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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全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用地申报工作质量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022-04-07 10:40    信息来源: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字号:[ 大 中 小 ]   访问次数:


各市交通运输局、义乌市交通运输局,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省交通集团、省海港集团:

现将《关于进一步提高全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用地申报工作质量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4月2日

关于进一步提高全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用地申报工作质量的若干意见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扩大有效投资,加快推进公路水运项目建设,提高用地申报效率,结合《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政策二十条》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提高全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先行用地申请、用地报批等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熟悉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的流程及关键事项

(一)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流程

1.确定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红线;

2.根据占用数量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以下简称永农)补划方案;

3.组织编制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论证报告及论证,同步开展其他前置审批事项并取得批复;

4.编制组件材料上报;

5.经规划选址批准机关公示后逐级上报审批。

(二)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前置条件

1.取得项目受理通知书(或其他等同文件);

2.地方政府应落实永农补划地块;

3.涉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等应取得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

4.涉及文物保护的应至少取得设区市文物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

5.项目用地不得有未处理到位的疑似动工事项,项目用地所在村不得有未处理到位的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事项。

(三)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红线确定

1.公路项目总的用地规模及各功能分区的用地规模应符合《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建标〔2011〕124号)相关要求;水运项目用地规模应遵循节约集约的用地原则,按规范要求体现各功能分区数量及规模;

2.工可编制应尽可能达到初步设计深度要求,避免因用地报批红线与用地预审红线变化过大而导致补充论证或重新预审;

3.设置公路收费设施、服务设施和养护等沿线块状设施时,应尽量避免占用永农;

4.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红线不含拆迁安置用地和“改路、改河、改渠等”三改用地。

(四)永农补划地块选定要求

1.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的稳定耕地范围内;

2.不得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区(地);

3.不得与其他项目补划地块重叠;

4.补划地块实地状况良好(不得“非农化、非粮化”,包括不能有种植苗木、果树,挖塘养鱼虾,不能有违章建筑、抛荒等情况);

5.与被占用的永农地块相比,数量不能减少,质量等别不能下降,集中连片度不能降低,坡度必须小于25度。

(五)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批复有效期

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批复有效期一般为3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在此期限内未取得项目可行性报告批复或核准的应重新办理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

二、熟悉先行用地申请流程及关键事项

(一)先行用地申请流程

1.确定先行用地红线;

2.开展先行用地土地勘测定界;

3.开展先行用地征地工作;

4.开展前置审批事项并取得批复;

5.编制先行用地申请材料;

6.待初步设计批复后组件上报审批。

(二)先行用地申请条件

列入以下规划之一的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可申请先行用地:

1.符合《国家公路网规划(2013-2030)》(发改基础〔2013〕980号);

2.符合《长江三角洲地区交通运输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规划》(发改基础〔2020〕529号);

3.符合《全国内河航道与港口布局规划》(发改交运〔2007〕1370号);

4.其他国务院或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项目或国家级规划明确的项目。

(三)先行用地红线确定

1.桥梁、隧道、互通、软基、高边坡等控制性工程可申请先行用地;

2.规模不得超过用地预审规模的20%;

3.不得涉及生态保护红线;

4.尽量避开林地;

5.占永农的规模和区位不得超出用地预审范围。

(四)使用先行用地的建设项目后续用地报批时间要求

列入《国家公路网规划(2013-2030年)》的公路项目应当在先行用地批准后1年内完成用地报批组件,并上报自然资源部;其他项目在先行用地批准后半年内完成用地报批组件,并上报自然资源部受理。

三、熟悉用地报批流程及关键事项

(一)用地报批流程

1.确定用地报批红线;

2.开展征迁工作;

3.开展相关专题论证及审批工作;

4.编制用地报批一书四方案;

5.编制永农补划方案;

6.组件上报审批。

(二)用地报批前置条件

1.取得初步设计批复;

2.取得环评、水保、林地、地质灾害、压覆矿、地震安评等专题批复;

3.落实补充耕地指标、标准农田指标、粮食生产功能区补划地块、永农补划地块等;

4.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比例不得超过应当签订协议总数的8%;

5.项目用地不得有未处理到位的疑似动工事项,项目用地所在村不得有未处理到位的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事项。

(三)用地报批红线确定

用地报批红线包括主体工程、三改工程和安置用地等。

1.主体工程用地报批红线应尽量与用地预审红线保持一致。用地总规模、区位,占用或补划永农规模、区位超出用地预审10%以内,一般需省自然资源厅组织补充论证;超出10%以上的,需重新办理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

2.三改工程面积不得超出主体工程占用的道路、河流、水渠等用地面积,原则上不能占永农和生态保护红线;

3.拆迁安置用地面积不得超出主体工程占用的住宅用地面积,原则上不能占永农和生态保护红线。

四、压实建设单位主体责任

(一)成立项目用地工作组。建设单位(或实施机构)在项目立项阶段应成立项目用地工作组,专门负责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先行用地申请、用地报批等相关工作,工可批复后就应启动用地报批相关工作。

(二)鼓励土地类专题合并招标,择优选择咨询单位。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土地现状调查、林地报批、先行用地申请、用地报批等土地类专题宜合并招标,以统筹协调用地审批的各项工作,提高效率。选择实力强、业务精、信誉好的咨询单位,细化用地报批相关工作的质量、进度、奖惩等条款,强化合同履约管理。

(三)提升工可编制深度,尽早固化用地红线。鼓励采用全过程咨询或勘察设计提前招标等方式,在工可阶段同步开展勘察设计,督促设计单位深入调查沿线水文地质、地形地物、敏感建(构)筑物、地下管线、电力杆线等,合理避让城镇开发边界、永农和生态保护红线,确保用地报批红线与用地预审红线不发生较大变化。

(四)及时完成各项专题。用地预审报批前完成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文物保护等专题;用地报批前完成环评、水保、林地、地质灾害、压覆矿、地震安评等专题。

(五)主动对接政府,做好项目用地要素保障。根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先行用地申请、用地报批等不同阶段的相关需要,及时与自然资源部门对接,落实补充耕地指标、标准农田指标和永农补划地块;主动与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对接,落实粮食生产功能区、林地、水域等补划地块。

(六)用足先行用地政策。符合先行用地申请条件的项目,应尽可能申报,并最大程度用足20%的用地规模。

五、加强交通部门统筹协调和监管责任

(一)成立项目用地工作专班。各级交通部门应成立项目用地工作专班,加大项目用地统筹协调力度,合力推进用地报批工作。

(二)加强对接,争取政府支持。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共同努力、主动作为,对辖区内项目用地报批中存在的问题,要全面摸清,逐一制定“问题清单”,及时协调解决用地报批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加强与自然资源、发改、农业、林业、水利、环保等部门及乡镇(街道)的沟通协调;及时向政府领导汇报,争取属地政府支持,全力推进用地报批工作。

(三)加大督查服务力度,建立激励惩罚机制。对公路水运建设项目的用地报批实行清单化管理,定期开展督查服务。建立用地报批激励惩罚机制,对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对用地红线反复修改、退件及反复补件、报批进展缓慢的,通过合同履约和信用评价等加大监管力度。

六、强化地方政府属地责任

(一)成立项目用地工作专班。地方政府应切实履行好用地报批的属地责任。对重大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应成立由分管领导(或常务)牵头,自然资源、征地拆迁部门、交通、发改、农业、林业、水利、环保、乡镇(街道)等行政主管部门组成的用地工作专班,研究解决用地报批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二)切实保障项目用地要素。地方政府应负责解决补充耕地和标准农田指标、永农补划、粮食生产功能区补划、林地补划、水域补划等用地要素保障。对于用地预审已批准的永农补划地块不得挪作他用,不得重复补划,不得进行非粮化种植或其他非农化建设,保证永农补划质量。

(三)及时开展安置用地选址。地方政府在项目用地预审批复后应及时开展安置用地选址,确保与主体工程用地同步报批。

(四)及时组织用地报批红线审查。用地预审批复后,地方政府应根据初步设计进展,及时召开用地报批红线审查会并出具书面意见。

(五)抓早抓好征迁工作。地方政府要主动服务项目,初步设计基本确定用地报批红线后,要尽早开展征迁动员工作,成立乡镇征迁工作小组,与建设单位一道共同做好摸底调查。要重视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处理好土地权属争议,尽可能缩短征迁工作周期。

(六)妥善处理好信访等事项。用地报批前,地方政府要会同建设单位提前与自然资源部门沟通,及时发现项目用地涉及的信访、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事项,查明原因并妥善处理到位,确保不因上述事项导致用地报批组件退回补正。

(七)及时申报国家重大项目和省重点项目。根据《关于梳理国家重大项目清单加大建设用地保障力度的通知》(发改投资〔2020〕688号)和省发展改革委的相关要求,地方政府应督促发改部门及时申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每季度第3月可申报)和省重点建设项目清单(或增补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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