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2482277/2022-13157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省交通运输厅 |
组配分类: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2022-11-07 |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办法》政策解读
访问次数:为切实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根据当前工作实际,省交通运输厅对《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相关内容作了适当修订,现就《监管办法》主要内容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仍是交通大投入大建设的高潮期,建设任务繁重,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压力大。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优化完善省、市、县三级工作分工,明确各方工作职责,压实属地责任,充分发挥最大管理效益,对原《监管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我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分级监督管理实际情况。
三、内容解读
(一)完善监管工作原则
为进一步推动省市县三级相互配合、共同监管,实现监管叠加效应,解决原先监管过程中存在的“看得见管不着,管得着看不见”的问题,将原《监管办法》“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修改为“属地监管、上下联动、分级负责”原则。
(二)进一步明确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监管职责
本办法明确监管职责主要遵循以下四方面原则:一是“依法依规”原则。二是“突出重点”原则,明确省市县项目监管工作职责和工作重点,进一步清晰工作边界,形成闭环管理。三是“权责一致”原则,公路水运工程实行“谁办理质量监督手续,谁办理质量评定备案”,同时,沿海10-20万吨级港口工程质量监管权限作了适当下放,优化调整项目监管的相应管理权限流程。四是“项目规模、技术难度与监管能力相匹配”原则,且考虑交通工程“线性”分布特点和现行项目管理规定,合理划分监管项目的范围。省市县三级具体职责如下:
1.省级工作职责。一是制定全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相关规章制度。二是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全省高速公路、大型水运、地方铁路工程等,同时,对下级主管部门监管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行业督查。三是受理跨设区市的国高网高速公路、三级以上航道,独立特大型高速桥梁、特长隧道,30万吨以上港口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评定备案,受理地方铁路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2.市级工作职责。一是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相关规章制度。二是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大型水运、普通国省道、地方铁路工程等,同时,对下级主管部门监管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行业督查。三是受理省级以外的高速公路、普通国道、技术复杂的普通省道、重点水运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评定备案,受理省级以外的地方铁路、城际轨道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四是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质量监督的项目,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共同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3.县级工作职责。一是开展监督检查,对本行政区域交通建设工程依法监督检查。二是受理市级以外的普通省道、农村公路和水运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评定备案。三是对上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受理质量监督的项目,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共同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三)明确工作要求,压实监管责任
1.压实属地责任的要求。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同联动工作机制,不断强化监督管理机构职能,确保属地责任落实到位。
2.强化监督检查的要求。各级主管部门要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确定检查重点、内容、方式和频次,相关领导应当不定期带队检查。
3.加大监管力度的要求。各级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项目或者施工合同段存在重大问题需重点督促整改的,或者发生重大安全生产险情、质量安全事故的,要对建设单位等相关参建单位进行挂牌督办。
4.强化督查考核的要求。明确上级主管部门要对下级开展督查评价工作,省级每年开展一次,市级每半年开展一次,定期通报结果,并纳入省厅年度考核内容。
5.强化责任追究的要求。各级主管部门不按照规定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上级要对下级可采取提醒、约谈或挂牌督办等处理措施,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还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监管责任。
解读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联系人:周晓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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