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落实《浙江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
各市交通运输局、义乌市交通运输局:
根据《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2号,以下简称《办法》),我厅于2022年8月2日印发了《浙江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为进一步做好全省公路养护资质管理工作,落实落细《细则》,确保新旧资质平稳过渡,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办法》实施前,根据《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暂行规定》(交公路发〔2003〕89号)依法取得公路养护资质(简称“原资质”)的养护作业单位,在原资质有效期内中标的项目,可以继续实施直至该中标项目履约完成。养护作业单位应当保持资产、技术人员、技术设备等方面满足原资质条件。
二、原资质有效期届满或即将届满,拟继续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请按照《细则》有关要求,及时申报新的公路养护资质。
请各市交通运输局抓紧通知辖区内的相关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并做好相应政策解答工作。如有疑问,请联系省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养护处:孙炜玮、刘炘炜,联系电话:0571-87820185;0571-87820223。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