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准确地获取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的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助力法治政府建设,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是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工作机构名称: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上城区梅花碑4号

办公时间:8:30-12:00,14:00-17:3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令时:8:30-12:00,14:30-18:00)

联系电话:0571-87811382

传真号码:0571-87809517

互联网联系方式: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http://zxts.zjzwfw.gov.cn/wsdt),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意见建议。该平台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依申请公开互联网申请受理网址:http://zfxxgk.zj.gov.cn/xxgk/jcms_files/jcms1/web1/site/zfxxgk/ysqgk/login.jsp?jdid=1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交通运输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二)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指定地点公开两种形式。网站地址为:http://jtyst.zj.gov.cn;指定地点为: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机关所在地。

本机关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浙江交通”微信公众号等其他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的范围的政府信息,本机关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涉及党务信息的,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规定执行。

(一)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填写《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申请表》可以在指定地点领取,也可以在网站上下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政府交通信息公开人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全部告知补正事项,要求申请人补正。

(二)申请形式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登录浙江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http://zfxxgk.zj.gov.cn/xxgk/jcms_files/jcms1/web1/site/zfxxgk/ysqgk/login.jsp?jdid=1),直接在网上提出申请,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网站也有链接。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口头申请。申请人采用书面申请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受理机构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联系电话:0571-87811382   0571-87809517(传真),通信地址:杭州市上城区梅花碑4号,邮政编码:310009。

(四)处理程序与时限。

1.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4.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5.本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五)申请处理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政府交通信息公开人依据本细则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政府交通信息公开人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政府交通信息公开人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做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六)收费情形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本机关可以向申请人收取费用。

四、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方式

申请人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浙江省人民政府举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联系电话:0571-87057277,传真号码:0571-87058027,通信地址:杭州市省府路8号省府大院1号楼,邮政编码:310025。

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127号)规定,也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的“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http://zxts.zjzwfw.gov.cn/zwfwmail.do?method=Requestion&xjlb=1&webId=1)上进行投诉和举报。

六、救济途径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可以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或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提交途径:交通运输部: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1号;邮编:100736;联系电话:010-65292114。浙江省人民政府:地址:杭州市省府路8号;邮编:310025;联系电话:0571-87052472。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联系电话:0571-86752983,通信地址:杭州市上城区紫花支路6号,邮政编码:31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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