 2.因施工质量安全问题被市县交通运输部门约谈; 3.因施工质量安全问题被建设(代建)单位约谈 | 第1项扣3分/次 第2项扣2分/次 第3项扣1分/次 | ||
22 | TLSG22 | 未建设运用工程智慧建设管理系统 |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及合同约定建设运用工程智慧建设管理系统 | 扣3分 | 出影响期后仍未应用智慧建设系统的再次扣分 | |
23 | TLSG23 | 未签或违反廉政合同 | 1.未签订廉政合同; 2.发生廉政问题但未构成犯罪 | 扣5分/人次 | ||
24 | TLSG24 | 破坏生态环境 | 1.施工产生的废渣随意堆放或丢弃,废水随意排放; 2.施工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未治理或治理不到位; 3.施工过程中影响周边环境,引起投诉被查实 | 扣1分/次 | ||
25 | TLSG25 | 标段信用 附加分 | 形成标准化建设成果 | 1.召开省级、市级标准化建设现场会; 2.标准化建设成果得到省、市推广 | 省级现场会:加2分/次 市级现场会:加1分/次 省级推广:加1分/次 市级推广:加0.5分/次 | |
26 | TLSG26 | 企业信用 附加分 | 获得政府部门表彰 | 在评价年度内在抢险救灾(包括海上搜救)、疫情防控等应急事件中表现突出,并获得政府部门嘉奖的,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三个层次,其中国家级需要有国务院及各部委等印发的正式文件(包括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省级需要有省委、省政府或省级运输主管部门的正式文件(包括浙江省海上搜救中心);市级需要有市委、市政府或市级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的正式文件(包括市级海上搜救中心) | 国家级:加1分/项 省级:加0.5分/项 市级:加0.2分/项
| 1.信用附加分自相关证明文件发布之日起算; 2.同一施工企业因同一事项受不同层级、部门表彰的,12个月内加分项只允许使用一次,分值可在表彰层级提高后做相应调整,但影响时间按照第一次发布之日起算。 |
27 | TLSG27 | 项目获得质量奖项 | 省内地方铁路与城际轨道建设工程获得国家或省级奖项:国家级奖项指国家优质工程奖、李春奖、鲁班奖、詹天佑奖;省级奖项指钱江杯 | 国家级:加1分/项 省级:加0.5分/项 | 1.信用附加分自相关证明文件发布之日起算; 2.同一施工企业在同一项目中获奖的,12个月内加分项只允许使用一次,分值可在奖项层级提高后做相应调整,但影响时间按照第一次发布之日起算。 |
说明:1.企业信用行为评定工作具体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中开展。
2.参评项目是指具有项目赋码的地方铁路与城际轨道建设工程项目。
3.评价周期内交验或合同终止的项目(标段),其施工企业的评价等级按照参评时段最后一日的评价得分确定。
4.除以项次扣分的行为外,一种行为在单个合同段的同次检查中原则上不重复扣分,应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进行扣分。
5.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建设(代建)单位在检查中发现施工企业存在失信行为,依据标准进行相应扣分,并要求施工企业在一定时限内整改,整改期内不重复扣分。整改期后,相关部门在检查过程中仍发现同一失信行为或原问题仍未整改到位,按照标准继续扣分。
6.施工企业因某参评项目发生负面清单所列不良行为,信用等级被降级后,仍需进行信用评分。信用等级调整后直至降级影响时间结束,涉及降级事项的参评项目起评分按降级后等级的中间分值取值(A为90分、B为80分、C为70分、D为30分),其他参评项目按原标准继续评价,得出的综合评价得分与降级后等级进行比较,不得超过负面清单确认的信用等级。
7.失信行为的认定时间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认定之日起计算。
8.跨地区的项目,由相关地市委托其中一地负责评价工作,或者按标段所在地区分别由所在地市负责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