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2482277/2022-13365 | 文件编号:浙交〔2022〕139号 | 发布机构:省交通运输厅 |
组配分类: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2022-12-15 |
《关于促进包车客运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访问次数:近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印发了《关于促进包车客运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便于有关单位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实施意见》制定的背景、主要目标和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一是满足百姓便捷安全出行的需要。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个性化、高品质、多样化出行需求不断增长,包车客运迅速发展,目前我省包车客运业户共390户,营运车辆共10219辆,已成为我省道路客运市场的重要增长点,对促进我省旅游业及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也存在包车运力结构不合理、运输效率较低、特殊时段运力供给与需求不匹配、行车安全形势仍不容乐观、市场经营行为不够规范、服务创新不足等一系列问题,成为了制约包车客运发展的瓶颈。因此,进一步规范包车客运行业发展,优化包车运力结构、强化包车安全监管、提升服务品质,对促进包车客运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至关重要。
二是适应当前行业数字化改革的需要。当前,全省加快建设数字政府,提升行业管理数字化水平,交通运输领域从深层次推动数据共享、流程再造、制度重塑,不断增强数字化对重大任务、核心业务的支撑作用,但包车客运数字化应用成效与整体智治要求、社会公众需求等还存在一定差距,数据基础依然薄弱,应用协同不强,数字化在包车客运安全监管、服务创新、决策管理等方面的应用不够深入。为满足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包车需求,必须坚持数字化改革引领,推动治理方式变革,加快形成“安全可靠性高、智治实效性强、群众获得感佳”的包车客运发展新局面。
三是完善行业管理制度体系的需要。2022年9月26日施行的《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3号),进一步深化道路客运“放管服”改革,放宽客运经营限制,调整省内包车强制分类管理制度,允许包车客运向下兼容运营,激发客运市场活力。2022年10月1日施行的《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规定:“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班车客运经营者、包车客运经营者及其驾驶人员进行安全评价,实施分级分类动态监管”,体现了“放管结合”。促进包车客运规范发展,是贯彻落实新政策法规的具体要求,也是完善行业管理制度体系的切实需求。
二、主要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满足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包车需求为核心,坚持市场需求导向、数字化改革引领、服务创新突破、安全稳定发展原则,推动治理方式变革,优化包车运力结构、激发市场活力、提升服务品质。
一是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深化推动简政放权,进一步扩大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释放包车客运企业活力和行业创新能力。
二是加快推动数字赋能。紧扣核心业务,坚持问题导向,以数字化改革推动机制重塑和流程再造,牢牢守住安全底线,促进包车客运安全、稳定、有序发展。
三是促进包车融合发展。引导支持市场主体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技术,加快包车客运与旅游等关联产业融合发展,不断提高包车客运服务水平,打造包车服务品牌。
三、主要内容
(一)细化包车分类管理。一是明确包车经营范围分类。包车客运分为省际、市际和市内包车客运三类,省际包车可以向下兼容市际、市内包车,市际包车可以向下兼容市内包车。同时赋予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自主权,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市内包车继续按县际、县内包车细分管理并适时归并;二是明确经营资质上升通道。安全管理规范、诚信经营的客运企业,可以申请将市内包车逐步升级为市际包车、市际包车升级为省际包车;三是建立健全市场准入退出机制。明确新增包车客运运力投放原则上采取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实施。包车客运企业合并、分立的,按照规定办理许可程序,并不得降低服务质量承诺标准。对违法从事包车客运经营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主体进行处罚,促进包车客运市场优胜劣汰。
(二)引导班车与包车融合发展。一是允许过剩班车运力转换。允许过剩客运班线运力调整为包车,引导超长途客运班线逐步退出市场;二是规范旅游旺季和应急状态临时包车。在特殊时段或者发生突发事件,客运经营者不能满足运力需求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调用营运客车和社会非营运客车开行临时包车,加快班车与包车融合发展。
(三)强化包车安全监管数字化。一是推行标志牌电子化。从事省际、市际的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向车籍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包车合同,由车籍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发当次有效的电子包车客运标志牌,企业可以按需自行打印包车客运标志牌。同时为强化安全管理,明确客运包车单个运次不超过15日;二是推行车辆识别码管理。对本省包车客运车辆实行“一车一码”,通过车辆识别码可查询趟次包车客运标志牌、车辆技术状况、驾驶员资质及安全服务状况等信息,并预设投诉举报功能;三是推行驾驶员安全码。对包车客运驾驶人员进行安全评价,通过“浙运安”赋码实施分级分类动态监管。对安全评价未达到规定等级的驾驶人员进行安全驾驶脱产教育,并实行不同的限制措施;四是实行企业分级分类管理。按照规定对企业进行安全评价,实施分级分类动态监管。评价结果与企业经营范围扩大、运力发展等相挂钩。道路运输经营者安全评价未达到规定等级的,在评价周期内不得新增运力或者扩大经营范围;五是深化“数字打非”应用。加强部门协调,争取尽快接入地方多方面卡口信息,运用数字化思维和手段,找准切入点和突破口,找到系统集成、多跨协同的解决方法和路径,有效查处包车非法经营问题。同时加强线下联动,完善区域联动执法机制,强化重点时段,重点区域的包车客运监督管理。
(四)鼓励包车创新服务。一是开放共享包车信息。依托道路运输监测监管系统,鼓励包车客运企业将生产调度系统与道路运输监测监管系统对接,形成真实、准确、完整的包车客运公共数据集合。按照需求导向、分类分级、统一标准、安全可控、便捷高效的原则,向社会开放;二是规范发展互联网包车服务。明确了网络平台、客运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如网络平台应当发布具备包车客运资格的企业、车辆、驾驶员信息,妥善保存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等。客运企业与团体旅客应当签订包车合同,履行承运人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为团体旅客提供发票等;三是拓展服务场景。推动包车客运与旅游地信息共享互通,促进运游融合发展;鼓励包车客运与其他运输方式依托互联网等信息手段,加强深度融合,积极发展与航空、铁路、水运等联程联运服务产品;进一步做好重点群体服务,帮助用工企业、务工人员协调对接包车服务。
四、主要创新点
(一)明确运力转换通道,释放市场潜力。《意见》着眼于解决当前客运市场供需不平衡以及运力结构不合理等突出矛盾,强化客运市场内部资源的合理配置,以促进包车客运规范化发展为导向,通过整合现有客运专业车辆等资源,有序放宽班车包车转换及包车分区域层级经营的限制,加快班车和包车融合发展,调整优化客运结构,激发市场潜力。
(二)拓展数字应用场景,释放监管效力。将数字治理融入到包车客运管理的全过程,提升管理效率。实施标志牌电子化,实现标志牌“秒办”,方便企业获取;实施车辆识别码,便于执法人员、乘客的查询和监督,提升公众参与度;推行驾驶员安全码,动态了解驾驶员的安全状态,强化驾驶员的自律约束和企业自行监管;深化“数字打非治违”应用,强化非法包车经营治理。
(三)创新融合共享模式,释放供需活力。为切实解决供需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意见》明确了为供需双方搭建信息交流平台,并向社会开放共享合规包车信息,变“你找”为“我给”,帮助社会各方快捷查询、高效选用具备经营资质的包车客运企业、包车客运车辆和驾驶员。顺应市场发展需求,规范发展互联网包车服务,让包车客运企业享受互联网经济红利;加快包车客运与旅游等产业联动,鼓励包车客运与其他运输方式深度融合,拓展包车客运市场,释放包车客运市场活力。
(四)拓展安全管理路径,释放发展动力。《意见》明确了包车客运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对车辆、驾驶员的全过程管理以及开展线上线下经营时的应尽义务;明确了网络平台保存个人信息和业务数据以及包车企业如实提供业务数据的要求;强化部门间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协同以及线上线下协作,不断清理“问题企业”“问题车辆”,创造“合法、安全、有序”的包车客运市场经营环境。
各地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包车客运规范发展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部门合作,明确责任分工,并结合实际制订实施方案,落实改革举措。要加强属地统筹和多部门协作机制,落实工作指导和任务督查制度,促进包车客运规范发展。及时研究包车客运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好跟踪评估。特别要强化技术力量、深化数字应用,推动服务流程再造、监管制度重塑,及时总结成效,形成可复制推广的经验,为包车客运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提供保障。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
《细则》解读机关为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解读人:蔡洪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党组书记、副厅长,张行安 浙江省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党委委员、副主任,电话:0571-87809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