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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3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2022-01-06  信息来源:交通旅游导报

2021年12月3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新闻发布会。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丁祖年,省邮政管理局副局长王德奔出席发布会介绍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记者从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近年来,快递业在我国尤其是在浙江省发展非常迅猛,有力地推动了流通方式转型和消费升级。为促进快递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快递业经营服务行为,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首部以促进快递业发展为主题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鼓励电子商务经营者为收件人提供个性化、差异化的快递服务选择,明确快件上门投递的具体要求、快件投放智能快递柜的条件以及收费规则。同时,对快件无法投递情形的认定以及处理、快件遗失或者损毁造成消费者权益损害的赔偿问题作出规定。《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快递运单上已注明上门投递要求的,快递经营企业不得将快件投递到快递末端服务设施、站点。快递运单上未注明上门投递要求的,快递经营企业应当在投递前征求收件人意见;未征求收件人意见直接将快件投递到快递末端服务设施、站点的,收件人在接到电话或者收到信息后有权要求其重新上门投递。《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收件人不在约定的收件地址,快件收派人员通过电话方式无法联系收件人,向收件人发送间隔时间不少于八小时的两次派件信息,并且自第二次发送派件信息后二十四小时内未得到回复的,快递经营企业可以根据寄件人的要求对快件予以处理。    

明确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在非机动车道上的通行权,是解决快件投递“最后一公里”民生难题的重要举措,也是立法急需解决的重点问题。对此,《条例》对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的生产企业、生产标准和登记要求也作出了规定,同时明确快递经营企业的交通安全主体责任、驾驶人员的行为规范和车辆通行管理要求,并对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与行人或者非机动车驾驶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和赔偿责任承担作出规定。浙江省由此也成为全国首个为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设置法律制度保障的省份。

为解决快递从业人员权益保障问题,《条例》明确:快递经营企业应当与从业人员依法订立劳动合同,与临时聘用人员订立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保障从业人员劳动权益;快递经营企业应当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建立合理的考核奖惩制度;设区的市邮政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单件最低派送费指引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为快递从业人员提供休息场所和车辆充电等配套服务,营造社会关心、关爱快递从业人员的良好氛围;快递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工会应当依法做好组织平等协商、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等工作,监督快递经营企业履行用工责任,拓宽维权和服务范围,维护快递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条例》坚持问题导向,还在末端服务设施、数字快递和绿色快递、经营和服务规范等方面作出规范,为投递难、通行难等“老大难”问题提供了有效解决路径,将成为提升我省快递业现代化水平的重要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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