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路运输企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浙江省港口经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信用管理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的通知
浙交〔2022〕146号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路运输企业
信用管理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浙江
省港口经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信用管理
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的通知
各市交通运输局,舟山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信用评价工作实际,我厅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浙交〔2021〕39号)中的《浙江省水路运输企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浙江省港口经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自2023年2月1日施行,有效期三年。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12月26日
浙江省水路运输企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
(2022年修订)
为推进全省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信经营环境,根据交通运输部《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交水办〔2017〕12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水路运输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路运输企业的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共享、评价和应用等管理工作。
细则中所称的水路运输企业是指从事国内水路运输和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经营人。
二、水路运输企业信用信息归集
(一)水路运输企业的基础信息主要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登记注册信息;取得的水路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等行政许可信息;其他与信用相关反映水路运输企业基本情况的信息。
(二)水路运输企业不良信息主要包括:在运输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受到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含港航管理部门、下同)责令停止经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相关经营资格或吊销相关许可证件等各类处罚情况;以及在水路运输行政管理过程中,被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认定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的信息;发生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情况;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犯罪的信息;其他依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不良信息。其中,以下行为认定为企业严重不良信息:
1.水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要求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
2.被纳入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黑名单”的或发生较大及以上亡人安全责任事故的;
3.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水路运输行政许可,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路运输相关证件或备案证明的;
4.出租、出借、倒卖水路运输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水路运输行政许可的;
5.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或船舶管理业务的;
6.伪造、变造、涂改水路运输相关证照文书、文件的;
7.企业以告知承诺制办理水路运输经营、国内船舶管理许可业务,经核查发现未达到许可条件,被撤销许可决定的;
8.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犯罪的信息;
9.申请国内水路运输相关财政补贴(助)资金时,采取欺骗的手段,骗取、套用、冒领的。
三、水路运输企业信用评价
(一)水路运输企业的信用等级和分值。信用评价基础分为1000分,加分项最高累计不超过100分。从业企业信用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分别对应优秀、良好、中等、较差、差。具体分值与等级为:AA级:X≥1000分,A级:900分≤X<1000分,B级:750分≤X<900分,C级:600分≤X<750分,D级:X<600分。
(二)水路运输企业的评价周期及公示公布。水路运输企业的信用等级评价结果采用数据自动归集与人工录入信息相结合,经系统自动计算后产生。信用信息和评价结果数据动态更新,评价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7月1日至12月31日。初评结果于每年8月1日及次年2月1日前通过浙江信用交通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信息于每年9月1日及3月1日前对外公布。条件成熟时逐步实行动态信用评价。
四、水路运输企业信用结果应用
(一)分级分类监管。根据水路运输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对经营危险品、旅客运输的企业,按照客危运输“双随机”抽查专门规定分级分类监管执行。对于其他AA、A、B、C、D级企业,抽查比例可分别设置为当年度计划抽查比例的30%、50%、100%、150%、200%。
(二)对信用等级为AA级的水路运输企业,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可对其实施以下守信激励措施:
1.在水路运输行政许可中列入“绿色通道”办理;
2.在财政资金申请、部省示范项目和示范企业申请评比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3.在交通运输部门的各类优惠或奖励政策、组织开展的荣誉表彰及评选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4.择优选树为行业年度诚信典型并向社会推介等;
5.其他依照有关规定可以采取的激励性措施。
(三)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水路运输企业,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可对其实施以下守信激励措施:
1.在水路运输行政许可中列入“绿色通道”办理。
(四)信用等级为C级的水路运输企业,列入行业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并应对其实施以下措施:
1.依法依规限制享受交通运输部门各类优惠政策和参与交通运输部门组织的表彰奖励活动;
2.在财政资金补助、部省示范项目和示范企业申请评比等方面予以限制。
3.在行政管理中,不适用各类行政便利措施。
(五)信用等级为D级的水路运输企业,列入行业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并应对其实施以下措施:
1.在日常监管中加强现场核查,每半年至少现场检查一次;
2.依法依规限制享受交通运输部门各类优惠政策、资金补助,取消原有的诚信有关荣誉称号,不得参评各级交通运输部门组织的表彰奖励活动。
3.在行政管理中,不适用各类行政便利措施,已享受的予以取消;
4.经营危险品或旅客运输的,依法依规暂停新增运力、扩大经营范围等行政许可业务;
5.其他依据有关规定可以采取的监管措施。
附表:浙江省水路运输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附表
浙江省水路运输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序号 | 一级指标 | 一级指标分值 | 二级指标 | 二级指标分值 | 评分标准 | 数据说明 |
1 | 安全信用 | 400 | 安全管理问题 | 100 | 经交通运输部门(含港航管理部门、下同)检查,发现企业存在重大安全管理问题的,每项扣20分,扣完为止;存在一般性安全管理问题的,每项扣10分,扣完为止。企业各类安全生产制度、台账资料经现场认定为虚假台账资料,每项扣20分,扣完为止。未按交通运输部门(含港航管理)要求的限期完成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的,每次扣30分,扣完为止。 | 信息评价有效期限为1年,期满后自动转为系统档案信息 |
2 |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 200 | 发生责任事故未造成人员死亡(失踪)的,一般性事故每起扣50分,扣完为止,较大事故扣200分;发生一般性责任事故造成人员死亡(失踪)的,扣200分。发生事故后故意瞒报信息的(超过7天未上报,视作瞒报),扣200分。 | 信息评价有效期限为3年,期满后自动转为系统档案信息 | ||
3 | 被通报、约谈、督办、行政处罚 | 100 | 由于安全生产问题被设区市交通运输或应急管理部门约谈的,每次扣50分,扣完为止;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或应急管理部门约谈的,每次扣100分;被县级交通运输或应急管理部门通报或挂牌督办的,每次扣50分,扣完为止;被设区市及以上交通运输部门或应急管理部门通报或挂牌督办的,每次扣100分。违反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的,每一起扣50分,扣完为止。企业或所属船舶因安全生产问题被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行各类处罚的,视情节轻重,每起扣10—20分,扣完为止;企业经营船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定为虚假登记的,每一起扣40分。 | 信息评价有效期限为3年,期满后自动转为系统档案信息,其中涉及行政处罚的按行政处罚文书生效日起算 | ||
4
| 经营信用 | 500 | 客货运实名制、客运服务质量 | 40
| 违反货运实名制有关规定并经相关部门查实的,每发生一起扣20分,扣完为止;从事危险品运输企业未按要求申报或虚假申报并经相关部门查实的,扣40分。 违反客运实名制有关规定并经相关部门查实的,每发生一起扣20分,扣完为止;被旅客投诉存在服务质量问题并经相关部门查实的,每发生一起扣10分,扣完为止;未及时发布船期公告的,扣40分。 | 信息评价有效期限为1年,期满后自动转为系统档案信息 |
6 | 履行行业主管部门政策和信息报送情况 | 20 | 发现未履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要求的,每次扣20分,扣完为止;未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信息报送的,每次扣10分,扣完为止。 | 信息评价有效期限为1年,期满后自动转为系统档案信息 | ||
7 | 监督检查 | 40 | 不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开展的各项检查(包括年度核查)或未按规定期限落实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要求的,每次扣20分,扣完为止。 | 信息评价有效期限为1年,期满后自动转为系统档案信息 | ||
8 | 违反水路运输法规 | 300 | 除本细则上述行为外,违反水路运输相关法规规定的,按行政执法文书逐项扣50分,扣完为止。 | 信息评价有效期限为3年,期满后自动转为系统档案信息,其中涉及行政处罚的按行政处罚文书生效日起算 | ||
9 | 违反告知承诺相关信息 | 60 | 以告知承诺制办理水路运输经营许可业务或资金补助、示范申请与评优等各项行政管理活动,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扣40分;提供虚假材料或者现场核查发现承诺不实的,扣60分。 | 信息评价有效期限为3年,期满后自动转为系统档案信息 | ||
10 | 不及时注销、换发证件 | 40 | 对许可证、营运证到期末及时注销或换发的,每证件扣20分,扣完为止。 | 信息评价有效期限为3年,期满后自动转为系统档案信息 | ||
11 | 公共信用 | 100 | 企业公共信用评分 | 100 | 根据企业公共信用评价(531X)得分同比计算。 | 数据对接 动态更新 |
12 | 加分项 | 100 | 荣誉表彰、社会公益、应急救援 | 100 | 企业在评优创先、安全生产、文明服务、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获得集体荣誉称号,其中国家级荣誉加60分,省级荣誉加50分,设区市人民政府(不含下设机构)授予的加40分(同一事项被数次授予的,只计一次最高分),企业在完成抢险运输、应急运输、军事运输等指令性运输任务的,经认定后,每次加30分,所有总分相加最高不超过100分。 | 信息评价有效期限为3年,期满后自动转为系统档案信息 |
凡发生《浙江省水路运输企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二部分(二)中企业严重不良信息行为之一的,信用分直接扣500分,信用等级实时降为D级 | 信息评价有效期限为3年,期满后自动转为系统档案信息 |
注:扣分项以数据对接或手工录入方式归集,加分项均以手工录入方式归集。
浙江省港口经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
信用管理实施细则
(2022年修订)
为推进我省港口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信经营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省港口经营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港口经营及其相关业务经营者的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共享、评价和应用等管理活动。
(一)港口经营及其相关业务经营者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资格从事港口经营、服务以及安全评价活动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包括港口经营类企业、港口服务类企业以及在浙江省开展港口危险货物企业安全评价的机构和项目负责人。
(二)港口经营类企业是指: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从事港口经营(拖轮经营除外)业务的企业。
(三)港口服务类企业是指:从事港口理货业务、港口拖轮经营业务的企业。
(四)在浙江省开展港口危险货物企业安全评价的机构和项目负责人是指:在浙江省出具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评价报告的安全评价机构(以下简称“安全评价机构”)和编制安全评价报告的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项目负责人”)。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评价报告按照实施阶段的不同分为三类: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评价报告。
二、港口经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信用信息归集
(一)港口经营及其相关企业基础信息主要包括:企业登记注册信息、公共信用评价信息以及交通运输许可等信息。采取如下方式进行归集:企业登记注册信息由各级交通运输部门采用系统对接、数据整体上传等方式归集;公共信用评价信息通过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获取。
(二)港口经营及其相关企业不良信息主要包括:经营、安全、环保等违法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港口经营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的信息;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犯罪的信息;不履行行政决定而被依法行政强制执行的信息;不履行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信息;经依法认定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良信息等相关内容。其中,以下行为认定为港口经营类、服务类企业严重不良信息:
1.发生一次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2.发生一次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
3.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港口经营许可,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伪造、变造、涂改港口经营许可证的;
4.企业以告知承诺制办理港口经营许可业务,经核查发现未达到许可条件,被撤销许可决定的;
5.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犯罪的信息;
6.申请港口企业相关财政补贴(助)资金时,采取欺骗的手段,骗取、套用、冒领的。
7.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将信息主体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相关信息情形的。
(三)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评价行为分为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和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安全评价,分别对应以下情况:
1.“预评价从业信用”中单次“安全条件审查专家评审分数”由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专家咨询会参会各方无记名评分折算,其中省级负责审查的项目专家、业主代表、省级、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分别按60%、10%、20%、10%折算得分;市级负责审查的项目专家、业主代表、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分别按60%、20%、20%折算得分;
2.“验收、危货作业评价从业信用”相关内容根据经营许可过程中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的抽查情况和日常监督检查中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评价报告的抽查情况等,由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实施计分。
其中,以下行为认定为安全评价机构或项目负责人严重不良信息:
1.转让、租借资质证书或者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
2.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的;
3.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未经批准延期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4.冒用资质证书或者使用伪造的资质证书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5.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出具虚假报告或者虚假证明的;
6.因评价机构责任,造成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其中第1至5条适用于安全评价机构,第2、5、6适用于项目负责人。
(四)港口经营及其相关企业信用信息填报要求。原则上应当自信用信息采集部门获取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填报(行政处罚信息存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以程序终结后法律文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三、港口经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信用评价
(一)信用等级和分值。港口经营类企业和港口服务类企业信用评价基础分为1000分,加分项最高累计不超过100分。信用等级分为AA、A、B、C和D五个等级,分别对应优秀、良好、中等、较差、差,按以下标准进行评定:AA级:X≥1000分,且上一年度信用评价等级均为A级及以上的,信用优秀;A级:900分≤X<1000分,信用良好;B级:750分≤X<900分,信用中等;C级:600分≤X<750分,信用较差;D级:X<600分,信用差。
(二)评价主要指标及分值
1.港口经营类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主要指标及分值:经营信用100分,安全信用300分,环保信用200分,行政处罚300分,公共信用100分;
2.港口服务类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主要指标及分值:经营信用100分,安全信用300分,行政处罚500分,公共信息100分;
3.安全评价机构及项目负责人评价标准主要指标及分值:预评价从业信用500分,验收、危货作业评价从业信用400分,公共信用100分。
具体评价标准见附表。
(三)信用评价周期及公示公布。对港口经营及其相关业务经营者的信用等级评价结果采用数据自动归集与人工录入信息相结合,经系统自动计算后产生。信用信息和评价结果数据动态更新,评价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7月1日至12月31日。评结果于每年8月1日及次年2月1日前通过浙江信用交通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信息于每年9月1日及3月1日前对外公布。条件成熟时逐步实行动态信用评价。
四、港口经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信用结果应用
(一)分级分类监管。根据港口经营及其相关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双随机”抽查监管依据,适当降低或提高抽查比例。对于从事旅客运输、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重点监管事项规定执行。对于其他AA、A、B、C、D级企业,抽查比例可分别设置为当年度计划抽查比例的30%、50%、100%、150%、200%。
(二)对AA级港口经营类、服务类企业,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性措施:
1.简化许可审批程序,企业申请港口经营许可延续业务只需提供书面材料,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不再实施现场查验程序;
2.除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企业外,在各类日常监管、专项检查工作中优化监管安排,适当减少检查频次;
3.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开展企业荣誉表彰及评先评优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4.择优选树为行业年度诚信典型并向社会公布;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三)对AA级安全评价机构,交通运输部门在安全评价和安全咨询服务等方面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四)对D级港口经营类、服务类企业,列入行业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并采取以下措施:
1.办理港口经营许可新申请、延续、变更业务不适用容缺受理、告知承诺制;
2.对于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企业,其提交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评价报告应当经7名以上(含7名)专家论证通过,才可核准备案;
3.在实施行政许可等工作中,列为重点审查对象;
4.对企业进行失信警示约谈,并增加各类监督检查频次;
5.取消评先、评优活动参与资格;
6.其他依据有关规定可以采取的监管措施。
(五)对C级安全评价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交通运输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各级交通运输部门依审批权限对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或者项目负责人编制的安全预评价报告所涉及安全条件审查项目进行审查时,应当组织不少于7名专家(其中省级港口安全生产专家库内专家不少于5名)进行咨询论证;
2.对安全评价机构所出具或者编制的危险货物港口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评价报告,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重点检查,必要时可聘请相关专家协助检查或者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
3.项目许可或备案所在地的交通运输部门对相关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进行约谈;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C级安全评价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应当采取的措施。
(六)对D级安全评价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列入行业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并采取以下措施:
1.由省交通运输厅将安全评级行为相关信息抄告至应急管理(行业主管)部门;
2.由省交通运输厅组织约谈项目负责人和安全评价机构主要负责人;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D级安全评价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应当采取的措施。
附表:1.浙江省港口经营类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2.浙江省港口服务类信用评价标准
3.浙江省港口危险货物企业安全评价机构信用
评价标准
附表1
浙江省港口经营类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序号 | 一级指标 | 一级指 标分值 | 二级指标 | 二级指 标分值 | 评分标准 | 数据说明 |
1 | 经营信用 | 100 | 违反告知承诺相关信息 | 40 | 以告知承诺制办理港口经营许可业务或资金补助、示范申请与评优等各项行政管理活动,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或者现场核查发现承诺不实的,扣40分。 | 信息评价有效期限为1年,期满后自动转为系统档案信息 |
2 | 信息真实性 | 40 | 安全、防污染等检查中发现企业未如实记录相关信息,台账弄虚作假的,每次扣20分,扣完为止;企业向管理部门报送基础信息和各类统计数据,被发现弄虚作假的,扣40分。 | 信息评价有效期限为1年,期满后自动转为系统档案信息 | ||
3 | 履行行业主管部门政策情况 | 20 | 发现未履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要求的,扣20分。 | 信息评价有效期限为1年,期满后自动转为系统档案信息 | ||
4 | 安全信用 | 250 | 检查发现安全生产问题未按期整改的 | 160 |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对企业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发现企业存在重大安全管理问题的,每项扣20分,扣完为止;在进行复核过程中发现企业未按期整改安全生产问题的,评价周期内首次扣20分,重复出现双倍扣分,扣完为止。 | 信息评价有效期限为1年,期满后自动转为系统档案信息 |
5 | 被交通运输部门安全生产通报、约谈的 | 60 | 被交通运输部门安全生产通报每次扣30分,扣完为止;被安全生产约谈的扣60分。 | 信息评价有效期限为1年,期满后自动转为系统档案信息 | ||
6 | 受到非交通运输部门安全生产通报 | 30 | 受到应急管理部门等非交通运输部门安全生产通报,经交通运输部门认定后,扣30分。 | 信息评价有效期限为1年,期满后自动转为系统档案信息 | ||
7 | 环保信用 | 200 | 未按要求具备船舶污染物接收能力 | 40 | 检查发现企业不具备接收能力的扣40分;设施不全、不能正常使用或第三方接收协议等材料不齐全,每次发现扣20分,扣完为止。 | 信息评价有效期限为1年,期满后自动转为系统档案信息 |
8 | 未有效采取防污染措施(防尘抑尘、防溢油等) | 60 | 首次发现扣20分,重复出现双倍扣分,扣完为止。 | 信息评价有效期限为1年,期满后自动转为系统档案信息 | ||
9 | 环保相关问题未按期整改的 | 60 | 首次发现扣20分,重复出现双倍扣分,扣完为止。 | 信息评价有效期限为1年,期满后自动转为系统档案信息 | ||
10 | 环保问题被设区的市级以上管理部门通报或媒体曝光的 | 40 | 出现相关情况扣40分。 | 信息评价有效期限为1年,期满后自动转为系统档案信息 | ||
11 | 行政处罚 | 350 | 被交通运输部门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200 | 企业行政处罚类别根据处罚结果进行区分,警告的每次扣25分;罚款金额在5000元及以下的每次扣50分,在5000元以上每次扣100分,扣完为止。 | 信息评价有效期限为3年,期满后自动转为系统档案信息,按行政处罚文书生效日起算 |
12 | 被交通运输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150 | 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责令停业整顿的,扣150分。 | 信息评价有效期限为3年,期满后自动转为系统档案信息 | ||
13 | 公共信用 | 100 | / | / | 根据省信用办提供的企业公共信用分值按比例进行换算。 | 数据对接 动态更新 |
14
| 加分项 | 100 | 荣誉表彰、社会公益、应急救援
| 100
| 企业在评优创先、安全生产、文明服务、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获得集体荣誉称号,其中国家级荣誉加60分,省级荣誉加50分,设区市人民政府(不含下设机构)授予的加40分(同一事项被数次授予的,只计一次最高分),企业在完成抢险运输、应急运输、军事运输等指令性运输任务的,经认定后,每次加30分,所有总分相加最高不超过100分 | 信息评价有效期限为3年,期满后自动转为系统档案信息
|
凡发生《浙江省港口经营及其相关业务经营者信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二部分(二)中严重不良信息行为之一的,信用分扣500分,信用等级实时降为D级。 | 信息评价有效期限为3年,期满后自动转为系统档案信息 |
注:扣分项以数据对接或手工录入方式归集,加分项均以手工录入方式归集。
附表2
浙江省港口服务类信用评价标准
序号 | 一级指标 | 一级指标分值 | 二级指标 | 二级指标分值 | 评分标准 | 数据说明 |
1 | 经营信用 | 100 | 告知承诺制办理相关许可,违反承诺的 | 40 | 以告知承诺制办理港口经营许可业务或资金补助、示范申请与评优等各项行政管理活动,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或者现场核查发现承诺不实的,扣40分。 | 信息评价有效期限为3年,期满后自动转为系统档案信息 |
2 | 信息真实性 | 40 | 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未如实记录相关信息,台账弄虚作假的,每次扣20分;企业向管理部门报送基础信息和各类统计数据,被发现弄虚作假的,扣40分。 | 信息评价有效期限为3年,期满后自动转为系统档案信息 | ||
3 | 履行行业主管部门政策情况 | 20 | 发现未履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要求的,扣20分。 | 信息评价有效期限为1年,期满后自动转为系统档案信息 | ||
4 | 安全信用 | 300 | 检查发现安全生产问题未按期整改的 | 210 |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对企业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发现企业存在重大安全管理问题的,每项扣20分,扣完为止;在进行复核过程中发现企业未按期整改安全生产问题的,评价周期内首次扣30分,重复出现双倍扣分,扣完为止。 | 信息评价有效期限为1年,期满后自动转为系统档案信息 |
5 | 被交通运输部门安全生产通报、约谈的 | 60 | 被交通运输部门安全生产通报每次扣30分,扣完为止;被安全生产约谈的扣60分。 | 信息评价有效期限为1年,期满后自动转为系统档案信息 | ||
6 | 受到非交通运输部门安全生产通报 | 30 | 受到应急管理部门等非交通运输部门安全生产通报,经交通运输部门认定后,扣30分。 | 信息评价有效期限为1年,期满后自动转为系统档案信息 | ||
7 | 行政处罚 | 500 | 被交通运输部门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300 | 企业行政处罚类别根据处罚结果进行区分,警告的每次扣25分;罚款金额在5000元及以下的每次扣50分,在5000元以上每次扣100分,扣完为止。 | 信息评价有效期限为3年,期满后自动转为系统档案信息,按行政处罚文书生效日起算 |
8 | 被交通运输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200 | 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责令停业整顿的,扣200分。 | 信息评价有效期限为3年,期满后自动转为系统档案信息 | ||
9 | 公共信用 | 100 | / | / | 根据省信用办提供的企业公共信用分值按比例进行换算。 | 数据对接 动态更新 |
10 | 加分项
| 100
| 荣誉表彰、社会公益、应急救援
| 100
| 企业在评优创先、安全生产、文明服务、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获得集体荣誉称号,其中国家级荣誉加60分,省级荣誉加50分,设区市人民政府(不含下设机构)授予的加40分(同一事项被数次授予的,只计一次最高分),企业在完成抢险运输、应急运输、军事运输等指令性运输任务的,经认定后,每次加30分,所有总分相加最高不超过100分 | 信息评价有效期限为3年,期满后自动转为系统档案信息 |
凡发生《浙江省港口经营及其相关业务经营者信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二部分(二)中严重不良信息行为之一的,信用分扣500分,信用等级实时降为D级。 | 信息评价有效期限为3年,期满后自动转为系统档案信息 |
注:扣分项以数据对接或手工录入方式归集,加分项均以手工录入方式归集。
附表3
浙江省港口危险货物企业安全评价
机构信用评价标准
序号 | 一级指标 | 一级指标分值 | 二级指标 | 二级指标分值 | 评分标准 | 数据说明 |
1 | 预评价从业信用 | 500 | 安全条件审查专家评审分数 | 250 | 安全条件审查许可过程中,对评价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出具的预评价报告进行专家审查,各方对报告质量进行评分,取评价周期内本企业所有报告的分数计算平均得分,并按比例折算得出。 | 信息评价有效期限为3年,期满后自动转为系统档案信息 |
2 | 专家评审表决情况 | 200 | 评价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出具的预评价报告,经专家评审无记名投票结果为“不通过”的,每次扣100分。 | 信息评价有效期限为3年,期满后自动转为系统档案信息 | ||
3 | 安全预评价报告修改情况 | 50 | 专家审查后,评价机构及项目负责人未按期根据专家意见完成报告修改的,每次扣25分;未按专家意见进行修改且无未采纳意见说明的,每次发现扣25分。 | 信息评价有效期限为3年,期满后自动转为系统档案信息 | ||
4 | 验收、危货作业评价从业信用 | 400 | 评价报告文本格式和内容规范性 | 50 | 评价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在评价报告中报告格式不规范、有过多错别字、印刷质量有明显缺陷等,每次扣10分,扣完为止。 | 信息评价有效期限为3年,期满后自动转为系统档案信息 |
5 | 评价依据全面准确性 | 50 | 评价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在评价报告中引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存在明显错误或者未引用评价主规范等,每次扣10分,扣完为止。 | 信息评价有效期限为3年,期满后自动转为系统档案信息 | ||
6 | 评价内容、范围规范性 | 50 | 评价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在评价报告中出现评价内容缺失、评价范围不满足《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评价导则》要求等,每次扣10分,扣完为止。 | 信息评价有效期限为3年,期满后自动转为系统档案信息 | ||
7 | 验收、危货作业评价从业信用 | 400 | 危险因素辨识与分析全面准确性 | 50 | 危险因素辨识与分析的内容应包括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特点、装卸货种的危险特性分析、作业过程危险因素辨识与分析、作业过程危险因素存在部位和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价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出具的评价报告中缺少一项内容扣10分,扣完为止。 | 信息评价有效期限为3年,期满后自动转为系统档案信息 |
8 |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风险评价合理性 | 100 | 评价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出具的评价报告中针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事故发生可能性极其严重程度分析计算明显不合理的,扣50分;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或场所,未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的,扣50分。 | 信息评价有效期限为3年,期满后自动转为系统档案信息 | ||
9 | 评价结论准确性和可靠性 | 100 | 评价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出具的评价报告中在评价结论中未明确评价对象运营期间存在的危险因素、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的,扣40分;评价结论未包含符合性评价结果的,扣20分;评价结论未明确判断评价对象是否满足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扣20分;评价结论中出现“原则上”等描述,导致结论含糊不清的,扣20分。 | 信息评价有效期限为3年,期满后自动转为系统档案信息 | ||
10 | 公共信用 | 100 | / | / | 根据省信用办提供的企业公共信用分值按比例进行换算。 | 数据对接 动态更新 |
凡发生《浙江省港口经营及其相关业务经营者信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二部分(三)中严重不良信息行为之一的,信用分扣500分,信用等级实时降为D级。 | 信息评价有效期限为3年,期满后自动转为系统档案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