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2482277/2023-12998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省交通运输厅 |
组配分类: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2023-05-17 |
绍兴市市属高速公路(G1522嘉绍南接线、S9杭绍台高速公路工程绍兴金华段、S24虞诸高速公路及S24虞诸高速公路诸暨南连线)2023年度养护专项工程施工监理招标评标结果公示
访问次数:绍兴市市属高速公路(G1522嘉绍南接线、S9杭绍台高速公路工程绍兴金华段、S24虞诸高速公路及S24虞诸高速公路诸暨南连线)2023年度养护专项工程施工监理招标于2023年5月16日公开开标评标,现将评标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5月17日至5月22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招标人未按期答复异议事项,或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人的答复不满意的,或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令2004年第11号)及九部委2013年第23号令《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办理。
标段 | 推荐中标候选人 | 单位名称 | 评标价 (万元) | 质量目标 | 监理服务期 (月) |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资格证书编号 | 综合得分 |
第JL1监理标段 | 第1中标候选人 | 浙江华恒交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 126.97 | 所辖施工标段交工质量评定均为合格 | 32 | 卜黎斌 | 97.41 |
否决投标情况:无
第1中标候选人业绩
该业绩证明对象 | 业绩名称 | 建设单位 (项目发包人) | 与评审有关的时间、规模、技术指标及其他要求 | 提交证明材料内容 |
浙江华恒交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 甬金高速公路绍兴段2020年度建设工程 | 浙江绍兴嵊新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 交工日期:2020年12月30日,已通车高速公路路面专项整治工程施工监理 | 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出具的交工验收证书 |
浙江华恒交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 甬金高速公路绍兴段2021年度建设工程 | 浙江绍兴嵊新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 交工日期:2021年12月21日,已通车高速公路路面专项整治工程施工监理 | 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出具的交工验收证书 |
浙江华恒交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 G15W嘉绍南接线、S24绍诸高速公路及S24绍诸高速公路诸暨延伸线2020年度养护专项工程 | 绍兴市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市嘉绍跨江大桥南接线投资有限公司、绍兴虞诸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绍兴安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 交工日期:2020年12月24日,已通车高速公路路面养护大中修工程施工监理 | 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出具的交工验收证书 |
浙江华恒交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 绍兴市市属高速公路(G15W嘉绍南接线、S24及S24诸暨延伸线)2021年度养护专项工程 | 绍兴市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市嘉绍跨江大桥南接线投资有限公司、绍兴虞诸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绍兴安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 交工日期:2022年1月19日,已通车高速公路路面养护大中修工程施工监理 | 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出具的交工验收证书 |
监督单位: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地 址:绍兴市镜湖新区凤林西路135号交投大厦
邮 编:312000
联系电话:0575-85134656
发包人:绍兴市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绍兴市兴越路镜湖管理中心综合大楼(镜湖收费站出口300米处)
邮 编:312000
联系电话:0575-85749259
招标代理:浙江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杭州市古墩路701号紫金广场A座7楼
邮 编:310030
电 话:0571-85393046
投标人投标不良行为记录表
项目名称:绍兴市市属高速公路(G1522嘉绍南接线、S9杭绍台高速公路工程绍兴金华段、S24虞诸高速公路及S24虞诸高速公路诸暨南连线)2023年度养护专项工程施工监理招标
开评标时间:2023年5月16日
招标人名称:绍兴市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 |||
投标行为 | 具体行为表现 | 标段及投标人名称 | 备注 |
是否积极配合招标人要求 | 同一次招标中同一投标人在同一标段多次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 | 无 | |
无故不参加现场踏勘和投标预备会 | 无 | 因故不参加的,应有书面情况说明 | |
同一投标人同时递交了2份及以上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 | 无 | ||
不按时反馈补遗书确认函 | 无 | ||
无故未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 无 | 因故不签字的,应有书面情况说明 | |
招标人认定的其它情况 | 无 | ||
是否无故放弃投标 | 无 | 因故放弃投标的,应有书面情况说明 | |
投标文件中虚报、瞒报、提供虚假资料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废标的 | 无 | ||
其他情况 | 虚假举报投诉、经查不实的 | ||
无正当理由拖延合同签订的 | |||
招标人认定的其他情况 | |||
经投诉举报等被查实投标文件中虚报、瞒报、提供虚假资料,或存在串通投标等不良行为 |
注:1、备注栏主要填写投标人有以上行为时的理由,需提供书面的佐证材料。
2、招标人应按《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第七十条的要求,对有关投标不良行为与评标结果一并公示。投标人对投标不良行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事项。招标人应当及时做好投标不良行为的异议处理工作,并将处理结果报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