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2482277/2022-12838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省交通运输厅 |
组配分类: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2022-08-03 |
平湖至安吉公路平湖新仓至曹桥段工程JA-2施工标段招标评标结果公示
访问次数:平湖至安吉公路平湖新仓至曹桥段工程JA-2施工标段招标已于2022年8月2日评标结束,现将评标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3日;如对评标结果真实性有异议,请根据国家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投诉。
监督部门: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电 话:0573-83683563
邮政编码:314000
平湖市公路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8月3日
平湖至安吉公路平湖新仓至曹桥段工程JA-2施工标段评标结果公示如下:
标段名称 | 推荐中标候选人 | 资质等级 | 投标报价(元) | 工期 | 项目负责人 | 得分 | 排名 | |
姓名 | 证书编号 | |||||||
/ | 浙江萧冠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 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公路安全设施分项二级 | 20363988 | 10个月 | 徐丹 | 注册一级建造师·公路工程[浙1332021202201602] | 99.5 | 1 |
否决投标情况
投标人名称 | 否决投标情况 | 否决投标的依据 |
江苏三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放入本项目补遗书1号 | 不符合本项目评标办法2.1.1中第一条投标文件第一信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作否决处理 |
江苏宏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放入本项目补遗书1号 | 不符合本项目评标办法2.1.1中第一条投标文件第一信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作否决处理 |
安徽川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放入本项目补遗书1号 | 不符合本项目评标办法2.1.1中第一条投标文件第一信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作否决处理 |
杭州宇辉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 本项目投标文件的投标函附录中填写的逾期交工违约金为10000元/天 | 不符合本项目评标办法2.1.1中第一条投标文件第一信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作否决处理 |
安徽昌达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本项目投标文件的投标函附录中填写的逾期交工违约金为10000元/天 | 不符合本项目评标办法2.1.1中第一条投标文件第一信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作否决处理 |
杭州富阳永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 本项目投标文件投标函中质量目标未填写 | 不符合本项目评标办法2.1.1中第一条投标文件第一信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作否决处理 |
利越集团有限公司 | 投标文件中的项目经理李亭未放置业绩证明材料 | 不符合本项目评标办法2.1.2中第六条投标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规定,作否决处理 |
金华市大路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 | 投标文件中的项目经理邹俊山未放置业绩证明材料 | 不符合本项目评标办法2.1.2中第六条投标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规定,作否决处理 |
宁波力健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 本项目投标文件中项目经理刘汝华的公路工程专业壹级注册建造师证书上个人签名处未签名 | 不符合本项目评标办法2.1.2中第六条投标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规定,作否决处理 |
湖南擎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资质不符合本项目要求 | 不符合本项目评标办法2.1.2中第一条投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作否决处理 |
浙江通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 资质不符合本项目要求 | 不符合本项目评标办法2.1.2中第一条投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作否决处理 |
张家港华夏慧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 项目经理陆平的业绩证明材料中无法证明业绩为一级及以上公路 | 不符合本项目评标办法2.1.2中第六条投标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规定,作否决处理 |
投标人投标不良行为记录表
项目名称:平湖至安吉公路平湖新仓至曹桥段工程JA-2施工标段
开标时间:2022年8月2日
招标人名称:平湖市公路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盖章) | |||
投标行为 | 具体行为表现 | 标段及投标人名称 | 备注 |
是否积极配合招标人要求 | 同一次招标中同一投标人在同一标段多次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 | 无 | |
无故不参加现场踏勘和投标预备会 | 无 | ||
同一投标人同时递交了2份及以上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 | 无 | ||
不按时反馈补遗书确认函 | 无 | ||
无故未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 无 | ||
招标人认定的其它情况 | 无 | ||
是否无故放弃投标 | 无 | ||
投标文件中虚报、瞒报、提供虚假资料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废标的 | 无 | ||
其他情况 | 虚假举报投诉、经查不实的 | 无 | |
无正当理由拖延合同签订的 | 无 | ||
招标人认定的其他情况 | 无 | ||
经投诉举报等被查实投标文件中虚报、瞒报、提供虚假资料,或存在串通投标等不良行为 | 无 |
注:1、备注栏主要填写投标人有以上行为时的理由,需提供书面的佐证材料。
2、招标人应按《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第七十条的要求,对有关投标不良行为与评标结果一并公示。投标人对投标不良行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事项。招标人应当及时做好投标不良行为的异议处理工作,并将处理结果报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填报人:阮叶昊 审核人:沈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