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2482277/2022-12650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省交通运输厅 |
组配分类: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2022-06-22 |
《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信用评价细则》政策解读
访问次数: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从业主体信用评价管理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相关内容,现就《细则》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
二、修订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以《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逐一对照各项条款、评价指标进行修改;厅法规处全程参与严格把关,召开企业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充分征求意见,确保《细则》制订合法合规。
(二)动态评价原则。明确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建设单位为评价责任主体,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要求,实时录入评价信息,实时更新评价结果;对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工程质量事故等七类严重不良行为按照负面清单管理,动态调降信用等级。
(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实现信用信息网上全公开,实时可查询;项目无论大小,监督检查频次基本一致;评价指标进一步细化量化,强调客观性和可操作性,压缩权力寻租空间。
(四)过惩相当原则。对所有失信行为,按严重程度分级设定扣分标准和负面清单降级措施,避免惩戒不足或惩戒过重。
三、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精简指标体系。突出管理重点、聚焦管理成效做好“减法”,解决评价指标多不易记、分值大不敢扣的问题。一是简化指标分类,将6类从业单位和6类从业人员共12张评价表归集为2张负面清单和2张评分表;二是精简指标,施工单位从92项指标简化为36项,设计单位从54项简化为26项,监理单位从54项简化为26项,试验检测单位从30项简化为18项,指标平均精简率54%;三是分类分级精准扣分,并视失信行为的不同类别和严重程度,设定差异化扣分影响时间,除负面清单外,从业单位两档(6、12个月),从业人员两档(12、24个月),减轻扣分压力;四是简化计分规则,保留从业人员的累计扣分法,从业单位评分的权重系数法计算调整为算术平均法。
(二)进一步完善负面清单制度。在2021年负面清单制度实践应用基础上,针对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质量事故、影响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违法分包、弄虚作假等突出问题进一步细化完善清单内容。一是进一步细化完善负面清单行为文字表述,避免歧义,减少异议,降低廉政风险;二是明确从业主体多次发生负面清单行为的,信用等级累计调整,最低至D级;三是进一步明确失信行为的认定时间,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的认定之日起算;四是增加兜底款,将“部省挂牌督办并造成重大舆情的严重不良行为”列入负面清单。
(三)全面实施动态评价。将“季度评价、年度公布”调整为“信用信息实时录入、评价结果实时公开、信用等级半年度发布、负面清单动态调整”,提高信息公开度和评价时效性,防微杜渐消除腐败问题。一是通过实时录入和实时公开,确保评价信息和评价结果阳光透明;二是进一步明确评价责任主体对信息录入和评价结果负责,确保评价结果的时效性;三是对负面清单行为进行动态管控,确保严重失信的从业主体得到及时惩戒。
(四)进一步明确检查标准。对各级交通运输部门监督检查的项目范围、检查内容和频次提出统一要求,以解决评价工作不公平不公正的问题。一是省市县分级负责,做到参评项目全覆盖,其中市、县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辖区内项目,省厅重点负责重大项目、抽查其他项目;二是统一检查频次,项目无论大小和类别,每个项目的检查频次基本统一为全年12次(每月1次);三是省市县三级联动,通过“综合查一次”工作,进一步统一评价尺度、强化监管;四是要制订监督检查工作标准,统一评价尺度;五是检查结果形成后3个工作日内应完成评价信息录入工作。
(五)扩大人员评价范围。将施工安全负责人、副总监理工程师纳入参评范围,进一步加强项目安全管理工作,压实项目监理责任,引导从业人员强化信用意识。
(六)实现评价结果应用全覆盖。在招投标活动中,将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从从业企业拓展到主要从业人员,信用等级为AA或A级的投标企业和拟投入项目的主要人员,招标人可给予一定加分,信用等级为C、D级的给予一定扣分,实现从业人员、从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全覆盖。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
《细则》解读机关为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解读人:俞淼,省交通运输厅,电话:0571-87802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